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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信仰----哈蒙尼信仰的价值观

已有 3028 次阅读 2010-5-1 20:08 |个人分类:和谐信仰|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价值观, 和谐, 信仰

和谐信仰——哈蒙尼信仰的价值观
王洛克

1、总论——善恶观

存在公理    在定义人类的善恶概念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承认这样一条“公理”:人类的存在是人类社会一切事件的发生及其意义或价值的基础。我们可以称之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公理”。

善恶的定义    根据存在公理,人类最根本的意义或价值就在于人类的存在。善恶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善恶是对人类社会“存在”问题的价值判断。据此,我们就可以为善恶下定义了。我认为,所谓“善”,就是指一切有利于人类社会系统维持其稳定存在,一般来说是使得人类社会系统走向更加有序化的人类行为与思想;反之,所谓“恶”,就是指一切使人类社会走向无序化、不利于人类社会系统的存在的人类行为与思想。

善恶的相对性    由于人类社会系统是由多层次的等级系统(多个子系统)组成的开放系统,各个子系统本身又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因此每个层次的社会子系统都有其维持存在的善恶观念,这就是所谓善恶相对性的起源。人类社会系统由单个个体的人、家庭、组织、集团,村庄、社区、城镇、都市,乡村、区县、省市、国家、国际组织、跨国集团,氏族、民族、种族,语言、文化、文明,等等所组成。一个全球人类社会系统是上述所有社会系统共同组成的整体。由于人类社会系统是一个层次等级体系,因此从每个社会层次等级系统出发而产生的善恶观念也是一个等级体系。低层次级别的社会系统的善恶观必然要服从高层次级别的社会系统的善恶观。作为人类社会系统个体成员的人,如果仅仅考虑作为自身个体而存在的利益,那么他/她就是“自我中心主义者”。作为层次等级系统的各个社会系统,其本身既可以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而存在,同时它又是更高层次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一个低层次级别的社会系统如果不考虑更高层次级别的社会系统的生存,那么尽管它的一切行为有利于其本层次级别系统的暂时存在对于更高层次级别的社会系统来说也不一定是一种“善”。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各个层次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正确分析各层次级别社会系统的善恶相对性,对于整个全球人类社会系统的生存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    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存在着无序化与有序化的两种趋势。人类的“善”是指维持人类存在的特性。自然界的这种特性在人身上的体现就是善恶两重性。所以,人性本善以及人性本恶都是极其片面和错误的,因而是有害的。 
    当人降生以后,它具备了行善与作恶的所有可能性。在它成长的过程中,也即他 她的社会化过程中,受到的各种影响会直接塑造出行善与作恶的行为模式。人的成长过程是其认知系统逐步形成与稳定的过程。

道德    道德的基础在于善恶观。善恶的相对性决定了道德的相对性。道德是人类社会系统赖以稳定存在的善恶价值体系。

法律    国家(国际)法律是社会道德体系在国家(国际)体制中的制度化形式,因此,国家(国际)法律体现的是国家(国际)这个社会系统层次的善恶观。国家(国际)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国际) 的稳定存在与发展。


2、生存与生活

    人类最根本的意义或价值就在于人类的存在。人类不仅是生物的存在,而且是文化的存在。生物的存在表现为人类生存的需要,而文化的存在表现为人类生活的需要。
    存在即为善。个人的存在是善,民族的存在是更大的善,全人类的存在是最大的善。而全人类的存在有赖于各民族的存在,民族的存在又以个人的存在为基础。任何危害个人、民族、全人类存在的思想与行为都是恶。
    生物多样性是生物系统存在所必须的,同样,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文化系统所必不可少的。各民族、各种族的多元存在以及各文化、各文明的多元存在是整个人类社会系统存在的根本基础。
      
