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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有关朱令案的博文《朱令案——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上传后,有网友留言提出追诉时效问题,与本博主互有问答。因为各种原因,近来不能腾出时间仔细讨论这个问题,简述我的观点如下:
第一,这个案件性质严重,追诉期应是20年,至今尚在追诉期内。
第二,刑法规定,司法机关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这一时效限制。
第三,刑法规定过了追诉期,最高检认为当延长追诉期的,可以延期。总之,从我国的司法条文及本案的特殊性来看,朱令案重启应当不受追诉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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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4-20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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