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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条例提交二审了。这是继南京市后,我国第二部技术转移地方性法规即将问世。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于2010年12月29日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11年1月21日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上午,为更好地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请来条例起草单位,解读“技术转移”的现状、国际国内环境。这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采用法规解读会的方式,集中“培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做好审议工作打下基础。
该条例草案在一审时,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名称采用“技术转移”不合适,在我国法律用语中使用的是 “技术转让”。为了体现技术既要转化又要交易,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技术成果转化交易”。
对此,前来解读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副主任刘锦表示,“技术转移”这一概念来源于联合国《国际技术转移行动守则草案》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由此可以看出,首先,“技术转让”和“技术成果转化”中的“技术”主要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科技成果;“技术转移”中的“技术”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科技成果,还包括信息和能力;“技术转移”的内涵包括了“技术转让”。
其次,比较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致力于改变单一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现有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情形,立足于市场需求,与企业共同开展针对性的研发活动,实现知识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有效结合。同时,更加注重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建设,旨在通过营造技术创新相关要素快速流动的有利环境,构建有效服务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新型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因此,二审稿暂未对条例名称进行修改。
解读会上,刘锦副主任还透露,国家有关部委有意将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落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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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5-22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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