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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延龙:无悔人生路

已有 2580 次阅读 2017-11-2 08:58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2017年10月30日清晨,慈祥的韩延龙老师永远的离开了我们。


韩延龙(1934~2017),江苏徐州人。法律史学家。1954年考入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1955年赴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回国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前身为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迄今已有五十余载。曾任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等职。2005年首批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06年当选中国社会科学院首批荣誉学部委员。现为中国法律史学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顾问。

一、人生历程

韩延龙祖籍山东邹县,1934年8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一个清贫的家庭。他的父亲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修养,故尽管家境寒苦,但还是得以接受较全面的学校教育。l948年,他考入江苏省立徐州中学读初中。在校读书期间,他好学深思,笃志学业,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他尊师重友,谦和待人,赢得了老师、同学的赞誉。同时,在当时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下,他能够追寻时代的潮流,辨别真伪,走上了探求真理的道路。他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参加、组织了各种学生社团活动,并热心公益,勤于助人。在校期间,他曾担任过学校的共青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其负责的工作得到广泛的好评,他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优异的组织才能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同。由此,他担任了徐州市学生联合会主席、山东省学生联合会执行委员、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副主席。作为一名中学生,他曾当选为徐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徐州市鼓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4年,韩延龙从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优异的成绩高中毕业,后顺利通过考试被选拔为留苏预备生,在北京俄语学院专修一年语言。1955年,他赴苏联列宁格勒大学进行法律专业的学习,成为建国后徐州籍的第一位留学生。在苏联期间,他政治上要求进步,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他刻苦读书,磨砺思想,对当代的政治事件悉心观察,并试图在学习中找到答案。当时,正值苏联的政治环境发生变化、苏中关系出现裂痕的种种情况。由此,他产生了对政治学说史的特别兴趣,研读了大量的经典著作,他的毕业论文也是关于这方面内容的。应该说,韩延龙毕生从事法律史研究以此为起点。

1960年,韩延龙学成归国,进入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从此,他在法学所的学术研究岗位上,从事了长达五十余年的研究工作。历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土生导师等。可以说,他把自己的毕生所学都奉献给了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

韩延龙不但自身在学业上精勤不辍,而且非常重视法律史学科的整体发展,尤其在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倾注了大量的感情和心血。

1979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一批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学者,本着振兴、发展法律史学科的初衷,建议召开全国法史学术研讨会,成立中国法律史学会。在当时社会环境下,应该说主客观条件均并未具备,创建全国性的学术团体也是困难重重。在韩延龙等人的积极奔走联络下,经过艰难的筹备,1979年9月12日至18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了全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学术讨论会。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吉林大学等九个单位筹办的。参加会议的有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辽宁省社会科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及有关杂志编辑部和出版社等三十多个单位的八十多名代表。经过认真讨论,会议推选出理事会理事十六人,通过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宣布成立中国法律史学会。这次会议对于法律史学科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但是建国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界的首次规模较大的学术讨论会,也是法律史学术界的一次大聚会。在此后三十余年时间内,学会定期举行全国性学术讨论会,成立编辑部,编辑出版了多期学会简报、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和学会年刊,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工作在各个方面大大促进了法律史学科的繁荣和发展。韩延龙担任了学会的首任秘书长,此后又曾任副会长和执行会长。目前,中国法律史学会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国家一级学会,作为改革开放后法学界最早成立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已经从最初的不足百人发展到近千人的规模。

改革开放以后,韩延龙迎来学术研究的旺盛期,他在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近代法制史、中国现代法制史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成为法律史学界的代表性人物。其代表作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4册,与常兆儒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下册,与张希坡主编)、《中国近代警察制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下册,主编)、《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与张希坡主编)、《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册,合著)、《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等。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关于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方法问题》、《中国革命法制史的若干基本问题》、《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基本原则初探》、《试论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等;并发表译文多篇,参与译著7种。

在投身学术研究的同时,韩延龙还显示了卓越的学术组织才能。在他担任法制史研究室主任的10余年时间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成为了国内法律史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韩延龙特别重视中国法律教育事业,他长期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法学系主任,并抱病担任法学系的顾问,为培育中国的法律人才鞠躬尽瘁,显示了深厚的学术涵养和高尚的人品。由于韩延龙的卓越学术贡献,他于2006年被授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称号。

