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摘要:如果中国人民大学师徒断绝关系一案还有后续,我们期待公众能够认识到,孙家洲教授若收回声明,继续指导郝同学,恰恰是他雅量的体现,而不是受到了舆论的绑架;如果孙教授坚持自己的声明,则是他独立履行自己的学术职责,不应强加过多的道德判断。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孙家洲发公开信宣布与2015级硕士生郝相赫断绝师生关系一案,引发广泛争议。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在不到两个礼拜的交往过程中,孙教授发现新招的郝同学“年轻气盛”,时常自恃读书较多,动辄对学界前辈口出狂言,用“庸才”、“汉奸”、“垃圾”等词进行人身攻击,令他感到“很不安”。9月20日,郝同学更是不听教诲,继续在微信朋友圈“对阎步克先生韩树峰先生无端嘲讽”,孙教授终于无法容忍,在微信朋友圈内宣布从即日起断绝与郝同学的师生关系。
直到最近孙教授才表示,“不想扩大事态,当前舆论对师生双方不利,希望公众给予宽容与关爱。”这一事态虽趋于缓和,但其中折射的中国当下的师生关系,却很值得学界思量。
研究生变更导师 不值得大惊小怪
在传统社会,血缘和宗法关系是协调社会关系的主要形态。中国传统的师徒、师生关系,本质上是血缘、宗法关系之外的一种特殊人伦关系。师徒双方尽管不受国家制度约束,但也受到伦理与习俗的约束。传统的师徒关系尊卑有别、长幼有序。
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摆在第一位的。用传统的师徒、师生关系来衡量,郝同学如此出言不逊,个人道德修养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导师言辞恳切的提醒和教导之后,愈发变本加厉,师傅将徒弟“逐出师门”并无不妥。
可在现代社会,教育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师生关系也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学生在被学校正式录取后,导师和学生之间确立指导关系是一种双向选择。这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导师和研究生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既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存在平等合作关系。
按照现有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师和学生都有权利向学校和院系提出变更导师关系的申请。所以,在大学里研究生导师变更属于正常的学术事务,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即便在现代师生关系中,如果学生对学术前辈进行恶意嘲讽和人身攻击,作为导师也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规劝甚至训导。在屡教不改之后,孙教授无可奈何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出声明,而后再通过学院办理规范的程序,从诉求和程序上来说也并无不妥。
师生在微信朋友圈的互动 不应简单界定为私人互动
从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关系来看,双方之间的关系又存在公私之分。
于公,导师和研究生之间是一种指导关系,为了保障这种指导关系,学校赋予教师适当的教育权、训导权和惩戒权。但是从现存的高校导师管理规范来看,这种权力的赋予过程以及权力履行的程序,都需要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学术关系,社会应当保护教师在学术道德认知和判断方面的权威,高等学校应当在合法、合理的程序范围内,允许教师对学术道德判断拥有自主权,切不可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而随意影响教师的行为。什么样的言论属于学术评论和学术探讨,什么样的言论属于恶意嘲讽和人身攻击,社会应当相信导师的判断。
于私,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关系仍然受到传统师门传承关系的影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传统观念至今仍深刻影响着师门成员之间的关系协调。研究生作为晚辈应当重视长者和亲人的合理劝诫,而不可恃才傲物,任意妄为。现在,不少研究生在导师面前耍尽小孩子脾气,当导师秉公处理学业事务对自己不利时,往往借助各种手段将事情“搞大”,逼导师就范,传统的师徒伦理确已越来越难以约束双方的行为。
更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沟通场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的面对面沟通之外,新增了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社交平台等各种沟通途径。真如很多人所言,微信朋友圈属于私人领域,未经本人允许将信息传播到朋友圈以外属于隐私侵犯,甚至属于告密吗?真正符合私人空间要求的场域和要素包括:房间、日记、私信、私人加密信息等。跟博客、微博相比,虽然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很显然它的公开性远远超过了私密性,如果没有明确的声明和参与者的共同承诺,成员就不会具有隐私保密的意识。
因此,导师和研究生在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朋友圈进行互动,不应简单界定为私人互动,具有指导性质的行为同样属于导师的公务行为。在大数据时代,每个人的言行都很容易被采集和记录下来,这反过来促使每个人认真思考和斟酌自己的言行,这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
更多大学需修订导师制建立冲突裁决机制
在几近周折后,郝同学终于承认“我充分认识到妄议前辈师长是多么年少无知,一定深刻检讨痛改前非认真学习。”同时也请求继续跟随孙教授学习。孙教授最终是否接受郝同学的请求不应该成为关注的重点,这一事件目前更为重要的看点是:如何用法治思维考量“导师-研究生”关系调整的程序和机制问题,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从程序上看,孙教授当然有权不收回发表的声明,而学校和院系则有义务给学生安排新的导师。因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学生在培养机构面前获得公正接纳和平等对待。但是在培养机构内部,教师和学生是自由的行为主体,都有权依法对师生关系调整提出自己的诉求。
在部分大学,导师和学生关系的调整遵循如下程序:一是当事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二是院系征求现任导师、研究生的意见;三是综合现任导师、研究生本人,以及院系导师安排现状等情况,重新安排导师;四是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但必须看到,更多的大学需通过导师制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和机制,明确相关争执和冲突的裁决机制。
中国社会正处于大转型、大变革的时期,传统习俗、现代法治等观念投射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都在对我们的思维和言行产生深刻的影响,进而产生各种观念的冲突。正如孙教授所言,“这本是一个纯粹学术的事”,结果变成大众娱乐话题。“希望公众给予宽容关爱。舆论霸权时代,舆论绑架人太可怕。”
如果人大此次的“断绝师徒关系”事件还有后续,我们期待公众能够认识到,孙教授若收回声明、继续指导郝同学,恰恰是他雅量的体现,而不是受到了舆论的绑架;如果孙教授坚持自己的声明,是他独立履行自己的学术职责,不应强加过多的道德判断。研究生是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如果我们考虑到那些“躺枪”学者由于语言暴力而遭受的无辜伤害,就不会对孙同学怀有无原则的包容。
(来源:文汇报,作者为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发展规划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复旦大学管理学博士,联系方式:zhangdh@tongji.edu.cn)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23 19:37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