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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焜先生“信息价值论”质疑

已有 4486 次阅读 2011-7-27 16:26 |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信息哲学, 物质结构, 中介粒子场, 信息价值论, 信息结构

邬焜编著《信息哲学问题的探讨与争鸣》征文  (2011年7月)

 

邬焜先生“信息价值论”质疑

霍有光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710049)[1]

 

                           (说明:本文已在《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刊出)


[摘  要] 邬焜先生在“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信息进化论”的基础上,推导出“信息价值论”。行文的基本特点是:一是重复了以往的逻辑错误,使“实在、直接存在”的物质(物质结构)成为没有实际认知内容的空壳。既想把“不实在、间接存在”的信息(信息结构)从事物本体中剥离出来,但又难以剥离。时而说“实在、直接存在”的客体(物质)的本体无信息,“不实在、间接存在”之信息在中介粒子场(信息场)里;时而说所有的物体”的“物质体”与“信息体”两者同体;可谓先是后非。二是在解读信息价值时,貌似谈信息(信息结构),实则在谈物质(物质结构),将事物的相互作用归结为中介粒子场(信息场),使信息成为“变相的物质”,传统哲学的“物质价值论”变成了“信息价值论”。

[关键词] 信息哲学,信息价值论,中介粒子场,物质结构,信息结构,邬焜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邬焜先生在《信息哲学》中,在第7编用了5章的篇幅讨论了“信息价值论”问题。众所周知,即便在当代中国还不能说人人都具有哲学素养的情形下话,假如将信息视为精神意识一类,是第二性的产物,不会有人说《诗经》、《史记》、《全唐诗》、《全宋词》等人类精神文明的成果没有价值;对稍有哲学素养的人来说,也不会说《希特勒讲演录》、《拉登讲演录》没有存在的价值(至少有作为对立面而存在的价值)。那么邬先生到底想说明什么问题呢?其实就是想说明有一个与物质同在的、具有第一性地位的信息(自在信息)——既有客观存在的价值,也有被主观认知的价值。

 

   一、关于“价值与信息”存在的问题

 

   邬先生在第7编第1章中讨论了“价值与信息”问题,涉及到“信息哲学”中诸如直接存在、间接存在、中介粒子场、物质场、信息场等概念问题,实质是想与“物质”相对应,赋予“信息”独特的存在价值与作用,但是始终难以自圆其说。

 

   (1)“信息价值论”有关直接存在、间接存在、中介粒子场、物质场、信息场的含义

 

   邬先生说:“物体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物体自身辐射或反射的中介粒子场来完成的。正是这个中介粒子场,载负着反映物体自身存在的方式和状态的信息。……这种由中介粒子构成的物质场是怎样携带着信息呢?……正是由于物质本身的这种普遍差异性,造成了它们辐射或反射粒子的种类和形式的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正是这种场的无限差异的特性使物体本身的存在方式和状态显示了出来,外化了出来,从而,赋予了物质场携带产生这个场的物体的信息的能力。……光子是以它的光量子特性为其直接存在的,但是,光子的波长、频率及其场的分布方式却对应着反射这个光子场的物体本身内部以及与其它物体的差异的特质。正因为如此,不同物体反射的不同光子场作用于我们的视网膜,才使我们观察到了不同的形状、颜色、运动状况等等。可见,在场的直接存在的形式中,以其相对差异的结构编码形式间接携带着产生这个场的物体本身的信息。正是在这个间接存在的,确定的信息意义上,我们把这个物质场从信息论的角度规定为信息场。 [1]p48-49

 

   概括以上论述,所谓“直接存在(物质)”是指客体。所谓“间接存在(信息)”是客体(物质)与客体(物质)发生相互作用,要有一个中介物——中介粒子场,这个中介粒子场中发生相互作用的产物叫做“间接存在(信息)”。由于客体(物质)“辐射或反射粒子的种类和形式的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所以中介粒子场上的相互作用的产物(信息)具有“相对差异的结构编码形式”,它“携带着产生这个场的物体本身的信息”,或者说中介粒子场(物质场)中相互作用的产物——信息(信息场)——就是“间接存在”。

 

   (2)“直接存在(物质)”与“间接存在(信息)”无法发生相互作用

 

   邬先生说:“从哲学层次来看,价值乃是事物(物质、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观形态——精神)通过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然而,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是多重的。在本书‘第十六章’中我们曾揭示了相互作用所实现的多重效应的六个方面。”这6个方面可概括为表1,其中前3项,属于直接存在变化的效应——物质性效应;后3项属于间接存在变化的效应——信息性效应。邬先生认为:“由于物皆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中,所以,任何物都必然同时就发生着四种过程:派生中介物、改变自身的物质性结构(质-能分布方式)、异化自身信息、同化它物信息。正是这四种过程造成了上述的六重效应。其实,在一个具体的物物相互作用中,上述的四个过程乃是同一个过程,上述的六重效应也是在同一个相互作用过程中具体呈现出来的。 [1]p355-356(表1)

