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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体制的系统性与系统性科技体制改革

已有 5677 次阅读 2011-1-10 08:58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改革, 科技体制, 系统性

科技体制是指科技系统的存在与运动方式。或者说, 是指科技系统的形式方面, 是科技系统的存在结构与运动形态。而科技系统乃是由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构成的辨证统一体。作为科技系统表现形式的科技体制必然呈现出系统的一般特征或特性——笔者称之为科技体制的系统性。其基本内容包括:整体性、结构功能性、层次性、相对稳定性、以及动态开放性等。本文拟在揭示科技体制的上述特性基础上, 提出系统的科技体制改革观。
1、科技体制的整体性与整体性科技体制改革
科技体制的整体性是指科技体制从科技系统的要素、子系统的有机结合或整合方面呈现着科技系统的存在。科技系统由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和科技上层建筑三个子系统构成, 每个子系统又有自己的构成要素。如科技生产力由科技劳动者、科技生产资料等要素构成;科技生产关系由科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科技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诸环节构成;科技上层建筑由各类科技行政权力机关、管理组织、以及各类科技政策法律制度等要素构成。科技体制呈现的并不是上述个别要素、个别子系统, 而是上述要素和子系统的整合或整体。对于科技体制的界定在理论上或改革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就理论而言, 或把科技体制理解为科学技术的组织形式、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 ,或理解为科学技术研究与管理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领导关系和管理方式的结构体系”,等等。显然, 这些释义都忽视了科技体制的整体性特征。就改革实践而言, 科技体制改革多局限于科研体系内部(至多涉及到流通领域) , 改革内容被机械地划分为调整科研组织结构、开拓技术市场、改革拔款方式、改革人事制度等等几块, 块与块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这些内容都是从传统体制存在的弊端出发设定的, 明显存在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机械思维特征。如针对科研机构吃国家大锅饭、活力不强的状况, 削减事业费, 针对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脱节状况, 推动科研机构进入企业, 针对技术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的状况, 开拓技术市场等)。由此改革也只能停留在微观上或表面的修修补补。
正确认识和把握科技体制的整体性特征, 就要求我们树立整体性科技体制改革观:科技体制作为科技系统的存在与运动方式, 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的结构形态及其矛盾运动规律。科技体制改革从本质上说, 是改革科技体制所反映的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科技生产力(进而也不适应物质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因素和环节, 重构出适应科技系统的基本规律, 从而能够有效地推动科技进步乃至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科技体制。为此必须从科技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全过程以及对该过程的宏观调控所涉及的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综合的全面的把握。
2、科技体制的结构功能性与结构功能性科技体制改革
科技体制的结构功能性是指科技体制所呈现的科技系统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科技系统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方式。科技体制所呈现的科技系统不仅其内部诸要素或子系统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必然联系(即依照一定的时一空规则排列组合), 而且还与周围环境(如经济系统、教育系统等)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必然联系(即作功)。在此我们说, 科技体制本身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 同时又是整个社会体制的一个方面, 一个子系统。科技体制的结构不同, 造成科技系统在其运行过程中的整体性质和功能的差异。也就是说, 结构的改变, 必然导致科技系统功能的增强或衰弱。例如, 我国传统科技体制的重要弊端在于其结构不合理:在科技生产力层次, 科技生产要素过于独立于企业之外, 而且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诸环节布局比例失调,等等;在科技生产关系层次, 科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单一, 科技产品生产、流通与消费诸环节不畅通, 等等;在科技上层建筑层次, 行政权力相互分割, 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法律制度不健全, 等等。这种体制结构的不合理状况造成科技系统的功能严重衰弱:如科技系统的运行效率低下, 科技投入与产出比例不高, 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及其对生产的适应性低, 等等。经过七五以来的科技体制改革, 使得科技体制的局部结构得到调整或改善, 如通过发展民营科研机构和厂办科研机构, 使得科技组织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得到完善,通过开拓技术市场, 扩宽了科技产品的流通渠道, 健全和完善了各项科技法律制度, 等等。从而使得科技系统的功能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
