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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存取运动的多样性 Part 1:不同的定义

已有 3535 次阅读 2017-7-2 13:56 |个人分类:STM出版|系统分类:海外观察

引用本文请著明出处:

作者:Rick Anderson;译者:章萌;校译:张力

原文链接:https://scholarlykitchen.sspnet.org/2017/01/23/diversity-open-access-movement-part-1-differing-definitions/


去年10月,我受邀到一所大学做讲演,作为他们图书馆“开放存取周”活动的一部分。在讲演过程中,我提到一个现象,即在自认为是OA支持者和提倡者的社群中,人们对于OA的定义以及这场运动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存在巨大分歧,但是,或许“开放存取”可以被定义。在我发言过后,专家小组进行讨论。开始时,一位专家强烈反驳我发言中的许多观点,特别是我的一个论断——在这项运动中,有关OA定义和目标的多样性是有意义的。 “你们瞧!”他说,“OA运动中的每个人都希望免费获得所有的知识,这一点是我们的共识。”

不过,问题在于,这当然不是事实。这里不仅存在很多分歧,比如“免费获取”到底意味着什么,而且也不是OA运动中的每个人都认为所有的知识都该免费获取,又或者这些知识该以什么样的速度被免费获取,以及该用什么样的机制来使之实现。既然这一理想化的多样化不能自证,我认为有必要为它拿一些证据出来,然后简要地提出一些重要问题和建议。


定义的多样性


  • 根据《柏林宣言》中对“一份开放存取贡献的定义”,OA是指在由倡导OA的机构所维护的知识仓储中获取免费的内容,尽管这一定义中没有对于出版物的存储或是否向公众开放加以声明。在这一定义下,公众拥有大多(不是所有)版权中的特权—尽管他们“……出于各种负责任的目的”对它的模糊性更有兴趣。这一定义明确表示OA的原则应运用到所有“科学知识”和“文化遗产”相关的产品中去,暗示在人文和自然科学领域中的运用应不分伯仲。(IFLA已采纳此定义)

  • 《巴斯达声明》提供了相似的定义,但有一点重要的差异:尽管《巴斯达声明》也没有回答是否限制获取的问题,但它提出OA应要求即时存储。

  • 根据《布达佩斯条约》的定义,内容必须免费获取,而且实际上公众拥有所有版权特权—除了“作者拥有的控制作品完整权”和“合理被公认和告知引用的权利”。尽管这一定义认为存储应不迟于出版,但是并没有规定存储和开放获取的时间表。与《柏林宣言》和《巴斯达声明》不同,《布达佩斯条约》没有回答是什么构成了一个可被接受的知识仓储的问题,而只是提供了泛化的指导方针。有趣的是(不像《柏林宣言》的定义),《巴斯达声明》似乎十分关注“同行评议期刊文献”,认为OA文献在应用性上,次于其他学术文献。

  • 学术出版和学术资源联盟(SPARC)与学术出版和学术资源联盟欧洲部( SPARC Europe)都将OA定义为即时免费获取内容,公众拥有所有版权特权。(正如SPARC条约所说,“SPARC认为“知识共享属性—唯一许可[CC-BY]”概述的条款可以成为开放存取的格式条款。”)然而,在极具挑战性地背离上述三个定义后,SPARC给出的定义并没有将存储作为OA的基本元素。数字知识仓储仅仅作为提供OA功能的一些“基本机制”之一。

  • 与SPARC相反,“开放存取期刊目录”(DOAJ)没有将CC-BY作为OA概念的一个特征。它强调自身目录中在约束更强的许可条件下出版的期刊。由于它的目录被广泛认为是OA出版的合法性标志,这就产生了对于市场真实定义的重要矛盾。开放存取学术出版商协会(OASPA)尽管强烈支持其成员使用CC-BY,但是对于CC许可的使用比CC-BY本身更为严格。

  • 《根特声明》提供了和SPARC相似的定义,但是对于重复使用的权利不那么严格。事实上,它关于重复使用权的说法—“没有限制出版商版权协议强加的使用权”—注意到了这种模糊的界定。

  • 更令人困惑的是,对于“OA出版”的定义不同于“OA”的定义。因为它决定了某些出版商或期刊社是否囊括进像DOAJ和 SHERPA/RoMEO这样的目录里,以及机构是否为作者资助文章处理费。这方面最常见的断层现象是“混合OA”和“完全OA”之间的选择。DOAJ不认为“混合OA”(读者要支付订阅费但也可以开放存取部分文章)是真正的OA,因此将它排除在外,而且想要出版“混合OA”出版物的作者不能获得如《开放存取出版公正协议》的签署者—哈佛大学、达特茅斯学院、杜克大学、卡尔加里大学、埃默里大学、巴塞罗那大学、西蒙弗雷泽大学和厄尔斯鲁厄大学的图书馆的资金支持。


启示


所以我们讨论的价值在哪?关于OA的其他与之矛盾(至少不同)的定义是否重要?

我认为它是有价值的,理由如下。

一方面,有必要知道确定OA的不同变体(如“自由”和“免费”)和提出对于OA相互矛盾的定义之间的巨大差异。不同的定义只有在相互排斥的时候才谈得上取舍:或者说,一个定义认为OA只有在提供即时获取时才合理,与认为允许禁止开放的定义就不相符。另一方面,一个定义要求公众拥有所有版权特权,与认为允许CC-BY-NC许可的定义不相符合。OA中“自由”和“免费”的类别在逻辑上可以共存,然而对于OA的定义中,“完全开放”和“部分禁止开放”是相互对立的。这一事实对于不同层级的机构所形成和实施的方案有着超越单一机构的启示。

OA的不同定义互相对抗(或至少不同)是否重要?

两个在讨论OA的人能否合理地推测出彼此说的是同一件事,这是很重要的。然而,现实中却很难实现。一个人让另一个人加入促进OA发展的活动中去,可能是希望他支持在没有禁止开放以及CC-BY许可的条件下,强制即时存储终稿,而另一个人可能合理地认为,无论有无CC许可规定,无论是“混合OA”还是“完全OA”模式下OA文献的出版,他都要支持。

并且,诸如对“OA出版”定义的分歧会产生对产业不一致或曲解的信息。例如,在学术交流生态系统中观察员之间经常讨论的研究主题:OA持续的发展状况。你如何对一个没有达成普遍共识的定义进行测量?另一个研究主题是相对于机构资助的OA期刊,APC资助的OA期刊中的论文更为盛行。但是没有对OA期刊结构广泛认同的标准,就不可能对这些重要且备受争议的问题给予准确答复。如果两个人费心思测量作者资助的OA出版盛行情况,但是其中一人将“混合出版”期刊排除在外(因为“混合出版”期刊不是真正意义的“OA出版”),他们得到的结果肯定不相符。

最后,当OA出版商想要利用标准产业工具使公众易于发现自己,当作者或其他人想要为自己的作品寻找合适的OA出版商时,对于合法的OA出版结构缺乏明确认知会导致失败。如同以上所提到的,例如“混合出版”期刊不被DOAJ认可,但囊括在SHERPA/RoMEO中。像PLOS这样的出版商认为CC-BY许可是OA的基本元素,但是DOAJ不这样认为。这些规则并不相一致,而且会对牵涉其中的每个角色造成挫败和困惑。

当然,解决关于OA“真实”定义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在OA运动中努力实现至少在一方面达成共识。而且这将带我们解决未来学术交流中具挑战性的前景问题,这也将是我下一篇文章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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