 

   邬先生说:“客观上,无论在无机界,还是在有机界,或是在二者之间,都普遍存在着物物之间的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信息的同化和异化就是这种相互传递和接收所引起的结果。某物体(信源)扩散的信息为另一物体(信宿)所接收,对于某物体来说就是信息的异化过程,而对于另一物体来说则是信息的同化过程。 [1]p50 “信息场本身不仅是信息异化的产物,而且也是信息同化的产物。信息场的载体,作为信源辐射或反射出来的它物,首先就具有了和信源相互作用的性质,正是在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信源给信息场的载体留下了某种特定的‘痕迹’,以此映现出信源本身的某些特征。正因为信息场作为信源信息的同化物,它才能在与信宿发生作用时,将这一同化了的信息再异化给信宿,以完成信宿同化信源信息的过程。[1]p50

 

   分析以上表述,“物质性效应”的本体是物质,“信息性效应”的本体是什么?光子是光线中携带能量、传递电磁相互作用的媒介粒子。光子有速度、能量、动量、质量。光子可以变成其它物质(如一对正负电子),但能量守恒、动量守恒。如果“信息性效应”的本体是光子,那么为什么要把光子称为“信息”呢?为什么不把“原子”、“分子”“无机物”、“有机物”也称为“信息”呢?究竟“信息(光子)”与“物质”的区别是什么呢?总之,为了简明扼要起见,笔者对“信息性效应”的质疑参见表1。另外,需要质疑的是:

 

   ①某物体(信源)与另一物体(信宿)之间,不能相互传递和接收信息。邬先生说:“客观上,无论在无机界,还是在有机界,或是在二者之间,都普遍存在着物物之间的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但是,“信息本体论”从“本体”上,论证了“信息”有别于“物质”,“信息”的本体是“客观不实在(=客观信息)”,即等于中介物(事物影像);“物质”(客观实在,即客体)是不蕴含任何信息的!这里又声称“普遍存在着物物之间的相互信息传递和接收”、“某物体(信源)扩散的信息为另一物体(信宿)所接收”,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表1)

 

   ②信源(某物体)在所谓中介粒子场留下的“痕迹”,只是某物体的外观外貌,由于它们没有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用中介粒子场的“痕迹”来替代认知事物本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必须指出的是,地球与地球上的万物,绝大多数是不发光的(放射性物质、人造发光体除外)。“辐射”是指热、光、声、电磁波等物质向四周传播的一种状态。“反射”是指波在传播过程中从一种媒质射向另一种媒质时,在两种媒质的界面上有部分波返回原媒质的现象。对“可见光”而言,单个光子携带的能量约4×10-19耳,这样大小的能量足以激发起眼睛上感光细胞的一个分子,从而引起视觉。我们之所以能够感知地球与地球上的万物图像,因为它们“辐射或反射”了太阳光。但是,仅凭“辐射或反射”的太阳光粒子,是根本无法认知地球与地球上的万物——千差万别的属性与规律的,因为太阳光并非产自反射物本体。此外,从物质“粒子-原子核-原子-分子-无机物-有机物”的层次结构来看,即便认知了事物本体的低层次的物质运动,不等于可了解高层次的物质运动。譬如,认知了人体某部位的原子或分子运动,不等于可认知人的思维活动规律、心脏运动规律等属性。而光子(粒子)运动,只不过是物质最低层次的运动罢了。(表1)

 

   ③中介粒子场留下的“痕迹”不能异化信宿(另一物体)。原因如②,不赘述。(表1

 

1  关于信息性效应”的本体问题及质疑

事物相互作用

双重性质

的效应

必然同时发生四种过程

质疑:信息性效应的本体是什么?

A:物自身的一种直接存在的样态向另一种直接存在的样态的转化;

 

直接存在变化的效应——物质性效应

派生中介物;

改变自身的物质性结构(质-能分布方式);

异化自身信息;

同化它物信息

 

客观实在=物质=(?没有可以认知的内容或信息)

 

某物体(信源)与另一物体(信宿)之间,不能相互传递和接收信息!(在“信息本体论”中,客体无信息,信息在中介粒子里。假如要传递和接收信息,也只能发生在中介粒子场,而不能在物物之间。

 

B:中介物的产生和运动;

C:物物间的联系、过渡和转化;

D:物自身的直接存在向间接存在的过渡;

间接存在变化的效应——信息性效应

“向间接存在的过渡”——请问:“直接存在(客体)”除“辐射或反射”太阳光之外,为何要将自身的物质组成(如有机物)过渡为光粒子?

E:相互作用物的间接存在的相互凝结;

间接存在的相互凝结——请问:“凝结”的载体是物质还是信息?如果是“信息”“凝结”,它是什么?如果是光子“凝结”,它是什么?

