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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2014年12月19日刊登了宗璞的一篇文章,叫做《美芹三议》。三议之一是关于《二十四孝图》的“郭巨埋儿”。
我想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在常态下把自己的亲生儿子埋掉。这样做肯定是有原因的。历史证明,越是看来不合情理的事儿,理由反而往往越充分。否则根本无法存在。下面对此略加阐述。首先引用本博客《“重大政治谣言”的文献初步整理——<顾准日记>摘抄》http://blog.sciencenet.cn/blog-531888-724062.html的部分内容(当时顾在河南信阳):
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时半:
【摘帽子】摘帽子,眼看是一场骗局。遍地哀鸿,人相食,……(57页)
【人相食】除民间大批肿死外,商城发生人相食二起,十九日城内公审,据说二十日要公判。一是丈夫杀妻,一是姑母吃侄女。(58页)
一月四日,中午一时:
【劳动压坏了人与春后节粮】村里死亡相当严重,一死就是一家。(96页)
【省拨粮】据说省拨粮……水利工程有了保证。……不错,壮丁应该维持,老幼死一些没有关系。
顾准的日记是写给自己看的(当时的政治气氛下,人们特别怕别人知道这类事儿)不会有假。顾是一个有科学思维的人。“老幼死一些没有关系”,现在读来恐怖,但在那种情况下,确实是唯一可行之道。安徽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尹曙生在《炎黄春秋》上所发表的“三年自然灾害期间”青海省吃人问题的统计文章中提到,当时青海(本博按:其他省也有不少)发生过许多吃人的案件,一般是吃别人家的人,也有吃自己孩子的。郭巨没有吃自己的孩子,比较起来,并不算是残忍。
如顾准所言,按照伦理,这种情况下,一家人中,只有郭巨是首先应当保全的,不能考虑老幼。也许有人说,为什么不杀了父母?这就是二十四孝将其列入之义了。
危机中也有不能两全的。《阅微草堂笔记》中记有这样一个故事:发大水,寡妇怀抱幼子、搀扶婆婆渡水逃命。大浪打来,婆婆被冲倒。媳妇救婆婆,情急中,孩子被水冲走。婆婆见孙子被水冲走,大哭。说,我一个老婆子的命有什么要紧啊。把孩子丢了,断了香火。遂投水而死。媳妇见状,也投水自杀。
这就是真实的生活,不是现在那些不动脑子、抚着吃饱的肚子,大弹道德高调者所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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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18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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