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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源流到多层流演化:以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政策议程为例

已有 7154 次阅读 2010-8-12 11:15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本文发表于《科学学研究》2009(10): 1460-1467 (封面文章),最初的版本曾在南开大学举办的“科学的决策与决策的科学——中国公共政策过程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宣读。本文是将STS的研究方法与公共政策理论相结合的一个尝试,也在一定意义上开创了我国科技政策议程经验研究的先河。考虑到最初的受众,文章中并没有出现诸如转译(translation)等过于专业的STS词汇,但基本的思想已经蕴涵其中。
 
 
2006年11月7日,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发布第11号科学技术部令颁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以期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科研活动中不端行为,培养和造就一支诚实守信、意志坚强、勇于拼搏、敢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这也是自2006年5月24日中国科协通过调研起草《科学家行为准则》草案后,中国政府专门针对科研不端行为问题的第一次官方表态。其实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有对我国学术界不端行为的公开报道[1],90年代的李富斌剽窃事件也在国内外引起了普遍关注[2]。那么为什么这一问题过了半个世纪才形成相关的政策规章,其政策议程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1. 多源流模型和触发机制理论
 
政策议程的多元流分析(Multiple Stream)是解释政策如何制定的一种基本方法,最早由金通(Kington, J., 1984)提出。模型本着对于政策系统的演化性预设,借鉴了有限理性模式和渐进主义模式的成果, 又在基于决策问题人员流动、偏好盲从和责权界定不清等判断的“垃圾桶模型”的基础上,建立起遵循时间而不是遵循理性的解释框架。金通指出[3],之所以仅有某些政策问题可以引起决策者的注意,是因为政策系统中存在着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种互相区别的动力和规则,只有三者在需要决策的关键深刻结合起来,才能大大提高政策制定者关注的可能性。其中,问题流是指通过重要指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现有项目的反馈等将一些实际情况选择性的被界定为问题的要素。政策流是指漂浮在“政策原汤”上的各种意见主张或者政策备选方案。而政治流是指国民情绪、压力集团的争夺行动以及行政或者立法上的换届等对政策议程产生影响的因素。当上述三种源流汇合到一起时,政策之窗(policy window)即提案支持者推广其解决方法或吸引别人重视他们的特殊问题的机会就会到来。也就是说,仅当现实中的问题暴露出来,在政治力量或意识形态的推动下,且伴有着可选择的解决方案时,政策议程的程序才有可能开启。
 
如果将公共政策的制定看作是一个过程,使公共问题进入公共议程并成为政策议题的力量就可以被称作触发机制(triggering mechanisms)。多元流模型的成功之处也正在于它提供了一种从“外部”去认识政策的方式,从而使得行动者由于信念和价值观等造成的非理性“失常”变得可以理解。然而,将焦点事件、危机、反馈等问题流和国民情绪、利益集团等政治流的重大事件,即更多的是政策系统内外部的“偶然性”看作是触发机制的做法,也增加了模型自身的“神秘主义”色彩。对此金通只能承认,政策之窗的开启和关闭是主观的(存在于参与者的知觉当中),也是无法预料的。
 
在对触发机制的说明上,格斯顿(Geston, 1997)继承并发展了金通的观点,认为:触发机制是指“一个重要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该事件把例行的问题转化成为一种普遍共有的、消极的公众反应。公众反应反过来成为政策问题的基础,而政策问题随之引起触发事件”[4]。虽然格斯顿的触发机制理论显然更加强调“问题流”的先导性,但在机制本身仍然也延续了对机制产生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方面的认同。格斯顿认为,大多数触发机制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影响都是通过事件本身在公共政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事后观察或回溯之后确定的。如果一种行动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并激发起公众的变革要求,那么它就是一种触发机制,反之则不是。而触发机制能否成功地走入政策议程,则取决于其能否成功第在问题感知和整治行动要求之间建构起联系,或者说能否激发出“实然”和“应然”的矛盾。格斯顿还进一步指出,问题不能天然地成为政策议题,触发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取决于触发事件的范围、强度和触发时间——只有三者相互结合且突破一定的阈限,才能启动公共议程[4]。
 
总之在金通的多源流模型和格斯顿触发机制理论中,研究人员对于触发机制的界定和度量的灵活性只是提供了政策议程开启的一种“可能性”,而触发机制如何上升为政策议程的机制问题仍然是一个未被打开的“黑箱”;整体主义的视角也在一定程度上抹煞了个体行动者对于触发机制本身演变的影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来,这种做法无异于用关闭了另外一扇门为代价打开了一扇门,解释本身的辉格(Whig)倾向 也造成了某种意义上对于竞争性事件作为触发机制判定的困难。在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相关政策议程的解读上,传统的多源流模型和触发机制理论恰恰会出现上述问题。
 