二、学术成就与贡献

韩延龙在长期的学术生涯中,本着严谨的治学态度,在法律史领域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在20世纪60年代,延续着在大学时代培养的学术兴趣,他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和法学理论的研究工作。当时,有关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研究是法学研究领域中较薄弱的环节。1962年,他撰写的《略论卢梭的政治思想》一文,发表于《政法研究》当年的第3期。该文的发表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此后,他又撰写了《对我国法的作用的看法》等论文。在这期间,他还和其他法学界的留苏学人合作翻译了《国家与共产主义》、《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等学术经典著作。

“文革”结束后,韩延龙积极参加法学界的拨乱反正工作,发表了《讲究犯罪构成,准确打击敌人》、《人权的由来和实质》等论文。

韩延龙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近五十年,他往往能够非常敏锐地洞察学术方向,把握学术热点,在许多领域中都进行了具有开拓意义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他的学术成果在法律史学界具有一定意义的引领作用。韩延龙的学术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内容:中国革命法制史研究、中国近代法制史研究、中国现代法制史研究。

(一)中国革命法制史研究

改革开放伊始,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法学界的学术焦点。从学术意义上而言,学者们从两个方面寻求借鉴,以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服务。除介绍西方的法律制度及引进法学学说而外,从中国现代红色政权的法制建设中汲取经验是非常迫切的研究课题。在这种背景下,韩延龙收集、编辑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如所周知,从1927年到1949年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多个革命根据地与国民党政权相对抗,在这些根据地中建立了规模与形式各不相同的革命政权,发布了大量的法制文件。这些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训令在内的法律文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民民主法制。搜集、整理、出版这些珍贵的历史资料不但对于了解历史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对于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1981~1984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四卷集陆续出版。全书共约150余万字。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法制的文献汇编。其中搜集、选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中国共产党和根据地人民政权关于加强革命法制建设的决议、训令和指示;其二为各根据地人民政权制定和颁布的各类法律文件;其三为各根据地人民政权的立法、司法机关有关制定、执行和解释法律的报告和说明,以及工作经验总结等。邱远猷教授认为,该书的选编具有以下特色:“首先,以法的具体部门为统、法的颁行时间为序,进行分类编纂;其次,资料的取舍适当;第三,针对不同性质的材料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应该说,这部文献汇编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和其他相关课题研究打下了坚实的资料基础,而且它的出版对当时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政府工作、政法教学以及中国现代革命史、中国现代政治史乃至中国现代经济史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书曾获社科院1977~1991年优秀科研成果奖。

围绕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研究,韩延龙还撰写和发表了许多颇有影响的论文,如《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基本原则初探》、《红色区域司法体系简论》、《红色区域婚姻立法简论》等,其中以对中国调解制度的流源和发展问题的研究引发较多关注。在《试论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这篇论文中,他首次全面系统地剖析了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调解制度的产生、发展、内容和特点,该文在1985年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论文二等奖;而《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则对建国以来人民调解制度走过的道路作出了历史的反思和科学的论证。

《中国革命法制史》是韩延龙与张希坡合作主编的“六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下册),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1987年、1992年出版,其为第一部系统阐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专著。全书对1921年至1949年中国革命政权制定的各种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政权机构的建立、土地政策等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是不可多得的革命法制史方面的参考书,并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是与中国现代革命史的划分相一致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随着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革命政权的阶级结构及其具体任务也随之发生变化。与此相适应,在法制建设方面,必然产生一系列的变更和发展。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政权和法制的演变情况看,基本上可以划分为萌芽——初创——形成——胜利四个发展阶段。该书在当时一问世,在学界引起广泛的影响,1999年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当时法学类一等奖空缺。可见,该著作在法制史研究领域的地位举足轻重。现在,该书于2007年1月又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再版。邱远猷在《中国革命法制史简介》中总结了该书的特点:首先,该书较好地阐述和突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所固有的基本特征。其次,该书的体系结构严谨科学,脉络清晰;再次,该书的内容新颖、史料翔实。

韩延龙参与主编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于199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的出版也引起了法制史学界的关注。韩延龙研究中国革命法制史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在他所发表的《中国革命法制史的若干基本问题》一文中。在中国革命法制史的分期问题上,他认为“不应把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视为中国新民主主义法制历史发展的一个独立阶段”,土地革命时期随着红色政权的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制应运而生,开始了它的初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时期,也是它成熟发展的时期”。解放时期的法制建设,“总的来说,跟不上人民解放战争迅猛发展的步伐”。关于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韩延龙认为是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通过几对关系的正确处理而体现出来的,这几对关系是:法制建设同民主革命总路线总任务的关系,法制建设同革命战争的关系,法制建设同党的政策的关系,法制建设同群众运动的关系,法制建设中民主与专政的关系等等。

