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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生命定价以后

已有 3317 次阅读 2011-4-9 10:52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药家鑫一案,一个原本有着很不错未来的年轻人,因为自己的下意识行为,成了冷血杀手,这是很让人遗憾的事情。麻庭光教授提出“给生命定价”,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建议。我认为,“给死亡定价”可以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         规范化死亡赔偿,解决赔偿纠纷,减少死者家属的痛苦

2         避免畏罪潜逃

 

 

死亡赔偿纠纷:

现实问题:死人是让人遗憾的事情,更让人遗憾的是,死者的家属,在亲人逝去以后,还要通过打官司才能拿到赔偿。官司有时很快可以结束,有时一拖好几年,甚至有时不了了之。这对死者的家属,是莫大的痛苦。对于悲痛中的死者家属,很多时候,已经不太关心事情的经过是个什么样子,只希望事情可以早点结束,实实在在的拿到一笔钱,安顿后事。

 

解决死亡赔偿纠纷的具体办法。

1 给死人定价,价格要平等,所有死者都应该是同一个价,一刀切。

2 保证死者家属在第一时间拿到死亡赔偿承诺,由国家垫付,责任人再支付给国家。

3 国家垫付的死亡赔偿以承诺形式存在,赔偿金有期限冻存,经过调查,确认责任人,或者国家在规定期限内,依然无法确定责任人(比方说3年),即可提取。

4 如果责任人无法第一时间支付,可以选择分期性质支付;如果责任人也死亡,赔偿金予以收回。

5 设立死亡基金,慈善性质的基金,社会募捐,用于责任人死亡情况下,受害人的死亡赔偿。受害者家属向死亡基金提出申请,得到相应赔偿。

6 国家成立死亡调查部,取代原来的死者家属,负责调查死亡事实,最后确定责任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死亡调查部依然无法确定责任人,应先支付死亡赔偿,然后继续调查。

 

避免畏罪逃跑:

畏罪逃跑:畏罪逃跑的原因在于恐惧,杀了人以后,害怕没完没了的麻烦,一方面害怕赔不起钱,另一方面害怕死者家属纠缠。根据以上的死亡赔偿办法,赔不起钱可以选择分期支付,死亡调查由国家死亡部负责,杜绝了死者家属的纠缠。

 

结语:

现实情况,在司法并不完全独立的情况下,这套“死亡赔偿体系”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幻想。现在还无法办到,就算办到,也不可能办的彻底。期待以后吧,总会慢慢好起来。

 

扩展阅读

1 麻庭光:"我要是他我也捅"

注意:标题打了引号。

备注:这篇博文,提出“给生命定价”,避免药家鑫类似事情的发生。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02992&do=blog&id=430357

 

2 周可真:生命无价——与麻庭光先生商榷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126&do=blog&id=430806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501376-431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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