 

F:新的间接存在样态的建构。

“新的间接存在样态”——请问:中介粒子场里光粒子的“新样态”是什么?是新的影像吗?

 

   (3)人类“通讯”技术与“中介粒子场”风马牛不相及

 

   邬先生说:“任何处于相互作用中之物必然同时兼具三重角色(用通讯信息论的语言来表达):信源——异化信息、信宿——同化信息、载体——以自身变化的‘痕迹’载负信息。这就意味着,相互作用所实现的物质效应和信息效应、物质价值和信息价值不仅具有同时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 [1] p356 同样的表述还鉴于“信息进化论”:“由于物皆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所以,任何物都必然同时就发生着三种过程:派生中介物、异化自身信息、同化它物信息。在相互作用中,这三个过程是同一个过程。因为中介物恰恰是在物之内、外的相互作用(内部质-能扰动的相互作用,与外物之碰撞)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这就使处于相互作用中之物必然同时兼具了三重角色(用通讯信息论的语言来表述):信源——异化信息、信宿——同化信息、载体——以自身变化的‘痕迹’载负信息。[1]p206 ——分析这些表述,存在的问题是:

 

   人类“通讯”技术发射的电磁波,不是中介粒子场上的反射或辐射的电磁波。邬先生借用通讯技术“信源-载体-信宿”的传播方式,来说明中介粒子场上反射或辐射的电磁波——即“处于相互作用中之物必然同时兼具了三重角色”是根本不能成立的。“通讯”传播方式的两端一般都是人(至少信源是人)。信源(人)按照人预先编制的明码或密码,将要表达的思想或意识,按明码或密码进行编码,然后通过有关工具转化为电磁波进行发射(并通过中继站加强讯号),信宿(人)接收后,通过解码由此获得对方传达的思想或意识。例如,电话、电报、收音机、电视、信息高速公路都是用的这样的原理。若进一步以手机为例,人们可以看到手机是因为手机“辐射或反射”了太阳光,人们利用手机进行通话(甚至视频、收发短信)是因为手机能够发射和接受人工编码的数字化电子讯号,但是无论是检验手机“辐射反射”的太阳光还是人工编码的数字化电子讯号,都无法得到关于手机荧光屏、芯片(集合了多种电子元器件)、摄像头、扬声器、蓄电池、软件等结构、成分、材料、大小、重量、款式、型号等方面的信息。

 

   必须指出的是:太阳(信源)发射的电磁波,来自太阳本体,或许有关于太阳本体“核燃烧”的信息;人类(信源)利用“通讯”技术发射的电磁波,不是自己本体发出的电磁波,因此没有关于发讯人本体的信息,譬如成分、体温、体重、身高、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健康状况、教育程度、婚姻状况等信息,仅是利用电磁波传递了语音、图像、文字等信息。

 

   相互作用的“三重角色”无法解释“信息本体论”的典型案例。“信息本体论”在界定信息的本体时,给出了一个典型的案例——“水中月”。[1]p36-38 笔者也以此为案例,看看“天上实体月亮(信源)——中介粒子场(中介物、事物影像)——水面(信宿)”三者之间能不能发生所谓的三重作用(表2):

 

2  以“信息本体论”的“水中月”案例,试析所谓“三重作用”

通讯信息论

案例

信息价值

点评(存在的问题)

信源

天上的月亮

派生中介物、异化自身信息、同化它物信息

“信息本体论”中,物质(客体)无信息,为何出现了异化、同化的“信息”?

本体的演化与中介物无关。如水中月(影像)无论怎样千变万化,都不会造成月亮本体的“异化”。

载体

中介物

中介粒子场

水中月(影像)

(辐射或反射的光子)

以自身变化的“痕迹”载负信息

中介物不能替代本体。中介物的“痕迹”不等于事物本体的“痕迹”。譬如:化验水中月,无法得到关于月亮本体的成分、密度、温度、压力等认识(信息);从水中月影像或外观外貌上,也无法获得关于水体自身演化的信息。

信宿

水面

派生中介物、异化自身信息、同化它物信息

“信息本体论”中,物质(客体)无信息,为何出现了异化、同化的“信息”?

②试问:水面是如何“异化自身”、“同化它物(月亮)”的?

 

   其一,月亮(信源):月亮不发光,仅反射来自太阳的光。天上月亮不会因为水中有自己的影像,被地面水体(中介物)照影而发生所谓异化作用。月亮不会因为水中月影的变化,改变自己的成分、温度、压力、密度、体积、磁场、运行轨道……

 

   其二,水面影像(中介粒子场、中介物):在一定的条件下,水面不仅可以产生月亮的影像,也可以产生形形色色的万物的影像,其实原理只有一个,即:镜像原理。把月亮的影像视为“痕迹”仅是即时的外观“痕迹”,即时不能代表过程。随着时过境迁,反映即时影像的中介粒子场中的粒子,早已灰飞烟灭,水中不可能保存“秦时明月汉时关”之历史信息,不可能保存汉武帝时昭君照影的“痕迹”。“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半亩方塘”可以照映日月星辰、世间万物,如果认知宇宙万物,试图用所谓中介粒子场“痕迹”载负的信息,替代它们的本体,岂不荒唐?

