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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计划中申请书的研究,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完成,或者完成了另外一个方向,这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是尊重科学精神的体现,所以对于基金成果与申请书内容的关系,其实有相当大的空间。
第一种情况,研究成果与申报书预想内容吻合,达到预期目的,总体上这是可以肯定的,尤其是在课题设计时创新度较高的情况下。
第二种情况,研究成果与申报书内容有所偏差,但也能取得进展。由于当初设计不周到,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使得原有研究难以继续,不得不适当变更研究内容,但也能取得成绩,这种情况同样是值得肯定的。
第三种情况,研究成果与申报书内容相差甚远,但成果不错。第一,即使非常敬业的学者,也有考虑不周的时候;第二,科学研究的复杂性,决定了知识不是你预想的方式。所以,申报书的课题设计难以继续,只能另辟蹊径从事其他方向,这种成果也非常令人敬佩。
第四种情况,研究了,没有成果,或者仅仅证明了研究走这条路是不可以的。对这种情况有一些争议,相对而言,国内的宽容度小一些,发达国家宽容度大一些。总之,即使主要成果没有出来,如果有一些其他成果也是可以的。
其他低级情况我们不讨论了,暂且假定所有学者都在认真研究。
由于以上原因,对于基金申报书与研究成果的一致性关系,我认为应该抱着一个相对宽容的态度,结题时,建议鉴定专家做一个相关性评估,这是非常重要的。目前一窝蜂地对申报选题与研究成果的关系不加以区别判断是有所欠缺的,即申请研究问题X,然后课题结题了,说明对X研究很好,这是不是有点滑稽?如果科研课题都是这样,那做科研有什么意义?不可能有重大创新。某种程度上,申请了研究问题X,但是做出了完全不同的Y,这才是有意思的。
至于是否按照发表论文的数量、级别等对成果鉴定级别打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宏观上鉴定级别可能与论文级别和数量正相关,但鉴定时由于是完全个性化的,微观领域是不可以的,必须根据研究内容来加以鉴定打分,哪怕发表期刊是高职院校学报,真正有创新的一样应该优秀。
科研的复杂性决定了可能大多数成果的投入应该作为少数优秀成果的成本,因为大多数成果贡献是有限的。
2018.3.3俞立平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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