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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有着两类不同的放射性物质安全标准体系。一类是DCG标准,根据在固定环境生活工作一年产生1mSv 幅射剂量推算的特定放射性物质浓度。另一类为环保标准,以特定放射核素的区域平均自然放射性背景值加二倍标准偏差,或DCG标准的4%来确定。因此DCG标准常是环保标准的20-50倍。同时各个国家对这两类标准确定也有相当差别。以碘-131为例,日本对自来水的DCG标准为300Bq/升,美国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DCG标准为110 Bq/升。自来水的环保标准,加拿大为6 Bq/升,WHO为5 Bq/升,而美国为1.5 Bq/升。日本没有具体规定,按计算应是12 Bq/升。对空气也有相应的不同标准。日本的环境标准是比其它发达国家宽的。机构发布的信息和传媒的报导,常常是什么不超标,或超标多少倍等等。如果是没有说是用什么标准,这些信息将是很模糊的。如报导说:“日本福岛地区自来水、牛奶碘-131超3-5倍”和“香港从日本进口的菠菜碘-131含量超标10倍”, 那个高?由于用了不同的标准,导致了错误的理解,实际上前者高了30倍。“日本13个都县检测出自来水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报导说法也是不妥的。实际上是自来水碘-131已超过了WHO环卫标准。能检测出自来水含有人工放射性物质远不止这些地区。如东京新宿地区自来水碘-131在3月18日为1.47 Bq/升,属自然背景值,19-20日为2.85-2.93 Bq/升, 已检测出有污染加入的放射性物质; 21日达到5.25 Bq/升, 已超标; 22日升至18.7 Bq/升, 超标了3倍。
中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对各别放射性核素的环保安全标准体系,只有总放射性的参考标准,如对自来水为总射线0.5Bq/升;总b射线1 Bq/升。中国核电事业已在快速发展,为了确保核安全,建立自己的合理评价体系,应尽快制定出对各别放射性核素的环保安的全国家标准体系。由于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有些部门向公众发布的放射性安全评价报告透明度是比较差的。如“XX不超标”;“和先前相比没有明显的变化”;“总体上不超过其它地区的平均水平”等等用语。公众不知道是什么标准,先前是什么时样,其它地区是什么样。这种情况应尽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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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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