揭示科技体制的结构功能性, 就要求我们树立结构功能性科技体制改革观:科技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优化科技系统结构, 以获得最佳的科技系统的功能。为此必须运用结构一功能分析方法, 系统地剖析我国现行体制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并依照科技系统的基本规律构造适宜的科技体制的目标结构模式, 进而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战略、措施和步骤。由于科技体制只是整个社会体制的一个方面, 其本身与社会体制的其它方面存在着关联性和渗透性, 因此, 在确定科技体制的目标结构和制订改革战略、措施和步骤时, 还必须注意与其它体制之间的协同配套。从这一意义上说, 如果科技体制整体性的揭示为我们界定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容与范围提供了认识论基础的话, 那么科技体制结构功能性的揭示则为我们确定科技体制的战略和措施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3、科技体制的层次性与层次性科技体制改革
科技体制的层次性是指科技体制所呈现的科技系统的诸要素, 按照一定的能级规则或等级秩序进行排列组合, 分布在科技系统内在的不同层次, 而分布子同一层次的要素便构成科技体制所标志的系统的某一层面。并且不同层面的子系统在其结构功能方面存在着质的差异。具体地说, 科技体制所呈现的科技系统其构成子系统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和科技上层建筑不是同一层次的三个板块系统, 而是沿纵向展开分布子三个不同层次或层面, 每个层面在其结构功能方面存在着质的区别, 如科技生产力层是由科技劳动者和科技生产资料组成的技术关系结构, 其功能在于通过现实地组织科技生产过程, 以输出一定的有效科技劳动成果, 科技生产关系层则是由科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科技活动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结构, 其功能在于自发地调节科技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利益关系, 以促使科技劳动者和科技劳动资料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而科技上层建筑如是由硬件形态的权力机关和软件形态的法律制度组成的体系结构, 其功能在于以国家或社会形态从宏观总体上调节、控制和干预科技产品生产过程, 以克服科技生产的盲目性。在上述科技体制所呈现的三个层面中, 科技生产力居于下层层次, 构成科技系统的基础, 科技生产关系居于中层层次, 构成科技系统的主体, 科技上层建筑居子上层层次, 构成科技系统的调控中枢。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便是笔者曾揭示的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
正确认识和把握科技体制的层次性对于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传统科技体制的一个重要弊端就在于国家对社会科技生产要素的组织、调节、控制和干预, 不是通过调整和变革科技生产关系来进行, 而是由科技上层建筑层超越科技生产关系层, 直接渗入到科技生产力层面对科技生产要素进行调控, 从而消解了科技生产关系的功能。其具体表现是:(1)整个社会的科技生产要素(科技资金、科研仪器设备乃至科技工作者)由国家或其各类权力机关掌管和支配, 2)国家或其权力机关运用计划手段把科技生产要素层层
分解或分配到各个科研单位, 3)科研单位组织研制的科研成果又统归国家所有”, 国家或其权力机关运用计划手段对科研成果进行再分配(指定生产单位或企业推广应用), (4 )作为科技产品生产者主体的科研单位和作为科技产品消费者主体的生产单位(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经济利益, 因而也缺乏研究和消化吸收科研成果的内在动力, 5)作为科研活动主体的科技工作者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其收益不与劳动贡献大小相联系, 而是由国家工资计划规定(干多干少一个样), 从而也缺乏科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种调控方式与调控对象的错位使得本来十分复杂的科技产品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以及分配关系变得十分简单(仅仅归为政府与科研单位或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
我们揭示科技体制的层次性就要求树立层次性科技体制改革观:新型科技体制的构建必须按照科技体制固有的层次规则或层次秩序进行。在微观基础方面, 遵循科技生产关系所固有的运行规律(包括生产规律、交换规律、分配规律和消费规律)自发地调节社会科技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 从而促进科技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配置, 在宏观管理方面, 科技上层建筑层要自觉地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科技生产关系进行调节、控制和干预, 以减少科技活动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保证科技活动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致。两个层次有机地结合, 就使得整个体制的功能得到了完善。从而避免了单方面产生的功能性缺陷。
     4、科技体制的相对稳定性与相对稳定性科技体制改革
科技体制的相对稳定性是指科技体制所反映的科技系统的结构总是趋于保持某种状态,构成科技体制的诸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存在着相对稳定的联系。但由于不同层面的能级或层次性质不同, 其稳定性程度存在着递阶性差异:科技生产力层面的要素和结构处在经常不断的变化中, 而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科技生产关系层面具有相对稳定性, 相对于科技生产关系层面的科技上层建筑层面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正是这种不同层面的稳定性差异表征着科技生产力, 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之间不断地从适应到不适应, 再到新的适应的矛盾运动过程。