 

   其三,水面(信宿):水面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成像(镜像原理)。无论是月亮还是形形色色的万物与水面发生镜像作用,都不会使水体(水面)发生同化或异化作用。

 

   二、关于“信息结构”与“中介粒子场”存在的逻辑矛盾

 

   邬先生在第7编第4章“价值哲学的范畴体系及价值形态的发展”里,在“价值形态的发展”一节中,又一次重犯了逻辑性错误。作为具有物质第一性地位的客观信息(自在信息),在“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中,它的本体在中介粒子场里;可是,在“信息价值论”中,它的本体居然又回归到物质的本体内。(表3

 

   (1)“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中,客观信息(自在信息)的本体是中介粒子场

 

   邬先生说:“信息场是主客体联系的中介环节。” [1]p156  “现代物理学揭示:物体(‘粒子’)之间广泛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场的普遍联系,这个场的联系是通过中介物质(粒子)的传递来实现的。这就告诉我们,在感知时,主客体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必然存在着中介粒子传递的间接联系。其实,在感知过程中,直接刺激我们感官的并不是客体本身,而是客体反射或辐射出来的粒子场。由于不同质的物体(粒子)辐射或反射的粒子场不同,所以,任何物体辐射或反射的粒子场都是特异化了的,亦即都是与其它物体辐射或反射的粒子场区别着的。正是由于这种场的普遍差异性,才使任一物体产生出来的粒子场能够将该物的特质显示出来,这样,这个场便成了产生它的那个物的信息的载体。就是在这一特定的意义上,我们把这个场叫做‘信息场’。”[1]p157是事物的演化,是在事物的外部而不在内部。由于事物的相互作用“都是通过在作用中派生出的中介粒子场的传递和交换来实现的”,“这个中介物的物本身的特有存在方式和状态……构成了派生这个中介物的物的信息”。[1]p204-205

 

   由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在主客体之间,人是通过中介粒子场与客体发生联系的,客体(物质)本体没有信息。所谓客观信息(自在信息)赋存在“中介物的物”中,信息的本体是“中介物的物(粒子)”,这个“中介物的物”,不是客体本体的那个“物”!“由于不同质的物体(粒子)辐射或反射的粒子场不同”,存在“普遍差异性”,所以“任一物体产生出来的粒子场能够将该物的特质显示出来,这样,这个场便成了产生它的那个物的信息的载体”。即“那个物的信息的载体”是中介粒子场!

 

   2)“信息价值论”中,客观信息(自在信息)本体是事物本体(物质)

 

   在“信息价值论”中,邬先生说:“变化、运动、演化或时间的效应又都只能通过相应的物质结构(质-能分布)的改变和信息结构(凝结特定信息内容的特定编码方式)的建构来具体实现或具体呈现。 [1]p356 ——邬先生又提出两个概念:①物质结构(质-能分布);信息结构(凝结特定信息内容的特定编码方式)。那么这个“信息结构(凝结特定信息内容的特定编码方式)”是不是中介粒子场呢?或者说是不是那个“中介物的物”呢?

 

   邬先生说:“任何物的结构和状态都映射和规定着关于自身的历史、现状、未来的信息,任何物的直接存在的结构和状态都是由它所凝结的间接存在(信息)所规定的。” [1]p159

 

   邬先生说:“在事物的物质性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效应并不仅仅是物质性的,而且还是信息性的。因为,在一般物的结构中都凝聚着关于自身历史、自身特性、自身未来发展趋势,以及与它物之关系的多重信息,亦即是,所有的物体,既可以从其质量、能量结构的角度把它看作是物质体,也可以从其凝结着种种复杂关系的角度把它看成是信息体。如此,在同一个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效应便不仅仅是物体物质性结构的改变,而且同时就是物体的信息结构的改变,因为现实的相互作用过程不仅能使参与作用的诸方凝结新的信息,而且还有可能改变参与作用的诸方先已凝结着的旧有信息(或使之耗散、模糊,或使之强化、扭曲)。从相互作用中所呈现出的信息性活动的角度上,我们有理由确定价值的另一种形态:信息价值的形态。[1]p378 ——分析这些表述,可以看出(表3):

 

3  “信息结构”与“中介粒子场”存在的逻辑矛盾

主客关系

本体

(存在方式)

结构形态

质疑

客体

物质

(直接存在)

物质结构(质-能分布)

在“信息本体论”中,客体(物质)无信息,信息在中介粒子里。但是奇怪的是,

在“信息价值论”中,中介粒子场里无信息,信息(信息结构)回归到客体(物质)本体内。

②“物质结构(质-能分布)”还有没有可被认知的内容(信息)?如果有,它与“信息结构”的区别是什么?它又该如何命名?

