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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移引导资金,鼓励有条件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和技术要素参与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过程。加速国家公共财政投入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与产业化,支持重大战略性高技术产业、行业共性技术、促进区域科技发展、改善民生质量等项目的转移转化,提高成果转好效率,同时从市场接受程度来影响科技计划项目的制订。国家专门为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向中小企业实施技术转移而制订的直接财政援助计划,最重要的作用是培育技术创新的必要环境。
中小企业必须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项目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承担上述部门的研究任务,完成从研究、开发到商业化的过程。中小企业参与该计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需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中资占半数以上股份);二是企业需是赢利性的;三是主要科研人员不要求受聘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参与该计划必须达到一定的合格标准:一是机构位于中国境内;二是机构是非盈利性的;三是机构具有研发能力
项目实施周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期属启动阶段。对新创意和新技术进行科学性、技术性和商业性可行性研究,为期1年。第二期属研发阶段。只有顺利达到第一阶段标准的项目才能进入这一阶段。该阶段对第一阶段的成果进行拓展,为时2年。在此期间,主要开展研发工作,也开始考虑商业化前景。第三期是商业化阶段。主要将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推向市场,但该计划在该阶段不提供任何经费支持。中小企业须向其他部门和金融机构需求资助。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在课题验收完成后18个月内,项目承担者未采取措施实施转移的, 将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收归国家所有,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
当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者时,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在以下情况之一时,要求项目承担者将研究成果授权他人实施,或必要时将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收归国家所有:一是项目承担者在18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二是有条件实施的项目承担者在18个月内,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提出许可使用请求,但未能与承担单位达成协议的;三是有条件实施的项目承担者在18个月内,无正当理由运用研发成果实施技术转移;四是项目承担者以妨碍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方式实施研发成果。
对科技人员技术转让提成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提取的奖酬金,单位发放给研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应免征个人所得税。[①]经认定登记,对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及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研究机构来说,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特别是企业来说,则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对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②]
对企业使用科技成果实行税收优惠。企业作为技术买方,签订的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应该实行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可采用如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③]
对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实行税收优惠。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经认定登记免征营业税;高校、科研机构服务于各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认定登记免征收所得税。继续执行对转制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专利技术转让给予政策倾斜。鼓励申报发明专利,适当补贴专利维护费。为调动职务发明人专利技术转让的积极性,对发明人专利技术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经认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制订《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负有技术转移的责任。二是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对其成果的转移做出明确要求。三是明确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四是在高校(主要是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TTO)。五是明确技术转移收益分配比例。六是不同类型的技术转移,政府在支持方式和力度上应该有所区分。七是企业在从外部获取技术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的技术能力和R&D能力。八是在技术转移中加强对技术秘密的审查。九是建立国家技术转移奖。
建立健全国家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创新驿站组织管理体系。选择区域试点逐步推进。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选择具有可扩展性的数据库结构。争取授权,收集政府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信息。
完善技术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统一技术合同统计口径。增加对季度数据的审核。建立“重点跟踪、寻求模式、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项目调研机制。建立统计监督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技术市场统计中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提高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能力。技术转移合作伙伴计划重点资助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示范机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标主要是:科技经费数;技术服务客户数;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数;发布技术供需信息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促成专利(专有)技术合同数;促成专利(专有)技术合同额;技术贸易额;新产品进入市场数;支持新办公司数等。
建立各种不同类型的技术转移机构。在研究型大学、应用型研究院所普遍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地方、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和中试基地。
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在内的资源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技术、共性技术、行业关键技术服务平台。
建设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基地。重点支持以市场为主体、企业化运作,为重点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持续提供关键技术研发,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的机构建立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基地,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其运作资金的投入力度和相关政策的必要扶持。
建立全国技术转移联盟。负责对全国各类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协调和指导,并重点对国家科技投入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转移负责。
建设现代技术市场体系。一是通过实施国家技术转移合作伙伴计划,促使企业早期介入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过程,提高技术转移的效率。二是建立技术信息披露制度,疏通技术转移通道。三是尽快建立与健全创业企业退出机制。四是建立人才的使用、流动新机制。五是鼓励中资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扩大溢出效应。六是针对不同类型高校的功能定位,对教师提出不同的岗位职责要求,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全国技术市场工作表彰制度。从2010年起,每两年表彰一次,奖励在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加快技术转移,为经济建设服务做出贡献的项目、集体和个人。将“中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由升格为部门奖,并在时机成熟时升格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同等地位的国家奖。
以国务院名义发文,建立健全国家、地方相统一的技术市场监管体系。将技术市场监管纳入国家行政工作范畴,提升监管地位和力度。建立与财税、工商、公安、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将技术市场监管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修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争取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争取以科技部部长令名义发布。
对违规机构依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技术市场执法队伍,明确其职责。加强技术市场执法人员培训,培养政治合格、业务过硬、高素质的技术市场执法人才。
[①]福建省税务学会课题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2007年08月25日
[②] 汤方强:税收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市场周刊.管理探索》2005年07期
[③] 汤方强:税收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市场周刊.管理探索》2005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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