揭示科技体制的相对稳定性特征为我们科技体制改革提供了如下方法论:其一, 由于体制的各个层面具有相对稳定性, 因此不能随意地进行调整和变革。任何层面的随意调整和变革都会对其它层面造成破坏或扭曲, 越是上层层面, 其破坏作用越大。例如, 过去在科技层建筑层存在着朝令夕改现象, 科技政策法令和权力机构缺乏稳定性, 从而使得作为科技生产关系主体的科研机构或科技人员无所适从, 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最终也制约了科技生产力的发展。其二, 由于不同层面的稳定性存在差异,因此, 当作下层层面发展变化到一定程度, 超出了居于相对上层层面所能容纳的限度时, 居于相对上层层面就会对它产生阻碍或破坏作用。因此必须适时对相对上层层面进行变革和调整。否则, 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同样也会对相对下层的健康发展产生阻碍和破坏作用。例如,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民营科研机构迅速崛起使得科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结构客观上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但由于在科技上层建筑层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应的财产权制度还没有及时建立, 使得民营科研机构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从而又制约了民营科技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其三, 保持科技体制的相对稳定性与对科技体制进行适时变革是对立统一的辩证过程。在特定的社会形式下, 相对上层层面对相对下层层面的变革和稳定具有主导作用。尤其是作为科技活动调控器的科技上层建筑层面, 对整个科技活动具有强烈的主导作用。这就对上层建筑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至少表现在:(1)信息反馈的高度灵敏性, 能够及时掌握科技生产力层面和科技生产关系层面的结构变化及其矛盾状态;(2)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严肃性, 从而保证体制的一定稳定性和可靠性;(3)运行的高效率、高效能, 
, 必须提高科技权力机构公务人员的素质、优化科技权力机构的结构和合理界定科技权力机构的职能。其四, 科技上层建筑层面不仅具有调节科技生产关系层面的功能, 还存在着自身的调整问题。由于科技上层建筑层面最稳定, 因此, 改革的难度最大, 改革的任务也最艰巨。
5、科技体制的动态开放性与动态开放性科技体制改革
非平衡系统理论认为, 一个封闭的系统(即与外界不交换或只有少量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的系统), 嫡值将不断增大, 系统将从有序走向无序, 最终趋于死亡,只有动态开放的系统, 由于与外界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 才可能产生“负嫡流”, 从而促使系统内各子系统产生相互作用的协同力, 推动系统的无序因素不断向有序转化, 呈现出动态有序结构(耗散结构)。  
科技体制所呈现的系统原本是一个动态开放系统, 其内部诸要素、诸层次之间, 及其整体与所居环境之间总以各种方式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的变换。而体制结构、层次的形成以及功能的发挥, 在本质上都可以归为这种变换过程。这就是科技体制的动态开放性。我国传统体制的重要弊端在于忽视了科技体制所固有的动态开放性特征。社会的科技系统简单地归为由具有不同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层次的分门别类的科研机构形成的科研体系。在这一体系内部各类科研机构之间在自己的象芽塔”下搞科研、写论文, 科研成果停留在展品、样品、礼品阶段。在科研体系与生产体系之间, 科研机构与企业也缺乏有效的物质、能量
与信息的沟通与交换, 双方联系的唯一纽带是彼此共同隶属的某一政府权力机关(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经上级机关认同由上级机关指定某一生产企业实施)。但由于行政机构本身的官僚主义和低效率, 使得这一沟通渠道又常常受阻。科技体制的这种封闭性特征使得系统内的嫡值(内耗)不断增大, 科研机构内部人员之间收入平均、工作无选择性、相互嫉妒、缺乏竞争, 科技人员的智慧受到压抑, 从而形成一种均匀分布的静态结构。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维持科研机构(子系统)的生存, 政府必须从外界输入巨大的负嫡流一物质、资金、人员。物质、资金被大量的内耗所吞并, 人员由于只进不出, 也很快被“同化” , 由此造成在更大规模上的混乱和无序, 使科研机构长期处于低水平发展状态。
近几年来, 科技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传统体制的静态封闭结构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说, 改革是权力、利益的重新分配。对科技体制的改革主要是改革拨款制度, 开拓技术市场, 推进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合,放宽、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改革拨款制度实质上是改变负嫡流的输入方式, 迫使科研单位由过去惰性地吞噬负嫡流变为主动地将负嫡流转化为自我发展的动力;开拓技术市场和推进科研单位与企亚联合是为了给科研单位创造开放的政策和环境、疏通开放的渠道;放宽、放活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是为了增强他们的开放活力和内在动力。经过几年来的努力, 初步出现了新的体制框架的生长点:科研生产联合体的产生, 科研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亚集团, 科技人员承办、承包企业, 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等都是其表现形式。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 科技体制改革就是要打破传统体制的静态、封闭结构, 构建一种动态开放的科技体制。这种体制必须具有两个明显特征:第一, 体制的各子系统之间以及体制与环境之间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 第二, 体制的各子系统之向存在着动态的相互作用, 从而能够产生整体协同功能。而这却有赖于从科技体制的整体性、结构功能性、层次性、稳定性以及动态开放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改革和重构。
 
原载《科学学研究》1995年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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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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