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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出版人心中版权的价值

已有 3347 次阅读 2017-10-3 00:23 |个人分类:STM出版|系统分类:海外观察

引用本文请著明出处;

作者:Robert Harington  译者:曹羽凤  校译:章萌

原文链接:

https://scholarlykitchen.sspnet.org/2017/02/07/the-value-of-copyright-a-publishers-perspective/


作为专家组的一员,瑞克·安德森(Rick Anderson)让我在即将于20172月在伦敦举办的读者研究会议(Research to ReaderConference)上就出版人对版权的看法谈谈我的观点。在站到观众面前讲话前,你最好先弄清楚自己要讲的到底是什么。尽管我对这个话题有个大致的想法,也组织好了相应的语言,但是,我认为有必要挖掘得更深入些以确保准确性,以及找到支持言论的证据和观点。首先我要声明一点:没有一种观点是适合所有出版人的。诗歌杂志的出版人对版权的看法与你们当地电话簿的出版人——没错,他们还存在——相比很可能有所不同。实际上,就算是在学术出版领域,出版人对版权也存在许多争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从基础知识入手。接着介绍一些有趣的法律案例,继而谈谈CC-BY,即知识共享署名许可( Creative Commons-Attribution)(只保留署名权,在使用作品时必须提到原作者)。我表明我对于这些事情的立场,也欢迎大家来与我交流自己的想法。

先看一些关于版权的常识。虽然版权保护精神是全球共识,但各个国家都使用自己的版权法。不过,国际条约提供了国际通行的版权法,两个主要的条约是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和国际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 Convention)。

版权法的目的:

奖励作者创造性的劳动

为作品创作和出版提供经济激励

推进学习、教育和科研为一体的生态系统建设

预防、惩治侵犯版权行为

在美国,版权法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1篇,第8章的第8条:

为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useful arts)的进步,确保作者和发明者在规定期限内对各自作品和发明的专用权。

最高法院支持制宪者对版权价值的肯定。在我看来,一个关键的案例是哈伯&罗出版公司(Harper & Row Publishers)诉内申公司(NationEnterprises)案。1985年,最高法院宣判:公众了解历史事件中历史人物的形象不是对有版权材料的合理使用。

“…我们不能忘记,制宪者用版权鼓励自由表达。通过为使用个人表达确立市场权利,版权为创造和传播思想提供经济激励。哈伯&罗出版公司诉内申公司案,471 U.S.539,558(1985)

因此,版权法在作者、出版人、分销商、使用者和普罗大众间建立了平衡。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版权的持有者始终是创作者,也就是作者。作者可以将版权转让给出版人,也可以保留著作权,与出版人签订许可,允许其出版自己的作品,后一种方式在学术出版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在开放存取(OA)环境中,作品仍受版权保护,但一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可能会应用到这些作品中。

在美国,版权从作者的作品以有形形式创作完成之日起生效,保护期限直到作者去世后的第70年(包括第70年)。在这之后,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这段保护期看起来长得不可思议,这也是说明有必要进行理性的版权改革的一个典型例子。

正确区分侵版权行为和剽窃行为很重要。在学术领域,版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使用的特定语句和图片),不保护思想本身。如果是复制了特定的观点,这是剽窃而没有侵犯版权,这不道德但却不违法。如果你使用公共领域的作品,对它做一点改动然后说是自己原创的,你并没有违法,这是剽窃。但是,如果你这样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并且宣称它是自己的原创作品,这既是侵犯版权又是剽窃。如果你用了有版权作品的一部分,对它做些许变动,插入到自己的作品中却不注明出处,首先你肯定剽窃了;此外,根据你使用部分的多少,这种行为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是侵犯版权。

接下来就看看数字时代版权法最具争议的领域之一——合理使用。在学术领域,需要为学者间或出于教育目的的有版权信息的分享设立什么样的限制?美国版权法17107条这样规定:

在遵守美国版权法17106条款和106A条款的前提下,对有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既出于批判、评论、新闻报道、教育(包括用于课堂的多份复制件)、学术或研究的目的,以复制或者该章说明的其它方式使用文本或唱片,不侵犯版权。

除非对簿公堂,否则你没法知道对有版权材料的使用是否是真正的合理使用行为。要判断一个案例是否是合理使用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使用的目的和特点。包括该使用行为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非盈利的教育目的;

2.    有版权作品的性质;

3.    有版权作品被使用部分相比与作品总体相比,使用部分的量以及内容实质;

4.    该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

最近最有趣的合理使用案例之一发生在印度。牛津大学出版社( OxfordUniversity PressOUP)和剑桥大学出版社(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UP)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印度德里大学(Delhi University)停止在不向版权持有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影印有版权的材料并将其编写成教材包的行为。该诉讼正在德里最高法院接受审理,目前情形看起来对复印店和学生有利。

最近另一件值得一提的版权变动发生在加拿大。2012年,加拿大将教育加进例外名单,允许在不请求版权持有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内容。这意味着你可以收集用于教育的内容并复制他们,将他们添加进教材包,等等,而不用担心侵犯版权。该项新规定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影响,直接导致了牛津大学出版社( OxfordUniversity Press)和埃德蒙出版社(Edmond Press)退出加拿大的K-12出版市场。