2. 传统模型对我国两起科研不端事件的解释
 
 “李富斌事件”和“汉芯事件”是我国学术界中发生的两次较为重大的科研不端的案例。奇怪的是,前后相隔仅10年左右的时间,同样受到了国内媒体和科技管理部门相关领导的热切关注,甚至在均已经产生制定相关法规呼吁的情况下,只有后者成功地成为了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政策议程的触发性事件 。
 
2.1 “李富斌事件”的热议与冷处理
 
李富斌 事件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也是我国科研不端行为问题引起社会范围内的大规模观众的第一次。
 
问题流[2]:1992年9月,经两位在我国访问的青年学者介绍,中国科学院数理学部委员、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所所长郝柏林才从《瑞士物理学报》和《数学物理杂志》两个国际刊物的编辑部声明中得知了李富斌剽窃论文一事。收到消息后,郝柏林马上向中国科学报致信反映该情况。同年11月前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继接到国内学者对于该事件的举报。1993年1月13日,《中国科学报》率先向国内读者披露了李富斌事件。该报以第二版整版篇幅刊登学部委员郝柏林致中国科学报信函,学部委员何祚庥题为“科技界也要打假”的重要文章,以及两刊编辑部声明和原作者的论文与李富斌抄袭后的论文的对照片段等内容。
 
政治流:虽然李富斌事件发生在科学家共同体的内部,却也引起了国内媒体和科技界“大人物”的两方力量的大力关注。
 
继1月13日首次揭露中国矿大李富斌的剽窃行为之后,《中国科学报》又分别于1月15日、1月18日、2月1日推出重磅文章对事件进行讨论。《科技日报》也在短短的2周左右时间内,在头版刊登了3篇相关文章。特别是2月1日记者谢宁采写的题为“李富斌剽窃国外学者论文始末”报道,通报了1月13日下午在中国矿业大学某会议室举行 “科学道德法庭”的情况。在2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矿业大学副校长黄志生宣布了该校对李富斌问题的处理决定后,《光明日报》和《人民日报》也分别在2月3日的头版和第三版发表评论文章。在互联网尚没有走入民众生活的年代,以报纸为主题的各大媒体的连续报道无疑对事件处理的进展产生了推动作用。而报纸这种特殊的媒体形式,也决定了科技界“大人物”等社会精英阶层的声音更容易被听到。同时,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事件处理的效率。
 
据报载,从事件的一开始中国科学院数理学部委员何祚庥就费尽周折对所涉文章进行核对。对此,他更希望该事件能得到科技界的普遍关注,共同来谴责和制止这种不正当行为;普遍提高对科技界里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能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主任陈佳洱教授认为,李富斌的剽窃行为是一种侵权的犯罪行为。原国务委员、国家科委主任宋健两次就李富斌事件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批示,认为:“李多次抄袭,弄虚作假,骗取名誉,不仅损害了中国科学界的信誉,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公开揭露和严肃处理”,“只有对那些以科学之名行骗的人给予公开的、毫不留情的揭露,才能在科学界建立起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2]当然,媒体和科技管理界的关注也促使了相关单位的积极表态。
 
政策流和政策议程情况:和对事件本身的热切关注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对事件本身的“冷处理”:中国矿业大学在取消其申报教师高级职务资格并调离教师岗位之余,还是本着“开除留用察看”的原则安排了其他工作。尽管时任中国矿业大学校长的彭世济研究员呼吁“加强科学道德观的同时,制定有关的‘反科技成果及论文侧窃’的有关法规,使一切诚实的劳动者受到保护,使剽窃者能受到谴责以外的法的制裁,该是我们行动起来抵制科技界的假冒行为的时候”,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相关政策议程仍未能浮出水面。
 
2.2 打开政策窗口的“汉芯事件”
 
2003年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上海交大近日成功研制国内首个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据专家认定为国际先进水平的“汉芯一号”高性能DSP芯片。次日,《人民日报》、《科学日报》等国内重要媒体对该消息进行了报道[5][6],2004年1月,《人民日报》再次报道了“汉芯”研发的最新进展[7]。
 