如果认知“信息结构”可以替代对“物质结构”的认知,那么要“物质结构”这个空壳干什么?

中介物

自在信息

(间接存在)

信息结构(凝结特定信息内容的特定编码方式)

(凝结着种种复杂关系)

 

   ①“所有的物体,既可以从其质量、能量结构的角度把它看作是物质体,也可以从其凝结着种种复杂关系的角度把它看成是信息体。”——这里“所有的物体”,既是“物质体”又是“信息体”,两者同体!可以看出,所言“信息体”根本不是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或“中介物的物”。或者说,可以把“物质结构”“从其凝结着种种复杂关系的角度把它看成是”“信息结构”!所谓“凝结着种种复杂关系”就是指“信息结构(凝结特定信息内容的特定编码方式)”,中介粒子场里的光子结构(中介物、第三者),与事物本体(“所有的物体”)“凝结特定信息内容的特定编码方式”无关。——由此可见,“信息哲学”总是在不断地出现逻辑错误,始终难以掩饰无法自圆其说的学术困境。

 

   既然“所有的物体”的“物质体”与“信息体”两者同体,如果说“物质结构”的载体是物质,那么“信息结构”的载体是什么呢?必须指出的,“结构”是人们用来表达世界存在状态和运动状态的专业术语。“结”是结合之意义,“构”是构造之义。“结构”首先是一种“物质形态”(物质存在状态和运动状态),“结构”的“观念形态”来自人对“物质形态”(物质存在状态和运动状态)的认知,相当于“信息本体论”中的“主观信息(精神)”。在人们未对客体(物质)有所认知之前,那里有什么作为“观念形态”的“信息结构(凝结特定信息内容的特定编码方式)”?如果说“信息结构”是“复杂关系”,那么“复杂关系”也是主体对客体存在的认知,也是“观念形态”,是第二性的。譬如:太阳与地球有“复杂关系”,究竟有那些“复杂关系”需要人去认知,即便是进入当代高科技时代,人类对太阳与地球的“复杂关系”未必都搞清楚了。所以结构的“凝结”物是“物质”而不是“关系”。由此可见,“信息认识论”的本质是主张认知所谓信息或信息结构,传统哲学里的物质或物质结构被前者冒名顶替了,使之变成了名存实亡的空壳。物质或物质结构已没有可被认知的内容(诸如属性规律等信息),所有的可被认知的信息或信息结构都在中介粒子场里。更可笑的是,如果没有中介粒子场里的相互作用(或“三重作用”),事物(客体)本体将无从演化,譬如天上的月亮必须以水中月的演化为转移。

 

   ②“中介物的物”不是事物本体!譬如:“信息哲学”中经常举的案例,地球地质的层叠结构、物体内在结构、空中飘落的每一片雪花的结构、生物遗传基因DNA的空间排列结构等等,都不是由中介粒子场里“辐射反射”的粒子构成的,它们的影像也没有关于它们本体结构的全息。

 

   三、关于“三类最为基本的价值形态”的价值问题

 

   邬先生说:“如果我们采取三分法的原则,那么,我们便可以说,物质价值、自在信息价值和精神价值乃是三类最为基本的价值形态。 [1]p379 表4以“水中月”为案例,列出了“信息本体论”对物质价值、自在信息价值、精神价值“存在方式”的规定,并作了扼要的点评,下面逐一对这三种价值形态进行分析。

 

4  物质价值、自在信息价值、精神价值三种价值形态、“存在方式”与扼要点评

价值三分法

案例

存在方式及其与信息的关系

点评

物质价值

天上的月亮

(客体)

客观实在=物质

“信息本体论”中,物质(客体)无信息,变成了没有属性、规律(信息)可被认知的尤物,那么它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自在信息价值

水中月(影像)

(中介物)

客观不实在=客观信息=自在信息

中介物不能替代本体。譬如:化验水中月,无法得到关于月亮本体的成分、密度、温度、压力等认识(信息)。

精神价值

对月亮的认识

(主体)

主观不实在=主观信息(精神)=自为信息+再生信息

人类未认知的信息(意识精神),不能“自为”的进化;已被认知的信息(如《诗经》、《史记》等),只要精心保存,不会“自为”的退化。

 

   (1)关于“物质价值”问题

 

   “信息价值论”在探讨信息价值时,提到了某些“物质价值”问题,兹将有关要点摘出,以便逐一对这些涉及“物质价值”的问题进行分析,看看“物质”到底有什么“价值”。(表5)

 

5 “信息价值论”里列举的有关涉及“物质价值”的问题

“信息价值论”中

关于“物质价值”的表述

“物质价值”问题

“信息哲学”关于价值评价的理论依据

“根据事物存在的方式和关系,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不同的事实:一类是事物自身存在的事实,亦即在舍弃了某事物内部或与它事物相互作用关系的前提下被考察的事物存在的事实;……” [1]p358

