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种种伤心的原因,我没有及时就业,不得不到某研究所做博士后。说实话,做博士后已经很可怜,很悲惨了。这倒不是因为我害怕科研,只是因为居无定所,整天为安身立命提心吊胆。
本想早点发表文章以赚点实惠(说实话,不是我爱钱,只是实在缺钱啊)。没想到,我原来的导师警告我说:如果用原来的数据,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原单位,否则,按侵权处理。我知道,如果文章与原单位的工作相关,第一单位必须是原单位。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现在的文章与原单位工作大关联程度。就以我的文章为例吧。文章写作过程中,确实用了2003年的一点数据(整个数据已经正式发表),但写作角度和思想不是原单位工作是就有的,是在1年半的找工作时间中成型的。投稿时,第一署名单位为现在的单位,通讯作者为原来的导师。如此,算侵权吗?以后只要与原单位原来的工作有关,第一单位不署名原单位,通讯作者不是导师,是不是都算侵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算侵权,我绝对会维护学术界的纯洁;如果不算,那我应如何与原来的导师沟通协商以决此事?
投稿与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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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高级职称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