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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问题的由来

已有 4855 次阅读 2019-3-16 11:15 |个人分类:自然与社会|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乡村问题, 乡村振兴, 选择与出路

乡村问题的由来

本文节选自《乡村振兴:选择与实践》,蒋高明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9

中国古代乡村制度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中国乡村治理始终是个奇迹。人类从原始社会走来,由原始的狩猎文明到农耕文明,再到工业文明;由原来的合作到私有财产出现,直到出现目前高度专业化、市场化分工的工业化社会,商业巨头控制了人类的基本命运。工业化过程对乡村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乃至决定了乡村命运。在传统乡村中,人类从事食物生产,男耕女织解决了食和衣这两个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在这个模式中,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单元,而村中不同的家庭之间最初大多有共同的祖先,存在着血缘关系。最早的一家人或逃荒、或躲避战争、或垦荒、或讨饭定居在一个没有人烟的地方,顽强地生存下来。以后随着通婚,不断繁衍后代。由同姓组成的村庄占据了中国乡村的绝大多数。这一特点决定了中国的乡村制度是放大了的家庭单元,是家族治理,或几个家族共同推选出来的有德高望重的乡绅治理。当然,这种推选即使在同宗之间也是斗与和的结果。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是乡里制度。远在夏商周(公元前2070-前1600年)时,就出现了乡里制度雏形。商周二代就有“里正”、“族尹”等官名。早期的乡里制度,在区划上为“六乡六遂”。六乡是指比、闾、族、党、州、乡;六遂是指邻、里、酂、鄙、县、遂。乡设于“国”,分布在西周国都地区;遂设于“野”,即国都以外的地区。据《周礼》记载,国中“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贝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野中“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六乡分别设置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职;六遂则设有邻长、里宰、酂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职。在长达470年的夏商周时期,乡、党、邻、里是四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乡里制度继续保留下来,并且出现了新的聚落形式——邑,乡、党、邻、里也开始各有专名。此时县下有乡、乡下有里已成定制,乡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而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统一六国后,将全国划分为36郡,郡下设县,县下置乡、亭、里为基层政权组织。魏晋(220年—420年)和南北朝(公元220年到公元589年)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

隋朝(581年-618年)建立伊始,其乡村治理制度是族、闾、保三级制。《隋书·食货志》载:“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较之前朝旧制,保一级为新设的最基层的组织,取消了乡一级,并改坊为里。至公元589年即隋文帝开皇九年,隋文帝颁布诏令,“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里为里,长一人”。这样,族、闾、保三级制又被改为乡、里两级制,乡制得以恢复。

唐代(618年—907年)实行的是乡、里、村三级制。以里正为主、村正为其辅.。《旧唐书》和《资治通鉴》等文献的记载表明,唐代武德时期即已通过颁布正式律令的形式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村设置范围是“在田野者为村”,村为城市之外的聚落之处,无家户数的限制。我国正式设立“村”这个行政单位始于唐贞观十五年(641),之前,村是聚落区(草原上的嘎查,以饮水点为聚落区,相当于农耕区的村)。村作为最基本的行政区,村正即是村的管理人员。

宋元时期(960-1368年),中国人口首次突破了1亿人,南方接近超过北方。在南方乡村,出现了“都”、“图”组织单位。“都”发端于北宋保甲制度,“图”在南宋已有萌芽。“都”“图”成为黄册里甲制度的编制单位,隶属于乡。

明清(1368—1840年)以来,中国乡村大概保留上面的制度。即使解放初期,还有乡村浓郁的味道,如邻里关系基本和睦,平时打架不说话的邻居,但火灾出现时也会去救,不惜一切代价;土匪来攻击,强壮男丁一起上,保卫乡村最基本的地盘。小说《水浒传》的《三打祝家庄》就是祝家庄村民自组织的武装力量,对抗梁山外敌入侵的典型例子。在山东一带农村,至今还可以看到当年保留的土围子,那是防护用的城墙。

总之,中国农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以自治为主的,邻里基本和睦,有事相帮。新中国成立(1949)以后有高度的组织化,成立了人民公社,村这一级改为大队,下分生产小队,再分为生产小组,有些军事化管理的味道。改革开放以后(1978),人民公社取消改为乡镇,大队恢复为村。本书探讨的乡村振兴即以乡村为主,部分涉及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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