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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义务教育与西方国家一样,也经历了一场曲折反复的历史,只是在时间上比西方国家晚了一二百年,回顾这段历史,大至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在中国近现代教育史上,有识之士对乡村教育的呼吁不绝于耳。1898年,康有为在《请开学校折》中,奏请光绪帝明诏:“乡立小学,令民七岁以上皆入学”。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第一次将普及义务教育列入政府和各级官员的职责中[[1]]。
在民国时候,国民政府也曾多次颁布法令以推行义务教育,例如1922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但由于财力和战乱等原因,使得这一政策一直没得到好的实施。台湾地区在日治时期昭和18年(1943年)开始实施6年制的“国民学校”,国民政府接管台湾后,这一政策也得到了保留。直到
建国之后,我国基础教育受到党和国家的特别关注,人民教育事业首先保证劳动大众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但由于基础条件较差,受教育人数众多,再加上十年浩劫的严重破坏,整个教育水平是比较低的。
1976年到1985年对遭受破坏的教育恢复修整。这一时期教育领域改革的重点是提高教育质量,为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农村地区招聘了大量民办教师充实到教师队伍中来,在一定程度上为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实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方针及教育理念,规定了儿童少年依法入学的年限、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管理体制、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渠道和基本标准等基本问题。总之,这部法律以其原创性、强制性和较强的指导性作为奠基工程一起载入了中华民族的教育史册,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该法对之后一系列的义务教育政策都产生深远的影响。
1993年2月,党中央、图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是20世纪90年代乃至本世纪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它确定了义务教育在我国重中之重的地位。从这一年开始,我国开始大面积开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
1997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国推进素质教育是中小学教育的紧迫任务。《意见》将素质教育正式、系统的提出为以后义务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2006年春季学期,国家开始在西部农村地区免除了义务教育学杂费,许多因贫困而辍学的学生开始重新走进学校接受教育。
2007年春秀学期,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2007年秋季起,对西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为近50%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
[[1]] 钱文艳.建国后30年浙江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考察 [J].安徽史学,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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