问题流:  然而“蛰伏”了两年以后,“汉芯”却以完全相反的形象出现在媒体的视野中。2006年1月17日,一位神秘举报人在清华BBS 公开指责“汉芯一号”发明人陈进作假骗取国家上亿元无偿拨款。1月25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出了国内第一篇“‘汉芯一号’造假传闻调查”[8] ,披露了对陈进演示所用芯片乃是购买美国MOTO公司芯片并雇佣民工磨掉其标识的举报。消息一经刊出,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政治流:和李富斌事件一样,国内媒体的积极报道对事件本身的处理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特别是继首次报道“汉芯事件”之后,《21世纪经济报道》又在2006年1月27日至4月21日的近三个月内发表“夜会‘神秘人’”、“陈进与Jin Chen的对敲游戏”、“ 陈进被限制出境?” 、“陈进其人”、“陈进背后的六家公司”、“一个神秘公司的汉芯生意”、“汉芯核心成员爆料:陈进与台湾公司秘密交易”、“陈进财富拼图:一个‘失败’商人的7个剪影”、“‘汉芯五号’技术迷宫”等10篇“汉芯造假案”系列调查 。
 
然而和李富斌事件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普通的新闻工作者成为事件定性之前推动其发展的主要力量。同时,在互联网已经走入千家万户的21世纪,以新的技术形式为载体的民意调研也为公众参与科技问题的讨论甚至影响决策本身提供了新的平台。如据3月5日的《IT时代周刊》的网络民意调查显示,有近58.6%的民众认为造假是事实 [9];随后4月《电子经理世界》网调的数据更将这个比例提高到81.5%。很多网友还进一步认为,“汉芯事件”的处理很可能会“不了了之”(45%)或仅仅是“查明真相,内部处理”(30%)[10]。
 
在媒体和公众呼唤事实真相的强烈呼吁下,科技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则显得有些低调。虽然举报人称早在2005年12月就向科技部、总装备部等40多家与“汉芯”项目相关的单位,以及有关部委发去举报信,直到2006 年3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开幕前夕,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才首次承认“汉芯事件”正在调查之中[11]。关于调查的更多信息是到了5月12日上海交通大学通报了“汉芯”系列芯片涉嫌造假的调查结论后,才在次日出版的《人民日报》中有所披露——报道称,科技部、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成立专家调查组并开始工作始于1月28日[12]。
 
政策流和政策议程情况:最终,上海交大对“汉芯事件”的定性为“以虚假科研成果欺骗了鉴定专家、上海交大、研究团队、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欺骗了媒体和公众”,  并对陈进个人进行了严厉的处分。
 
然而,媒体和公众却并不仅仅满足于这种程度的处理,7月19日的《工人日报》果敢地抛出了这样的疑问:“从表面上看,陈进过五关斩六将的骗术确实太高明……陈进通过哪些手段,又都搞定了哪些知名专家,这难道不值得追问吗?……‘汉芯一号’事件是一次集体性的科研造假和学术腐败事件,没有对相关责任人的全面追究,科研领域甚嚣尘上的学术腐败就难以真正禁绝。”[13]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大学教授黄尚廉院士也提出疑问:陈进曾获得大量科技项目巨额资金支持,都是经过专家评审与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我国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存在哪些不尽完善的地方?陈进许多项目的验收和成果鉴定,都经国内权威机构测试和著名专家评审,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是否存在问题?“汉芯”作假大量转移国家资金,是否进行了审计与监督? 9月5日,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教授甘子钊院士在全国政协“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专题协商会上感慨,“有时候在科研上搞个虚假成果,还会比搞个豆腐渣工程好搞一些。” [14]
 
终于在社会的强力呼声下,《处理办法》在2006年9月14日的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上得以审议通过;11月7日,又以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至此,“汉芯事件”也才告一段落。
 
3. 打开黑箱:多层流演化的尝试
 
 从传统的多源流模型看来,“李富斌事件”和“汉芯事件”两者都有着鲜明的问题流,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关注的政治流和直指政策法规层面的政策流。而从格斯顿触发机制理论的三个维度来看,两个事件的时间、范围和强度也比较类似。显然,诸多的相同之处并不能对两者在政策窗口的开启上所得到的不同结果给出满意的解答。
 
 此外在问题的范围上,尽管“汉芯事件”中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为公众参与科技问题提供了新的平台,同时由于媒体自身不断成熟等原因,科技界“大人物”并没有在事件的跟进中发挥像“李富斌事件”中那样的作用,但如果仅仅把“汉芯事件”政策议程的成功归结为公众力量的参与也是单薄的——我国科学界的另外一起不端行为“王铭铭事件”的情况就是例证:2002年1月10日,当时正在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攻读博士学位的王晓生在《社会科学报》发表《北大博导剽窃,叫人如何不失望》(署名“晓声”),揭露《想象的异邦》第二编《视野》“总共10万字左右全部抄袭自他自己所翻译的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同样引起了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的广泛关注。各方意见褒贬不一,而北大党委在《关于在全校师生中开展师德学风教育的通知》称:“王铭铭事件在媒体披露以后,不仅在校内,而且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表明社会各界和全国人民对北京大学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也显示人们对学术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15]终于在2月5日,事件以“停止王铭铭招收博士生”而告终,同样未能引起相关政策议程的启动——如果将2002年2月27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算作是“王铭铭事件”的直接结果也较为牵强。
 
 那么,究竟为什么“汉芯事件”能够顺利的从个案走向法规,或者说究竟是案例的哪些方面触动了决策者的神经?
 