韩延龙与常兆儒合写的《红色区域劳动立法史料简析》一文是一篇很有特色的学术论文。他强调,在进行历史研究的过程中,要以当时的眼光、当时的心态去研究当时真实的历史,而不能用现在的眼光去评价过去的问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色区域的劳动立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考察和研究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是中国革命法制史的课题之一,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也有其实际的意义。不过,由于当时的立法工作是在极其严酷的战争环境中进行的,“围剿”和反“围剿”斗争激烈,革命根据地处于流动或半流动状态,有关劳动立法的史料,多有散失,搜集、整理殊非易事,加以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左”倾指导思想的干扰,红色区域的法制历史几乎成为不能涉足的领域,这就加剧了搜集整理工作的困难,更不用说研究工作的认真开展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思想,打破禁区,搜集、整理法制史料的工作得以在正常的学术气氛中进行,虽然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客观上的困难,但毕竟取得了不少可喜的进展。从《红色区域劳动立法史料简析》这篇论文中可以看出,劳动立法工作是伴随红色区域的开辟和红色政权的建立迅即提上议事日程的。工农民主政权通过频繁的立法活动,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为我们研究红色区域的劳动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法制史料。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研究

这个方面的主要成果有《中国近代警察史》和《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等。

警察制度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实行兵警合一制度,清末戊戌变法中出现了近代警察制度的萌芽;清末新政中,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得以建立,成为中国近现代一项重要的制度形式。但在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创建近90年后仍无一部专著对其进行系统地考察和研究。1983年,韩延龙主持编写了《中国警察制度简论》一书,并发表了《南京临时政府警政建设述略》等相关题材的论文。经过较长时间理论和资料准备,他主编出版了《中国近代警察制度》一书,填补了法律史上的一项空白。该书利用大量历史档案资料,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开创与演变,内容丰富详实,有史有论,叙述有据,评论得体。不唯是一部警察制度史拓荒力作,在整个近代史领域中也具有相当高的学术影响。该书在区分古代警察和近代警察的差别之后,认为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属于当时的西方警察制度范畴,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当时的西方警察制度,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中国近代警察制度是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清政府被迫创办的,当然也是为了维护清政府自身的统治。其次,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建立以后,传统的封建治安管理体制仍然具有强大的势力。第三,由于缺乏民主政治和宪政机制导致警察专横和警政腐败。该书认为,如果从1898年算起到1949年,中国近代警察制度有半个世纪的历史,期间清末为初创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近代警察制度中夹杂着大量旧体制的成分,警政建设呈现明显的多变性和不稳定性,中央和京师虽略具规模,地方仍极落后;民国初年(南京国民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为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形成时期,其特点是,初步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比较完整的警察网,开始组建各种专业警察队伍,传统的封建治安管理体制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发展时期,其特点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网络更加趋于严密,逐步完善了警察内部管理体制,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健全,社会镇压职能强化,民主自由权利受到践踏。本书全面论述了近代警察在中国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探究其性质、结构、职能及其主要规章制度,无论从学理层面还是从实际内容层面来看,都属学术精品。《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出版受到学界和有关方面的关注,后经韩延龙和苏亦工悉心修订,定名为《中国近代警察史》于2000年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韩延龙对清末法制沿革也寄予较多关注。在清末新政中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得以建立,而沈家本是从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转型时期的一位承上启下的重要人物,他的未刊遗著散落海内外。搜集、整理和出版这些具有重要保存价值和学术价值的遗著,对研究沈氏法律思想、传统律学和法制沿革意义重大,韩延龙参与主编的《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收集了大量沈家本未刊刻的手稿,字数多达300余万,超过沈家本已经刊刻的著述。《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的出版为史学界深入研究沈家本和近代中国法制变革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珍贵史料。《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沈家本未刻书集纂补编》于1996年和2003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并且《沈家本未刻书集纂》在2000年获第三届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三)中国现代法制史

