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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程序算法的可专利性是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本文从专利客体从“产品”向“方法”拓展的历史过程出发,揭示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和具体技术的传统标准——“物质状态改变”。本文认为,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的传统标准并不否定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程序算法是运行独立于人脑的物理系统(计算机)的具体方法步骤,并非抽象的思维规则。程序算法被执行后会导致传统专利法意义上的“物质状态改变”。因此,程序算法符合前述传统标准,可以顺利通过客体审查。沿着这一思路对专利法的传统理论进行整理,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专利法传统,同时又及时地消除了技术进步对客体审查理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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