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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全程接受纪检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云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681。
第四条 校区设置:学校共有两个校区,分别为呈贡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邮政编码:650500)、一二•一西南联大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298号,邮政编码:650092)。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的学历教育资格。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与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部共建”的重点师范大学。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八条 颁发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云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等相关部门要求,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委员会、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以及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有关方案和办法,决定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2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普通文史理工专业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学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若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也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除外)。
第十八条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和统计学专业,要求考生数学单科成绩达到100分及以上。
第十九条 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录取原则是: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音乐学(师范)专业认可云南省音乐类音乐教育(声乐主项和器乐主项)统考专业成绩,且不低于200分;舞蹈学(师范)专业认可云南省舞蹈类统考专业成绩,且不低于215分;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可云南省播音与主持类统考专业成绩,且不低于210分。统考专业成绩达到上述要求,且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按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照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音乐学(师范)专业,声乐的培养方向为: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器乐的培养方向为:钢琴、手风琴、小号、小提琴、单簧管、古筝、琵琶、柳琴、竹笛、二胡。
第二十一条 美术学(师范)、书法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照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认可云南省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统考成绩,要求专业成绩不低于200分、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且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达172厘米-185厘米,女生身高达162厘米-175厘米,其他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达到的Ⅳa级体检合格医学标准。达到上述条件后,按照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育(师范)专业的录取原则是: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按田径、体操、游泳、篮球、排球、武术六个专项分列计划招生,在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且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85分的情况下,按照文化线差[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对应文理科类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某专项满足上述文化、体育专业成绩要求的报考生源不足时,则该专项缺额计划用于录取报考本专业其他专项文化线差成绩较高考生。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照所属省份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是: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按田径、体操、游泳、篮球、排球、武术、足球七个专项分列计划招生,在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且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75分的情况下,按照文化线差[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对应文理科类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某专项满足上述文化、体育专业成绩要求的报考生源不足时,则该专项缺额计划用于录取报考本专业其他专项文化线差成绩较高考生。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份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后,按照所属省份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师范)专业的录取原则是:招收足球专项考生,在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云南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75分,且足球专项成绩不低于36分的情况下,按照文化线差[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对应文理科类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排序成绩相同时的比较原则:
(一)按照文化成绩排序的专业,若考生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二)按照文化线差排序的专业,若考生文化线差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考试、单独录取,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高校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属教育部批准的与爱尔兰国家学院合作的本科教育项目,采用3+1合作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在国内学习,第四年到爱尔兰国家学院学习,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同时获得云南师范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及爱尔兰国家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国内学习期间费用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制定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国外学习期间费用由外方合作院校根据当年发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报考时需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情况。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与其他专业互相调剂,进校后也不能申请转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专升本招生专业,招收云南省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应届专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专业,招收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专业录取原则:根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学生平均学分绩点×25]×50%+面试成绩×50%)]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面试成绩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面试成绩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三十条 预科升学招生专业,招收学校2023级预科生升入本科专业,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录取原则执行本章程第十六条,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迪庆专项、少数民族预科班、乡村振兴预科班及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港澳台学生均可通过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考试报考。此外,香港考生可通过对港免试招生计划报考;澳门考生可通过对澳招收保送生计划报考;台湾考生可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报考。
第三十三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能填报该专业志愿(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语考试的省[区、市]除外)。
第三十四条 除英语专业以外,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教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同时,还开设日语、泰语、越南语、缅甸语、老挝语、柬埔寨语、俄语等语种供学生选择,在满足开课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开课。
第三十五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三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含体检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取消学籍。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持专科毕业证书、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专科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标准
第三十八条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学生的学费收取实行按学年预收,并按学年实际修读课程学分进行核算,待学生毕业时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和核批标准据实收取学年住宿费。学费及住宿标准详见下列表格:
(一)学费标准
(二)住宿标准
第六章 奖学助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奖励、资助体系。设立10余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10余项资助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条 云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为学校招生办公室。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以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871-65911266。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
2、邮编:650500
3、电话:0871-65910379、65912887、65910188
4、网址:https://zsc.ynnu.edu.cn
5、E-mail: zhaoban@yn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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