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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预期成果规定的改进建议

已有 3212 次阅读 2019-5-1 23:17 |个人分类:科学计量|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今年西北某省,在省级项目申报中,出台一项规定,大意是为避免为获得立项而将预期研究成果指标填报过高,某类项目计划发表论文数最高不超过3篇。

作为一项省级课题,如果少于3篇论文的预期成果,那么干脆就不要写预期成果,这是方法一。

评审专家会根据课题申请书和代表性成果来综合进行判断,小小的预期论文不会起多大作用,所以没必要提出这样的规定。

其实更简单的方法也有,让申请人填写近5年第一作者或者通信作者的论文目录即可。代表性成果可以提供全文,而其他论文提供目录即可。这也可以让评审专家大致判断出是否可以进一步资助。

从长远说,对于已经结题的,可以适当公布预期成果与实际成果数量。

美好的都是简单的。 

现在有个现象,各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有点多,正因为多,所以才要适当谨慎一下。


                                2019.5.1 俞立平 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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