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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

已有 4126 次阅读 2015-6-11 18:14 |个人分类:事事关心|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有人说,婚姻到了最后,爱情已经不再,只剩下了亲情。

      而没有爱情的亲情的维系,不过是那一纸婚约。

      婚姻关系在两种情况下会消失:

      一是因为法律事件,比如东方之星的沉船导致的死亡。死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当然,也可以是因车祸,自杀,疾病,火灾等等导致的死亡。无论死亡是因为法律行为还是法律事件而引起,死亡对于婚姻关系的消失或解除,是一个法律事件。

      二是因为法律行为。也即婚姻关系的双方解除婚姻,即离婚。离婚有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无法达成协议等情形。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上缴结婚证,发离婚证。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无法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婚姻,法官一般会先行调解。调解离婚或者和好。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就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果。但是不能再上诉。而一审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还有一种情况,即婚姻关系的一方下落不明。也就是失去一切联系。下落不明满2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如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中的失踪人员,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可以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意味着财产的托管,宣告死亡意外着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的丧失。婚姻关系消失,继承关系开始。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和权利。而成年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有赡养照顾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则构成遗弃,严重的会构成遗弃罪。但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所以在法定继承中,并没有将儿媳和女婿列为继承人。但有例外情况:即丧偶的儿媳或丧偶的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生前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当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这是根据继承法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确定的,没有义务的人尽了义务就赋予法律上的权利。

 

      举个例子说明:对于我的父母,我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但我的配偶没有。法律并不强制他尽义务。但也不禁止他尽义务。尽不尽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完全取决于他的道德和修养水平。但如果我和配偶解除婚姻关系,他对我的父母则没有任何法律或道德义务。而如果我先于我的父母死亡,我的遗产则由我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而我死后,对于我父母的赡养,则由我的兄弟姐妹承担。如果我的配偶基于道德和修养主动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律不禁止。在继承法中是鼓励的。即,如果他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可以当做我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那样,我父母的遗产就可以由:我的奶奶,我的兄弟姐妹,我的儿子(我儿子因为我先于我父母死亡而取得我继承我父母遗产的资格,法律上称之代位继承)和我的配偶(因为符合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

       

      没有血缘关系的亲情,其实是很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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