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背景:
所谓“纯”计算机程序,指“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这样的成果,按照现在的专利规则,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参见:
第259页。
在上面的《审查指南》中,还有具有例子:
例1: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P261):不受专利保护。
例2: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P265):受专利保护。
之所以第2个案例可以受到保护,是因为该专利解决的是一个技术问题,“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现在,我的问题是:
将计算机程序,划分为“解决了技术问题”的成果,和“纯粹的人的智力活动的方法和规则”两种类型,
并将后者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是否是一个从逻辑或技术角度合适的做法?
我认为不是。
- 因为,从上面的划分中可以看出,专利规定的制定者认为,“纯粹的人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不可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显见这是一个不正确的前提。
- 其次,根据现行专利规定,我们很容易可将一个本来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发明,转换成为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发明”。
以“圆周率求解方法”案例为例,改为:“因为在某技术活动中,需要在n纳秒以内计算出圆周率以达到某某控制要求。现有算法在某某CPU平台上不能达到该指标,于是我们发明了新的求圆周率的算法,并且计算时间达到了n/2秒以内。”
不论上述论断是否真实,但结果是将一个原来不合乎专利规则的申请,变成了合乎规则的申请。
实际上,在《审查指南》P270中,已经有一个现成的例子,可以作为这种“投机取消”的学习样板:
案例: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该案例指出,纯粹的汉字编码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但是,“如果把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可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则可以构成一个用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受专利保护的发明。
这个案例,我怀疑就是从“鼎鼎大名”的“五笔字型专利”的成功案例中,为了自圆其说,而作出的一个掩耳盗铃的解释。
而在P268,P269页的两个例子,更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例如,P268中对例8的否决,理由是:“但该游戏装置是公知的游戏装置,对游戏过程进行的控制既没有给游戏装置的内部性能例如数据传输、内部资源管理等带来改进,也没有给游戏装置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
注意上面的红色字体的内容:
对“游戏规则的改变”,这本身就是游戏(从而也包括游戏机本身)的功能的改变!
我们无法认为,一个“象棋游戏”和一个“拳击游戏”,是一个“功能上完全没有改变的”游戏!
另外,这这将“方法和规则”完全排除在“技术”概念的外延之外,也是一种武断和偏颇的做法。
总之,现有的专利规定,在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保护上面,有着不容忽视的缺陷,加上现在个单位对发明专利的重视而轻视软件著作权,对于保护国产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也必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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