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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无意中发现十年前我与原单位的那场劳动纠纷案,还在一个网站上留有痕迹。看了很可笑,也可悲。虽败诉且已成为历史,但还是摘录下来,留作纪念。
企业不用人才,却强制性留住人才,该如何处理?
2002年8月31日 08:06 北大当选信息网
自述内容:
本人1988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1996年获得工学硕士学位,并于当年作为引进人才分配到河南一国有特大型企业工作。以后的时间里,基本没事可做,1998年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单位不放,只好胁迫签定了一份极不公平的协议(合同的内容:“乙方(本人)违约罚金为培养费用的10倍。甲方(单位)违约仅补偿乙方(本人)5000元”)。2000年回到单位上班,可还是没有得到重视。到单位工作的6年时间里,没有住房,孩子12岁了,一家三口住在一间单身公寓,孩子入学问题等不予考虑解决。本人要求调动也不同意,万般无奈,2001年我离开了单位。直到今年陆续毕业的博士/硕士们都不愿回单位工作了,单位开始以违约起诉了我,条件非常苛刻,简直是欺人太甚。本人在校两年期间只是花费单位的2万多元钱,可要我赔偿16万。我无法指望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因为这家单位是地方政府惹不起的实力单位。很多律师都认为单位那样做是没有道理的,但我现在是有理无处说。现就指望外地的法律援助了,以下是我的自述(为避免麻烦,省略了单位名称):
我叫×××,男,现年36岁,博士,工程师,湖南保靖县人。1988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1993年参加全国统考进入西南石油学院勘探系攻读地球物理专业硕士学位。1996年获得工学硕士学位,并于当年经双向选择分配到目前单位,1998年考入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1年5月获得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博士学位。2001年8月因单位不重视人才,不解决住房、孩子入学问题等,离开单位。
一、作为高学历科研人员,没有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和舞台
在单位工作的几年时间里,没有关心引进人员的科研工作和成长情况,没有提供施展才能的机会和舞台,不给予压重担、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机会。具体体现在:
(1)硕士毕业后2年内及博士修完课程回单位上班1年期间,按一般科研人员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同样对待,没有得到单位足够的重视和重用。3年来没有给予独立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机会,使自己感到没有用武之地。
(2)在专业技术职称问题上,1996-1998年两年都是按助理工程师聘任,而本人在1993年就已经是中学一级教师(中级职称,有档案材料和资格证书为证)。硕士毕业后反而职称由中级变为初级,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和不公平的做法。
(3)对待本人参加学术会议问题上,也是极不合理的。2000年8月,第16届中国地球物理年会在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召开,本人两篇论文被大会录用。可当时的院长以本人还在校学习(其实我2000年5月就已经从学校返回单位正式上班)和名额有限为由,拒绝本人参加本届年会。而当时我院被批准参加会议的两位科研人员因有事不能出席,名额有空缺了,还是不批准本人参会(本人已经缴纳注册费用)。
(4)作为软件开发人员,为了争取一台计算机,整整申请了1年时间,到我离开前,才给予配备。
(5)2001年8月,单位优秀科技人才选拔,我以博士学历报名参加了选拔,可单位只承认我的硕士学历(我6月底就已拿到博士学位,而人事科在张贴的名单上是以硕士学历做为量化考核)。我不算优秀人才,可我的博士学历不是假的。
就我本人来说,无论在理论上(包括英语、计算机、数理基础)还是科研实践上,应该说是有能力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的。近年来,本人在国内外各种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近30篇。在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作为第二负责人参加国家863计划项目“中途测井资料检预测地层压力方法”研究。为莺琼盆地东方11高温超压钻井作出了重要贡献(预测压力误差小于%5,深度误差小于30m)。然而,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并没有提供给我施展才能的机会和大显身手的舞台!
单位对外宣传所谓的“事业留人”,我无法理解它的含义。我感到再留在原单位,只会荒废了自己的学业。也会因自己不能为单位作贡献、不能报答国家的培养而惭愧。
二、作为6年的单位职工,没有给予普通员工应享受的待遇
在工作的几年中,我的最大感受就是12个字:“房子没了,职称低了,工资降了”。这是普通职工都难于承受的打击。我印象中“待遇好得很”的单位,对我而言只是一座海市蜃楼。我后悔,当初为什么自己要刻苦努力,放弃原来的工作,拼命考研。甚至我在想,就是留在原单位工作,也不至于这样贫困和落魄。
从1996年到1999年,近3年时间,一家3口住在一间约12m2的单身公寓里。夏天的炎热简直无法入睡,开了窗户又会遭受蚊虫叮咬。作饭、洗澡、上厕所没有一件事情是方便的。1999年初私下调换了一间大一点的单身公寓(约30m2),单位开始还说我没有通过院方同意,就住进了大房间,扬言要把我们一家赶出去,不让住。虽然当时我在成都理工大学上学,可我爱人还在原单位会计科上班,也应该享受这间住房,何况孩子已经10岁了。
为了房子的事情,1998年在我入校读博士前,就给当时的局领导写过一封长信,申请要一套53m2的旧房,可直到我博士毕业也没有任何的答复。局里的分房政策,对于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是从地方调入的职工,是很不公平的。什么“行业工龄分”,行政职务加分等,偏偏就没有考虑学历加分。原来是抽签抓房,后又变到打分分房(我的分很低),房子总是与我擦肩而过。能够分上稍稍象样的住房在我心中是一个遥遥无期的企盼。下班后回到家,却没有家的感觉!电视没信号、作饭不方便、洗澡跑澡堂、夫妻生活也得看孩子睡着了没有!就连一个普通石油职工最起码的居住条件都没有得到满足,谈何安居乐业!