另一个焦点是CC BY,即知识共享署名许可(the Creative Commons CCBY license),的流行。作者通过CC BY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自己仅保留署名权,其开放程度仅次于将作品放到公共领域。其实质是,只要适当的署名,作者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再利用他们的作品。那么,为什么这有问题呢?科研人员可能认为对作品的再利用和传播是不是出于盈利目的并不重要,反正自己也没打算用文章赚钱,况且还能提高作品的知名度。问题在于署名权是否真正落到实处,正如菲尔·戴维斯(Phil Davis)在学术厨房(Scholarly Kitchen)发表的文章中提到的拜拜 CC BY !无约束的复制权的后果已经暴露无遗。在这种模式之下,出版人遵守和实施CC BY条款的所有激励因素都消失了。出版人已经获得了出版报酬,在不能从订阅模式持续获利的情况下,哪里有动力雇佣律师维护CC BY许可中作者的署名权呢?

版权法在作者、出版人、分销商、用户和普罗大众之间建立了一种平衡,而现在个平衡遭到破坏。

另一个问题出在CC-BY本身,作者签署这一许可将放弃所有潜在的对作品的再使用权利,甚至是禁止滥用/歪曲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的二次权利。实际上,这对出版人来说也是一个问题,本来可以通过再版、广告这些渠道和二次权利从科研群体之外获利来弥补作者和订阅者成本。但是因为CC BY,这种经济负担全部落到了作者身上。

CC BY许可允许对内容自由地再使用,即便是出于盈利目的。观察成功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分享网站——ResearchGateAcademia.edu,他们的一些行为十分有趣。因为可以轻易地分享内容以及看到谁引用了某篇文章,所以大多数研究人员喜欢这些服务。但是,这些服务也有着另一面:莎拉·邦德(Sarah Bond)在福布斯(Forbes)上发表的一篇名为《学者们,删掉你们在Academia.Edu的帐号》(Dear Scholars, Delete Your Account At Academia.Edu)一文很有趣,她在文中呼吁读者们删掉他们的Academia.Edu帐号。她怀疑该网站的动机,指出它不是一个真正的教育网站,和任何教育机构无关,并且完全以商业模式运作。例如,该网站的所有者曾告知学者,如果他们支付费用,可以在网站中推荐他们的论文,但最后这项计划失败了。正如你想到的,该意图遭到了强烈的抵制。

瑞克·安德森在学术厨房中发布的《CC-BY,版权侵犯和剽窃拥护者》(CC BY,Copyright and Stolen Advocacy)一文值得关注。我从文章中摘取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叙述了对内容无约束的再利用所造成的不幸后果:

苹果学术出版社(AppleAcademics Press)出版了一本名为《实验胚胎学、环境和基因》(Epigenetics, Environment, and Genes)的书。该书几乎完全由来自OA杂志的文章组成,这些文章未经过作者授权,但是是在CC-BY许可下出版的。现在该书以100多美元的价格在亚马逊上销售。尽管学术界人士对此非常愤怒,但实际上苹果学术出版社的该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甚至没有违反道德。

只要作者被适当地署名,这种再使用必定会因为CC-BY条款而层出不穷。

如果作者感觉被苹果学术侵犯了权利,这是因为他们误读(或误解)了自己在将文章提交至OA杂志出版时签下的协议。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不在于出版人的行为,而是因为作者在不完全了解CC-BY许可的时候就被迫采用了这种许可。

以防我们只关注STEM领域,有必要看一下卡琳·沃尔夫(KarinWulf)在学术厨房的文章——《开放存取和历史学术》(Open Access and Historical Scholarship)。很明显,作者希望看到他们的作品被尽可能地广泛传播和使用。卡琳指出,当一个作者的文章失去了版权的约束,不再对出版业所处的生态系统负责,这可能会对学术本身有害。在人文学科领域,真正的价值在于观点,而观点包含在出版的文章之中。这与科学领域有很大不同,在科学领域,论文通常描述实验发现,价值蕴含在发现之中。如果你写了治疗某种疾病的一篇论文,即使你描写治疗方法的论文是在CC BY许可条件下出版的,治疗方法也可以通过专利受到保护。但对于人文学科领域的研究人员来说,知识产权蕴含在观点之中,也就是论文本身,因此在这些领域,CC-BY许可遭到了强烈的抵制。

概括一下,我想说的是,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们会朝着放松版权管制这一方向走。我支持开放获取作品这一发展道路,但如果我们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鼓励作者创作,就要对CC BY许可持警觉态度,毕竟完全按照这一协议来操作还为时过早。有许多来自出版界的人士发表一些有趣的文章,其中谈到了对版权问题的担忧,并分享了自己的倡议方案。我期望未来能看到这些方案的实现。我们不要急于破坏版权的价值。它的价值在于支撑教学、科研和出版高质量的作品。你觉得呢?

最后,我将引用罗伊·考夫曼(Roy Kaufman——美国版权税计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下新创企业)总经理的一句话。他是金色开放存取模式的积极支持者,但他也担忧将开放等同于公共利益的观念。

将所有的科学交流看做是公益事业是一种严峻的挑战,它忽略了一个事实,公益事业在没有牢固可靠的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通常难以维持。而在我们生活的时代,在维护科学的公正方面,政府介入的不多。

知识链接:https://en.wikipedia.org/wiki/Creative_Commons_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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