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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谈论死刑的话题成了热议,一种普遍的认识认为:西方发达国家都已废止死刑,现代化的中国没有理由再坚持。
赞同或倡导废止死刑的人,一则曰人权,二则曰法治,三则曰文明。这些都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不过,坚持死刑就没有价值了吗?
关于人权,须知什么样的人才会判处死刑?这些刑法都有明文规定。譬如,药家鑫一案,其故意性十分明显,说什么怕如若不怎么样,便会如何如何,似乎药家鑫杀人情有可原,还是不得以而为之。按照这样的思维,如果药家鑫杀的是哪位法学专家,这位专家会如是谅解吗?
法律究竟应该保护谁的人权?杀人者还是被杀者?如果要保护被杀者,保护的措施又体现在哪儿?说西方发达国家都已废止死刑,这是骗谁?美国是不是西方发达国家?它现有12个州完全废除死刑,38个州还保留死刑,尽管有的州将死刑备而不用,但也没说要废止啊!
中国又为什么要废止?!
谁来回答?
20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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