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中的性别问题
——摘自我的笔记
在就业中,由于生理特点、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的不同,女性在下岗失业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更为突出,她们更需要政府及社会的关注。
从现实情况看,在职场中女性歧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是偏见对待,多数单位用人时直接表明不要女性;第二是不平等的对待,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标准,虽然招聘女性,但是必须签订“禁孕条款”;第三则是不利的影响,是间接性的不公平,比如就业后的工作安排、职务迁升等,女性要想获得较高的待遇和职位,就要付出比男性多得多的努力。
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但由于该法条文性太强,在法律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低,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执行,对上述列举的几种就业歧视行为难以约束,给个别企业和单位进行实际上的歧视以可乘之机。由此看来,呼吁用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来颁布更为具体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以制约或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有关用人单位显性或隐性的就业歧视行为,并使之自觉地担负起劳动力流动中对于女性的这种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是非常必要的。马克思说过:“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妇女就业是否遭受歧视,可以说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度。重视性别平等不只是国家进步的指标,更是国家竞争力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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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交论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