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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北大王学明案

已有 5271 次阅读 2011-12-19 13:52 |个人分类:实事评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道德, 北大, 吴宝俊, 王学明, 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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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把吴宝俊《北大“王学明”案:为人师表与道德审判》一文精选,还通过微博推介,于是乎让我注意到了。我觉得吴宝俊讲的似乎很有道理,因此就顺着吴宝俊同志的链接看了原始报道。

中国以德治国的悲剧,是造就道德意识的混乱与堕落,针对任何不道德行为,都会有人大张旗鼓地为不道德行为喊冤,更麻烦的是,这些人都觉得自己挺高人一等的。

你如果没有清官病,“王学明”案其实挺好判断的。

小丽进行了实质性的敲诈,当然需要批捕。你受到再多的冤屈,都不能免除罪名,当然,量刑时则需要考量。小丽量刑宜宽,因为她跟“王学明”关系不对等。

“王学明”本人利用北大教授身份骗取性关系,同样地构成犯罪,中国的法律不健全,但那不意味着这样的欺诈为法律所允许,在刑法的欺诈条款中找出可以适用的法律来,并非难事。由于“王学明”的欺诈涉及许诺通过违法行为达到让小丽上北大的目的,无论他是否真心欺诈,都应当看作事实上的欺诈。一旦“王学明”欺诈罪成立,量刑应当从严,因为他跟小丽的社会关系不对等,占据强势地位。

当“王学明”以北大教授身份许诺小丽要以非法手段把她弄进北大时,他就触犯了法律,欺诈罪,因为按照正常程序那是非法操作——相当于从法律意义上就没有保障自己的承诺。

当“王学明”挟公权(北大教授)以谋私利(换取小丽的性服务),他就触犯了北大的规程,无论是从师德,还是从法理。从师德上说,他所许诺的条件让他跟小丽变成了师生关系——小丽进入北大即为学生,因为她还是因“王学明”而入学,则非一般的师生关系,而是从一开始就违反了北大师德方面的要求。

从法理上说,“王学明”承诺把小丽弄进北大,就代表了北大官方立场,相当于他以北大的身份诱奸了小丽。他很明显侵犯了北大的声誉,伪造了北大的身份,因为他的确代表不了北大——这样的场景中,连校长都代表不了北大——北大对小丽的身子,再性感,都没有兴趣。

当“王学明”违反法律进行性欺诈时,他已经没有什么隐私权了——当然不是说绝对的隐私权,而是他的相关行为没有隐私权了,公众针对这位北大之狼具有知情权,包括他的姓名、住址、工作业绩、工作履历等等,当然也包括他针对小丽的欺诈犯罪行为的所有细节——只要不细到超出一般社会期望。在国外,都有性犯罪登计,如果你有前科,当局还有义务提供你的住址信息,以便公众有自保机会。

吴宝俊同志居然义正词严地强强调公权不能侵犯私权,什么警察透露了狼教授的隐私之类,真是笑话。事实上,警察没有公开此公相关信息,才是真正的渎职,因为他们没有保护下一个小丽。“王学明”居然还逍遥法外,大概是中国法律落后的明确指标。中国人不讲诚信,以为信口许诺不需要遵守,NO,不,从法律上说,任何承诺,只要对方可以明证,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违约,就要被惩罚,起码要赔偿受害者损失。中国开始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王学明”与小丽关系发展到事实婚姻的程度,检方还可以以重婚罪起诉他。

北京检察官专捡软杮子捏,大概又是中国现实。中国人道德浆糊,要搅到何时?其根源,大概在政府缺乏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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