“考察的事物存在的事实”——“舍弃了某事物内部或与它事物相互作用关系”。

   ①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信息在中介粒子场里。

   ②“物体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物体自身辐射或反射的中介粒子场来完成的。正是这个中介粒子场,载负着反映物体自身存在的方式和状态的信息。……正是由于物质本身的这种普遍差异性,造成了它们辐射或反射粒子的种类和形式的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正因为如此,不同物体反射的不同光子场作用于我们的视网膜,才使我们观察到了不同的形状、颜色、运动状况等等。可见,在场的直接存在的形式中,以其相对差异的结构编码形式间接携带着产生这个场的物体本身的信息。正是在这个间接存在的,确定的信息意义上,我们把这个物质场从信息论的角度规定为信息场。[1]p48-49

“这里的事物指的是广义的存在,它是宇宙间一切现象的指谓,包括所有的物质现象、信息现象,以及作为信息活动高级形态的精神现象。这样,无论是在物质体系、信息体系、精神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效应,或是在物质和物质、信息和信息、精神和精神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效应,还是在物质和信息、物质和精神、信息和精神的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效应都全然是价值。” [1]p355

物质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

物质和物质相互作用

物质和信息相互作用

物质和精神相互作用

 

“现代科学揭示,事物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物质流(包括质量流、能量流)或信息流的交换来实现的。” [1]p374

物质流(包括质量流、能量流)

 

   ①关于“事物存在的事实”的价值问题。根据“信息本体论”的规定,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信息在中介粒子场里。这里说“舍弃了某事物内部或与它事物相互作用关系”,就是说:在“舍弃”中介粒子场中认知“信息(凝结着种种复杂关系)”的前提下,“事物存在(客体)”还有可“被考察的事物存在的事实”,即关于“事物存在的事实”信息(意识精神)可“被考察”。其实,邬先生也承认:“我们对‘自存事实’——‘有一块巨石存在’——的反映,就其直接性的内容而言,除了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之外,我们不可能得到其它方面的信息……”,[1]p360 即承认从“巨石(客体)”存在中,可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这显然与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我们永远只能借助于第三者来把握我们的对象”或“借助于”中介粒子场“来把握我们的对象”不符。[1]p157 为了避免健忘,不得不提醒的是,假如这“一块巨石”是月亮上的石头,它可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然而遗憾的是在“信息本体论”里,作为“直接存在”“实在”的“天上的月亮”是没有信息的,所谓“客观信息(自在信息)”仅赋存于“间接存在”“不实在”的“水中的月亮”里,或者说“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只能是赋存于“巨石”自身在水中的影像(中介粒子场)里。这也再次证明,邬先生试图用自在信息(客观信息)来替代事物本体(客体)是多么困难!邬先生用这不屑地语气强调“除了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之外,我们不可能得到其它方面的信息……”,无非是想说认知事物必须依靠“信息思维”、依靠“第三者”,然而关于“一块巨石”的重量、比重、密度、成分、硬度、矿物、粒径、磁性、岩性等相关属性与规律,人们只能从“一块巨石”的本体中获得,而不能从所谓的中介粒子场(第三者)中获得。

 

   ②关于“物质现象”的价值问题。“现象”是指事物可观察的事实或事件;或者指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形式。“物质”的“现象”是需要通过“观察”去认知的,也就是说“物质现象”是有信息(意识精神)可被认知的,但是根据“信息本体论”的规定,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信息在中介粒子场里,或者在“信息现象”里。

 

   关于“物质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物质和物质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根据“信息本体论”的规定,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信息在中介粒子场里。“信息哲学”认为“物体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物体自身辐射或反射的中介粒子场来完成的,”可是,地球或地球上的万物,绝大多数是不发光的,它们只反射太阳光,就反射的太阳光的物质形态与性质而言,它们不存在“辐射或反射粒子的种类和形式的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只是反射数量多寡上存在差别。其一,通过反射的太阳光的数量,无法认知地球或地球上万物的“无限多样和无限差异性”。其二,仅凭两个不发光的物体(譬如张三与李四),互用通过反射太阳光发生作用,对它们自身的影响微乎其微,它们的演化要靠内部的自组织。

 

   ④关于“物质和信息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这里所说的“信息”,应该指自在信息(客观信息)。如上面分析所指出,“信息哲学”里的“自在信息”是指事物发生作用的一种中介物中的“复杂关系”,它属有待被人认知的“观念形态”的意识或精神。试问当“物质和信息相互作用”时,作为一种体现“复杂关系”的信息,是怎样通过“自身辐射或反射”转化为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的?地球上万物反射的都是太阳光,太阳光是怎样与信息(复杂关系)发生作用的?

 

   ⑤关于“物质和精神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这里所说的“精神”,应该指主观信息(主观不实在)。试问:其一,主观信息(主观不实在)是怎样转化为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的?其二,不发光物体反射的太阳光,如何与主观信息(客观不实在)转化而来的粒子发生作用?