3、和谐与进步
        
人与人的和谐    人类社会系统内部各层次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简称为人与人的和谐。人类社会系统内部各层次系统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部分与部分以及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即个人与个人、家庭与家庭、团体与团体、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种族与种族、文化与文化、文明与文明等的部分与部分的关系;个人与家庭、团体、民族、国家、种族以及家庭与团体、民族、国家、种族或团体(组织)与民族、国家......等等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整个人类社会系统是由多个中国套箱式的多层次人类社会子系统所组成的。系统的稳定存在要求其内部各层次子系统之间和谐共存。在系统的内部,相同级别层次的子系统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而下层子系统是作为其上层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因此,人与人的和谐表现为相同级别的各个社会系统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即个人与个人平等、家庭与家庭平等、民族与民族平等、国家与国家平等、种族与种族平等、文化与文化平等、文明与文明平等;而不同层次社会系统之间是部分从属于整体、整体包含部分的关系,即个人从属于家庭、家庭包含个人,家庭从属于民族、民族包含各家庭,民族从属于国家、国家包含各民族,国家从属于文明、文明包含各国家,文明从属于全人类、全人类包含各文明。由于人类是一个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自然-认知系统,因此,人类社会系统内部能否和谐共存取决于人类认知系统是否真正反映了世界和谐的规律。人类认知系统的主要困惑在于如何正确识别人类社会各层次系统以及如何正确地找到自我认同。人类和谐的认同原则是“向上认同原则”,即由低层次级别社会系统向高层次级别的社会系统认同。人类认同层次越高则人类社会越和谐,反之,认同层次越低人类社会则越不和谐,矛盾冲突越剧烈。人类认同的最高层次是人类一家,即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自我而得到认同。

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类社会系统与其自然环境系统的和谐关系简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社会系统是整个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表现为适应自然、顺应自然自身演化的规律。人类作为一个自主的自然-认知系统,人类能否与自然界和谐共处取决于人类认知系统是否真正反映了自然界和谐的规律。

人类的进步    人类的进步在于人类认知系统的进化。人类认知系统的理性与健康是人类和谐进步的源泉。人类的各种矛盾、纷争、冲突与战争,由人类活动而引起的各种“自然灾害”或生态灾难,都是人类认知系统出现障碍导致的结果。和谐是人类进步的标志。


4、和平与团结

    人类的和平与团结是和谐的体现,也是和谐的要求。任何人类社会的团结是该人类社会层次认同的结果,人类的最高认同——人类一家的原则是世界和平的基础。

    人类的矛盾、冲突、战争是人类狭隘认同的结果。在人类社会系统中,如果各下层系统过分强调自身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利益而忽视或忘记自身是更高层次系统的组成部分或者忽视或忘记自身是同层次系统中各组成部分平等的一员,那么矛盾、冲突乃至战争就必然要发生了。人类和平与团结,要求人类的目标与其所处的社会系统的目标相适应。


5、自由与平等

自由  所谓(个人)自由是指在不危及其他人或其所属的家庭、团体、民族、国家以及更高层次社会系统利益的基础上,对其行为的方式进行各种可能的选择。自由是对组成整体系统的个子系统部分作为相对独立的整体的尊重与肯定,因为如果相对独立的各部分的存在失去了意义,那么作为一个整体也就失去了其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基础。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强调整体(团体)的利益而忽视和轻视个人的利益。实际上,整体的利益是从组成整体的个人的利益中得到体现的,不存在抽象的整体利益。

平等  所谓平等是指人类社会系统各层次的相同层次级别系统之间具有同等的地位。相同级别的各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平等关系,即个人与个人平等、家庭与家庭平等、民族与民族平等、国家与国家平等、种族与种族平等、文化与文化平等、文明与文明平等,是人类和谐的要求与体现。平等是相同级别层次系统之间的平等,任何跨越系统层次的“平等”是不可能的、不和谐的;另外一个下层系统要凌驾于其它相同层次级别的下层系统之上也是不可能的和不和谐的,硬要那样做只能带来矛盾、冲突甚至战争。一个人凌驾于另一个人之上,一个家庭凌驾于另一个家庭之上,一个民族凌驾于另一个民族之上,一个国家凌驾于另一个国家之上……所有这些行为都是极端错误的,是人类认同错误的表现形式。同样,一个人不能与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相提并论,更不能凌驾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之上。
199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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