这一部分的代表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是韩延龙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重点项目,从立项到完成全书的编写经过了近四年的时间,1998年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全书由上下两卷4编44章组成。该书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采取按历史顺序分阶段研究和撰写的方法,理清了建国以来各时期法制建设的主要情况,从学术角度揭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制变化的历史脉络和内在逻辑;在分阶段研究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再现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5年法制发展变化的全貌。二是运用多视角、全方位的方法研究共和国法制史,不仅对建国后各时期的法制建设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考察,除将法律、法规及立法、司法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外,还根据建国后曾出现过的"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将实际上被赋予法律地位的政策也纳入研究范围;不仅考察了各时期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而且对其实施情况也作了探究,对法制诸因素的相互关系也作了有一定深度的分析,阐明了法制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在材料的搜集使用上视野也较为开阔,除文字资料外,还使用了通过调查而获得的口碑材料。这部专著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基本理论为指针,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围绕‘法’字,突出‘史’的特征”作为具体写作的指导思想,通过广阔的视角和精到的审察,用长达80万字的篇幅,表达了作者们对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演变、发展及其问题的独到见解。长期以来,法史学界对于当代法制史的研究,虽感到迫于形势,亟待着手,而由于种种原因,大都踌躇却步,以致形成这一领域研究长期滞后的状况。但韩延龙等人以强烈的学术责任感和研究勇气,经过艰苦奋斗,完成了这一鸿篇巨著。仅此一点,便远不止是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巨大贡献。况且该书高瞻远瞩,论说平允,显示了如下优点:第一,实事求是,秉笔直书。通观全书可知,作者们继承了中国历代史书的优良传统,严格遵循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各个章节中,无论是对创新建制的重要成就的肯定,或是对建国初期封建专制传统遗毒的批判、对忽视法学理论研究的指斥、对“文化大革命”一系列法制遭到践踏和破坏事实的揭露,都做到了一切以忠于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归,特别是不为尊者讳,不为权威者讳,秉笔直书,务求反映历史真实。这是本书的一个根本特点,使全书具有了坚实的基础。第二,特色鲜明,重点突出。通观本书各编,均以较大篇幅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以及它在国家活动的各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就抓住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总纲,从而从根本上带动了其他各个方面,例如各级人民法院和土改、“三反”、“五反”等运动中人民法庭的设置、检察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贯彻等方面的论述,使全书各章节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反映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真实状况和基本特色。

除上述三个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以外,韩延龙还参与主持了一些普及性的科研项目,如《中国古代办案百例》、《中国历代贪贿案例选注》等等。后者所收案例选自中国历代正史、官书和杂记,包括贪污罪、贿赂罪和利用职务之便的其他经济犯罪,均为真实案例。民国时期,刑案判决已有定式,该书照录,其中附有“判决要旨”的,也一并收入,以存全貌。该书所选案例,能够找到原书的,都以原书为依据;无法找到原书的,则用后人的选本或辑本代替。与案例无关的部分,均加删节。该书所选案例,原书有标题的,采用原标题;原标题不甚贴切的,由编注者酌加修改或重新拟定;原书没有标题的,斟酌内容加上标题。本书所选案例,均按案件发生的时代先后排列,附有简明注释,除民国案例外,均译成现代白话文。注释时,无关紧要的人名、地名、官名,一般从略。原书中的异字体、繁体字、通假字,改为通用的简化汉字。

20世纪70年代末,针对当时颇为流行的“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的提法,他著文阐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和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法制文献对人权的一贯态度和主张。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的主要成员之一,他撰写了一系列有较高价值的调研报告和对策性建议。这些报告和建议被收入《人权研究》一书,该书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届优秀成果奖。作为两名负责人之一,他主持了交办项目《中国人权建设》一书的编写工作,并撰写了相关论文。其中《中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被收入在荷兰出版的《人权:中国和荷兰的观点》一书。在此期间,他还参与组织和编写《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的工作,任副主编,负责该书人权法史部分。该书于1998年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并获2000年第三届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通过对人权课题的承担与研究,韩延龙认为,整合或协调各专业的研究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努力,完成特定的研究课题当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特色之一。

1998年,时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的韩延龙策划、主编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的年刊《法律史论集》。这部年刊为法律史学界的同仁提供了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的优质平台。同时,在《论集》中,还首发了许多新史料,并刊载了若干有影响的学术评论文章。这部六卷集的《法律史论集》在国内外法律史学界获得了良好的评价。


本文摘编自江平主编《20世纪中国知名科学家学术成就概览(法学卷 第三分册)》,本系列学术成就概览总主编钱伟长。


(本期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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