 其实,格斯顿在界定触发机制时已经注意到各源流之间,特别是政治流和问题流的相互依赖性,以及问题流可能存在的较长的时间跨度。然而,对于问题流相对刚性(或者说相对不变性)的默许却也使得理论忽略了行动者对于问题的影响和问题自身的演化。回顾一下我国两起重大科研不端事件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不仅是问题流和政策流,所有的三个源流之间都并不是完全的相互独立,而是存在着某种联系:往往是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对问题的不断重新界定,推动着问题本身的发展(扩展或收敛);而界定问题本身的同时,也预设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牵涉着社会行动者进入或淡出政策网络。 
 
从这个角度而言,三个源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仅仅作为触发机制或备选方案去等待着耦合的时机(timing);相反,由于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演化过程(process),从而决定着政策议程的形成也呈现出多层流演变的态势。相应地,决策者是否开启政策议程以及开启怎样的政策议程(也可以将未能形成政策议程同样看作是一种政策系统的产出),都取决于其在能力所及和职能所限的范围内对问题进行的有效收敛情况。也就是说,政策议程的触发机制来源于不同行动者对于复杂问题的收敛能力之间的博弈,是一种主动性的而非依赖于研究者言语建构的特质。这样看来,也正是异质的(hybrids)行动者所构建起的网络才使得问题本身的意义凸现出来 。
 
“李富斌事件”由国外科学家共同体的检举而起,虽然也涉及到李富斌本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管理部门,但从一开始就将问题界定为了科学“道德”的问题。而国内科学界“大人物”的介入和对李富斌本人的批评,也强化了对于该事件“道德”定性的认识,并加速了在此问题上的收敛。尽管事件发展后期李富斌相关单位的领导也曾提出建立惩治科研不端行为法规的呼吁,却也由于在政策网络中相对弱势的地位而未能受到决策者和社会其他力量的重视——毕竟“两头在外”的性质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我国科技体制中存在漏洞(如李富斌虚报成果仍可申请到自然科学基金)的责任。
 
相比之下,“汉芯事件”起源于社会公众的关注甚至声讨,事件本身也较李富斌的“论文抄袭”要复杂的多。除了对陈进个人学术道德品质的质疑外,问题的矛头在一开始也同时指向了“容许”陈进多次骗取国家资助的科技体制。正式由于如此双重问题的界定,不仅是科学家共同体,相关科技管理部门也被牵涉进来。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无可否认,以《21世纪经济报道》为首的媒体在澄清实施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推动性作用。然而更多信息的披露,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着公众对陈进个案本身而不是我国科技体制更多的关注。在这样的情况下,科技部、上海交大等相关部门的“低调”处理,也并没有引起公众更多的注意。于是,从“汉芯事件”事发到上海交大给出调查处理结果的4个月时间内,原本针对陈进个人以及科技体制的两个问题逐渐收敛为一个问题。此后,虽然也有少部分媒体依旧对“汉芯事件”背后所潜藏的我国科研体制问题“刨根问题”,社会的目光却早已被2006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的新焦点所吸引。然而,也正是在这样“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形势下,科研诚信问题才在“汉芯事件”的基础上,锦上添花地走入了政策议程并在9月通过了《处理办法》。虽然该办法声称适用于“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但在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上却仍未包含监督机制中的不端行为等体制性的问题——在针对个人道德层面诸多不端的列举之外,仅用“其他科研不端行为”的方式予以概括显然有些过于笼统。
 
4. 模型和案例的再反思
 
因此在“多层流演化模型”看来, “汉芯事件”之所以能够成为促成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政策议程的触发机制恰在于初始行动者(主要是举报人)在问题发端就建构起同时包含着道德和法律两个问题的行动者网络。由于媒体报道对公共心理强大的锚定效应 以及科技管理部门的低调处理,各方力量首先在严惩陈进个人的道德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在更深层次的科研体制方面,虽然相关政策已经出台,但却不能被看作是共识形成的结果——更多的只是由于新焦点的出现使得原来的问题已经不再是问题——抑或换一个角度,我们甚至可以将该政策也看作是对《中长期规划》中增加科学投入要求的一个逻辑性回应。
 