关于孩子上学问题,由于爱人是1997年5月中旬调入原单位的(爱人调动是双向选择会上,有调动协议的),而孩子在1997年3月入学时,因户口问题、无房问题不能正常就近(机关一小)入学,最后多次协商才解决入学问题,可交了800元(有收据为证)的借读费,至今没有退费。另外,爱人和小孩户口迁入濮阳市,共缴纳城市增容费2500元(有收据为证)。作为单位引进人才,配偶调动、子女入托和入学、住房问题都应该是用人单位首要考虑的问题。可是,单位却没有考虑和解决本人的后顾之忧。
关于本人工资问题,由于职称低、在校上学、没有项目做等原因,一直工资很低(上班期间,月总收入不足1000元)。就算分给我房子,以目前的工资收入,这笔房款对我来说也是一个天文数字。到我博士毕业几个月后,我了解到,我的基本技能工资还没有达到一个应届博士毕业生的起薪工资。我也反映过我的工资情况,可没有得到解决。在工作这几年,生活上非常困难,难于安心投入正常的科研工作。
试问:所谓的“待遇留人”,体现在哪里?在别人听来,可能认为这是我编造的一个故事,可事实就是这样。
三、作为一名知识分子,单位领导的关怀在哪里?
作为一名知识分子,没有太多的奢望。求学是最大的快乐,自身价值得到认可是最好的安慰,领导的关怀是最真挚的鼓励。然而,这些我都没有享受到。
1998年,我是作为统招生被成都理工大学录取的。后来单位不同意,只好向校方联系把统招名额转为定向名额,跟局人事处签定了《委托培养博士生合同书》(定向生与委培生是有区别的)。可能因为我的培养费用比较少(6300元/3年),合同的内容:“乙方(本人)违约罚金为培养费用的10倍。甲方(单位)违约仅补偿乙方(本人)5000元。”是显失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而且跟其他博士、硕士研究生签定的培养合同内容却有区别(包括后来签定的合同),一般来说,乙方(学生)违约罚金只为培养费用的3倍。我不明白,为什么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既然我的违约罚金为培养费用的10倍,那么在《合同》里也应体现一定的优惠条件。然而除了每月约400元的生活保障费和所谓的两项奖励政策外(奖励至今也没兑现),就是对乙方本人极其不利的责任与义务。由于单位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苦于入学已渐临近,各种手续急待办理,求学心切,本人只好被动接受条款,在合同书上签了字。
就本人离开单位在外务工的问题(2001年9月离开单位),我并不是上了博士就产生要离开的想法的。在提前一年完成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和导师的科研任务后,2000年5月就回到单位上班了,只想学成归来,用自己学到的知识,为单位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的。但一年的时间里,单位的态度确实难于让人接受(前面已做说明),才萌发了离开的想法。离开前我三番五次找到有关领导,从二级单位人事科到院长,到局人力资源部,最后到局长办公室,反映了我的实际困难和要求离开单位的想法。然而,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选择离开单位。
我认为,我离开单位,是主动违约。但是我的违约是与单位油田给予我不公正的待遇和不重视人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人在单位工作的几年中,应该享受却没有享受的各种待遇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单位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可是没有人能够理解我。在校学习本来就很困难,脱产2年期间,所花单位的费用(工资、差旅费费,培养费合计)只有2万多,而现在单位以12万起诉本人,仲裁时追加到16万,我真的是无能为力。难道他们的这种做法合理吗?企业不重视人才,不给高学历人员相应的待遇,却用这样的手段来留住人才。我感到对我的伤害很大,我确实不愿意再回到这样的企业工作。可是我对的上诉一点信心也没有,因为我是弱势,我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
我请求有正义感的法律工作者,能助一臂之力,为我伸张正义,还法律一个公正!(作者:Bridge)
律师解答:
看了你的叙述,你的事情的确值得同情。我这里从法律的角度对本案中的一些情况谈一下个人看法,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你在该企业工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劳动合同不得出现劳动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否则就属于无效合同或者无效条款。所以本案中你所说的那个极不公平的协议,如果在仲裁或者诉讼中,你可以主张该协议属于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的、单位采取威胁手段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请求仲裁机关或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如果能认定该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即使是你违约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也只需赔偿单位支付的培养费用等实际损失,不用再赔偿高额的赔偿金。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赔)偿金。在仲裁或诉讼中如果你能证明单位有这些情形的,则你就无需再支付单位赔偿金或违约金。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上诉,以及申诉等等。最后希望本案能早日得到公正合法的解决。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回答者:张萌)
原文参见: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0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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