 

   ⑥关于“物质流(包括质量流、能量流)”价值问题。根据“信息价值论”的规定,物质(物质结构)的有关“信息”全部在自在信息(信息结构)里,唯有认知“信息流”才能获得信息(意识精神)。试问,既然认为“物质流”包括“质量流、能量流”,难道它们没有可被认知的信息吗?至少还应该有关于“自身存在的信息(事物存在的事实)”嘛!

 

   (2)关于“自在信息价值”问题

 

   ①“自存事实、效应事实”不能“直接生发出自在信息”

   邬先生说:“如果说,在客观世界中所存在和演化着的自存事实、效应(价值)事实、各类事实直接生发出来的自在信息还都属于客观世界领域的物质或信息活动现象的话,那么,价值反映和非价值反映、认知性发现和评价性发现则都不再属于客观活动的过程,而隶属于人的主观信息活动的领域了。”[1]p361 “我们对‘自存事实’——‘有一块巨石存在’——的反映,就其直接性的内容而言,除了获得巨石自身存在的信息之外,我们不可能得到其它方面的信息,这一反映就不是价值反映;而我们对‘效应事实’——‘有一块巨石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的反映,则可能获得巨石对地面作用的价值——‘把地面砸了一个大坑’,这一反映就是价值反映。” [1]p360 在以上表述中,涉及到“信息哲学”的3个概念,在“存在方式”上,它们是有区别的,兹归纳为表6

 

6  “自存事实”、“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三个范畴的区别

范畴名称

案例

三者的区别(存在方式)

自存事实

如“一块巨石”

客观事物本体=客观实在=物质=(巨石)

效应事实

如“巨石砸出坑”

客观事物本体=客观实在=物质=(巨石+坑)

自在信息

如“水中月”

中介物=客观不实在=客观信息=事物影像=(水中月亮影像)

 

   由表6可以看出,自存事实(如“一块巨石”)、效应事实(如“巨石砸出坑”),它们都属于“客观实在(物质)”,不是“客观不实在(自在信息)”。“自存事实、效应事实”不能“直接生发出自在信息”,它们与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影像(水中月)是两码事,它们不是“一块巨石”、“巨石砸出坑”在中介物中的影像或粒子。因此,不能把“自存事实、效应事实”的价值混同于“自在信息”的价值。

 

   ②物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精神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

   邬先生说:“在人道价值中不仅仅是物与物、物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自在信息的相互作用之效应,而且还增加了物与精神、自在信息与精神、精神与精神的相互作用之效应。 [1]p371 在这段表述里,从自在信息的角度,涉及到物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自在信息、自在信息与精神相互作用的价值问题。

 

   “物与自在信息”涉及到事物本体与中介物的关系问题,它们两者之间不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问题,由于前面已讨论过,不赘述。

 

   “自在信息与自在信息相互作用”涉及到两个或更多的中介粒子场发生相互作用问题,譬如“水中月”粒子场与“水中花”粒子场发生作用。当然,利用水面的镜像原理还可以增添新的影像,如“花”旁边还可以有人,人旁边还可以有房屋,即出现水中人影、房影等。水中月影、花影、人影、房影(粒子场)发生相互作用,对月亮、花朵、房屋(的演化)不会产生影响;对人而言,则可以感知水中的月影、花影、人影、房影,但对人体自身的物质成分、性别、体重、身高、年龄、籍贯、民族、健康状况等均无影响。

 

   “自在信息与精神相互作用”或称“自在信息向自为信息转化”涉及到两种信息即自在信息与主观信息(精神)的相互作用问题。这两种信息都要转化为中介粒子场里的粒子后才能发生作用,颇为荒诞。此外,还存在用中介物替代事物本体、用外观外貌替代事物整体、用即时替代过程等以偏概全问题,由于前面已有讨论,不赘述。

 

   ③“自在信息”的演化与事物的本体无关

   邬先生说:“自在信息的活动构成了人的信息活动最基本的基础性层次。在这个层次上,自在信息的两种基本活动形式(信息场、信息的同化和异化)都普遍存在着。[1]p114 “自在信息是客观间接存在的标志,是信息还未被主体把握和认识的信息的原始形态。在这个阶段里,信息还只是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信息场以及信息的同化与异化是自在信息的两种基本形式。”[1]p47

 

   前面已多处讨论“自在信息”不是第一性的,如果要说它具有客观第一性的地位,那么它就是“变相的物质”,而传统哲学里的物质就会处于“退休”或被冒名顶替的地位,不赘述。“自在信息”是所谓的中介物(中介粒子场、第三者),中介物只反映事物本体的部分信息,譬如关于事物影像的存在价值。必须指出的是:水中月与天上月亮的演化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认为,水中月(“自在信息”)“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显然是非常荒唐可笑的。

 

   (3)关于“精神价值”问题

 