仍需指出的是,在促成“问题演变-行动者网络的结构变化”的整个过程中,行动者并非一定是完全关注其自身利益的完全理性行为。很多时候,他们所能看到的一切已经为他们思维或行事的惯例(routine)所禁锢[16]。所谓“多层流演化模型”中的演化也更多是这个含义。同时,无论是作为触发机制的问题流和政治流,还是作为备选方案的政策流的演变过程,都由于行动者自身的“有限理性”而受着技术、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社会形塑(social shaping)的影响——这也是金通的多源流模型所忽视的情况。因此,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去理解决策者对于两个案件处理方式上的差异也会有所裨益。
 
“李富斌事件”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此时我国的科技资助体系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1986)、星火计划(1986)、863计划(1986)和火炬计划(1988)等刚刚建立;加之R&D经费的总额和资助强度都比较有限,如1991年我国R&D支出经费为159.46亿元(现值,占GDP的0.73%),而李富斌虚报成果申请的自然科学基金获批额度也只有1.5万元。总之,整个社会都缺乏关于科技体制管理的相关理念,甚至没有认识到其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然而在2006年,不但“科教兴国”战略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原则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广泛共识,扣除物价涨幅因素R&D经费支出也增长了近9倍(通过历年CPI折算得到,占GDP的1.42%),更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了更加宏伟的科技发展前景和更大规模的R&D投资目标。这一系列举措都促使如何善用日益增长的科研经费等体制性问题逐渐的走到了台前,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自身发展的严重性也逐渐凸显 。同时,一方面由于“汉芯事件”本身所涉及到的国家公信力(如《人民日报》等对于“中国芯”的宣扬)和不同于“李富斌事件”基础研究性质而与经济建设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而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整个社会对科技体制问题关注的导火索。也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媒体的成熟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无疑也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平台性作用。
 
其实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科技相关部门就出台过一系列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规范、准则和指导性意见。如1982年5月9日公布的《首都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要求要“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报告成果,准确无虚假;评定成果,公正无私”。2001年11月9日通过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号召“反对不属实的署名和侵占他人成果;反对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抵制和反对对科研成果进行新闻炒作”,“反对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要求“不徇私情”并“摈弃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2002年2月27日教育部推出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要求“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等等。然而上述文本一方面没有上升到法规形式而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在科技体制的宏观而非仅仅针对个人层面上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就连以同行评议为基础进行运作且有着较为成熟经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也仅仅是在2007年2月14日才以国务院第487号令的形式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前身为2002年11月22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成为国家意志。
 
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政策议程的形成是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对科技体制建设中逐渐暴露出的新问题重新界定的方式,对现有矛盾的一种缓和甚至焦点转移;对于“汉芯事件”个案本身所体现出的共性问题,也尚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因此,此后的相关政策也应更加关注与结构性和制度性的问题上——特别是在科技资源日益丰富,社会关注日益增强的今天更加刻不容缓。从这个角度而言,《处理办法》只是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政策议程的新的开始 。
 
事实上2007年4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再次针对事发近一年的“汉芯事件”发表评论,就揭露了这一问题。题名为“汉芯改头换面,当事人依旧逍遥”的文章指出:有关部门追缴费用的情况既未见公示、通报,更没有听说进行任何第三方独立审计。对此,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唐安国认为:“这本身就是问题。”处理汉芯事件需要一个探索解决的过程,但并不意味着不去解决。放任自流的后果是违法违纪成本过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科研造假。“处理结果一定程度上比做出处理决定更重要,这也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考验。”在整个汉芯造假事件的链条上,无论是上海交大,还是上海市科委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实际上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当严重的科研造假的情况出现时,不公示惩治结果是可以预见的。“要彻底处理汉芯事件,必然涉及到负责项目审批的相关官员、负责成果认定的相关专家。我最担心的就是权力妥协,妥协意味着纵容。”[17]
 
无论如何,政策过程和政策本身始终值得肯定。一方面媒体的成熟和公众力量的兴起作为第三方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适度介入,在推动“汉芯事件”的发展和处理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更应该明确我国科技体制发展现状的情况下,理解相关部门营造鼓励创新、容许失败的科研环境和提高科研投资效率两方面权衡的苦衷。特别是对于后者而言,《处理办法》中对于杜绝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措施的强调起码为今后的政策沿着警示性而非斗争性的思路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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