   邬先生说:“认识主体的产生必须以信息凝结为中介。” [1]p158 “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中介面(场)上,同时存在着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一种是主体信息向客体方向的运动,一种是客体信息向主体方向的运动。这互逆的两种信息流的运动使客体和主体都会发生某种相应的变化。” [1]p158 需要质疑的是:

 

   ①“主体信息向客体方向的运动”——主体信息即主观信息(精神),先要变成粒子流即“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这个粒子流与中介粒子场上客体反射的太阳光发生作用,究竟能够获得多少信息(精神)呢?前面对此已有讨论,不赘述。

 

   ②“客体信息向主体方向的运动”——根据“信息本体论”的规定,客体(物质)自身没有信息,或者说客体根本没有什么“客体信息”,信息在中介粒子场里。只能是中介粒子场上的粒子(中介物的影像),“向主体方向的运动”,主体获得仅是关于事物本体微乎其微的信息(关于影像的意识或精神)。

 

   必须指出的是,所谓“主体也在不断地向外辐射或反射信息场”涉及到人类如何接触(含认知)客观世界的重大理论问题。传统哲学认为,人类接触(含认知)客观世界的途径是劳动(实践)。劳动是人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唯一手段。劳动促进了手与脚的分工,使人学会了制造和使用工具;劳动促进了语言、文字的产生,加速了经验、知识的生产和传播;劳动促进了大脑和机体的进化,加速了经验、知识的积累与处理。人类使用各种各样生产工具,除了脑力劳动(如运用经验与知识)外,手和脚要“直接作用”生产工具(如开汽车要手握方向盘、脚踩离合器),生产工具则要“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这两个“直接作用”不是“人向工具”、“工具向劳动对象”“辐射或反射信息场”(“辐射或反射”光粒子),是人的体力劳动,要消耗人的体力。总之,人类为了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唯一手段就是劳动,或者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体-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相结合,是建立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唯一途径。

 

   笔者认为,脑力劳动对人类的进化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仅凭脑力劳动(信息生产)无法实现人的真正意义上的进化。譬如,当代人类养了许多宠物,最多的是狗和猫,宠物狗和宠物猫与主人朝夕相处,可以观察(感知)主人的一切活动,甚至狗的视觉、听觉、嗅觉比人强,它们可以看电视、听音乐、坐汽车、乘飞机、上医院(宠物医院)、进学校(动物培训班),但是它们很难像人类那样实现高层次的进化,原因是宠物狗和宠物猫离不开人类的喂养,它们不能从事维持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即: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体-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相结合。

 

   综上所述,“信息价值论”试图赋予“不实在、间接存在”的“客观信息”或“自在信息”、“中介粒子场(信息场)”、“信息结构”等范畴类似物质第一性的地位,或曰“变相物质”的地位,它们能“以其纯自然的方式,自身造就自身、自身规定自身、自身演化自身,从而展开其自身纯自然起源、运动、发展的历程”。但是,在现有理论与实践的检验下,它们只不过是一些充满了逻辑矛盾的主观范畴,尽管高论洋洋洒洒,毕竟仍是鸠占鹊巢、底气不足、先是后非、力不从心。

 

参考文献

[1]邬焜.信息哲学——理论、体系、方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霍有光.对“信息哲学”中“客观信息”范畴的再质疑[J].参见:

http://bbs.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533560&do=blog&id=458077

http://blog.gmw.cn/home-space-uid-5777-do-blog-id-351850.html

[3]霍有光.邬焜先生“信息认识论”质疑[J].参见:

http://blog.gmw.cn/home-space-uid-5777-do-blog-id-357171.html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533560&do=blog&id=464493

[4]霍有光.邬焜先生“信息进化论”质疑[J].参见: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533560&do=blog&id=466816

http://blog.gmw.cn/home.php?mod=space&uid=5777&do=blog&quickforward=1&id=3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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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0135月补记):已发表的文章目录

 

[9]霍有光.邬焜先生“信息思维论”质疑.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3(1):1-9.

[8]霍有光.邬焜先生“信息认识论”质疑,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3(1).

[7]霍有光.关于邬焜先生“相互作用与物质和信息的双重演化”观点的再质疑.辽东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5):13-22.

[6]霍有光.邬焜先生“信息进化论”质疑.东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5):23-33.

[5]霍有光.关于邬焜先生“信息生产和信息生产力”观点的再质疑.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2(4):1-10.

[4]霍有光.邬焜先生“信息价值论”质疑.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2(4).

[3]霍有光.邬焜“信息本体论”再质疑.哲学分析,2011(6).

[2]霍有光.对邬焜先生“信息哲学”的再批评.江南大学学报,2010(5).

[1]霍有光.“自然界演化的全信息境界论”质疑——评《自然辩证法新编》中邬焜先生的理论与观点,江南大学学报,2009(5).


[收稿日期]2011-07-

[作者简介]霍有光(1950),甘肃天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科学哲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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