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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境外NGO组织绿色和平两名工作人员,潜入华中农业大学海南南繁基地窃取水稻科研材料,被该校现场老师和学生发现,当场追回。华中农业大学新闻中心负责人表示,被盗水稻材料属于“绿色超级稻”的一部分,在转基因重大专项和国家863计划等重大项目支持下研发而成,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在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农业部迅速下发相关通知,通知将该事件定性为境外组织窃取我国科研核心机密和种质资源材料。要求各单位严防转基因材料遗失和被人恶意扩散。
绿色和平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窃取华中农大转基因水稻科研材料行为进行辩解,宣称属于实地暗访,并表示这是他们常用的工作方式。绿色和平更于5月13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报告称2013年底在武汉进行的大米和米制品检测显示近三成样品含转基因成分,并称“我国公众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实验’了十年,侵犯了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给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风险。”
针对此事件,网上有很多争议,但支持绿色和平者罔顾我国法律规定,认为绿色和平窃取水稻科研材料并无什么问题,其目的是为了调查取证,并为防止转基因水稻扩散出去所做的工作。但很明显,绿色和平并无执法调查取证权,采取盗窃和破坏方式获取华中农大科研材料,对华中农大科研团队造成重大损失。绿色和平并非一般的偷盗。绿色和平作为一家境外机构,将盗窃对象定位为我国科研材料,而这些材料涉及到中国国家科研成果和科技秘密。利用绿色和平打着“反转”旗号采取非法手段得到并偷出国境的中国科研材料,欧洲迅速研发出了针对中国转基因水稻的检测技术和方法。2006年在《欧洲食品研究技术》杂志德国学者发表的关于转基因抗虫水稻检测技术的文章,在材料和方法中明确表明其Bt水稻样品来自于绿色和平组织2005年春天在湖北松滋所获得的种子。可以发现绿色和平盗取我国科研材料,并将其流到境外,导致转基因材料非法扩散,已经直接威胁到国家科研安全和粮食安全。
但是,由于我国司法机关欠缺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经验,不能科学评判被盗水稻科研材料价值。海南当地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至今并未正式立案,他们认为被盗几包种子和材料价值并不大。这显然对华中农大和国家不利。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公司一般起诉对方侵犯其“专利权”和“品种权”,其条件为“盗取别人的种子经繁殖后进行销售,造成不良后果”。但在本案中,无法按照一般专利权或品种权侵权主张民事赔偿。但这并不排除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追究绿色和平侵犯华中农业大学商业秘密权和技术成果权的法律责任。
山东贵合律师事务所武合讲律师认为:华中农大对其研究的转基因水稻材料,采取了限定知悉范围、种植场地设置围墙、存放转基因水稻材料的仓库加锁、指派人员看护限制来访者等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足以防止涉密技术信息转基因水稻材料泄漏。绿色和平非法窃取华中农业大学转基因水稻科研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等规定,应当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且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对华中农业大学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对窃取转基因科研材料等重大科研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十分不足。中国很多优质农业遗传资源流失,国家科研机密和成果被窃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国外科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科研种子材料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都十分严格。据“盗取美国知识产权问题委员会”发布的报告称,科技窃取每年给美国造成逾3000亿美元(约合1.8万亿元人民币)的损失,相当于美国到亚洲的年度出口总额。在种子科研材料保护领域比较近的一个例子,是2013年12月6名中国公民被指控涉嫌窃取美国玉米种子机密,其中包括一名中国种子公司的负责人。美国联邦调查局认定,中国公民行为威胁了美国国家安全,他们评估认定被盗玉米种子市价达到三千万美元。在美中国员工莫海龙被起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绿色和平作为从事环保工作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其在20世纪70年代成立初期,以反核试验为目的,起始宗旨是标榜不愤怒不过激的公民不服从与非暴力反抗,但他们的所言和所行并不大一致。现在的绿色和平组织侵扰损坏私产的行为日趋增多,而且组织成员和组织本身日益极端化,部分行径十分出格,甚至严重违反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绿色和平所推崇的“物种灭绝”和“转基因有害”结论多来自夸大和错误的研究,更基于某种目的对错误观点进行恶意传播甚至造谣。绿色和平在我国境内炒作宣传“转基因有害”,质疑我国政府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采取非法手段窃取转基因科研材料,故意破坏转基因科研成果,阻挡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对于绿色和平窃取国家科研材料,故意破坏转基因科研成果,我国现有法律应对更显不够。
现有证据表明,绿色和平组织每年都有来源不明的大额资金用于中国收集情报,其实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之规定,应该承担间谍罪罪责。有据可查的是,绿色和平长期以来窃取转基因研发者科研材料,并偷渡境外。2005年绿色和平发布调查报告称,在湖北附近收集了25份水稻样品,并送到德国基因时代公司进行检测,发现有19份转基因阳性样品,该报告和此后公开发表的一些文献,也可成为绿色和平从事商业间谍活动,窃取中国科研情报的有力证据。2014年4月11日,绿色和平在窃取华中农大南繁基地水稻科研材之后表示,这是他们的常用做法,可见其对自己违反法律规定认识尚不清楚,或者清楚而故意回避,但并不影响对本次事件的定性。
实际上,我国投入巨大资金的转基因重大专项和863“绿色超级稻”计划,历经10余年努力研发的成果,是国家重要的科研机密,也是国家生物技术战略重要内容,而且具有极高的商业应用价值,在未被正式公开之前,即被绿色和平工作人员窃取,且极有可能被绿色和平再次偷渡出境外非法扩散,导致我国珍贵的种质资源流失,科研机密被境外机构或企业获取,抢占中国占有领先地位的转基因水稻研发应用市场,或者针对中国出口粮食设置相应的技术壁垒,直接威胁到我国未来的粮食安全、贸易安全和国家安全。无论从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角度来考虑,绿色和平窃取行为都将严重侵犯国家、研发者、生产者和应用者利益,给国家和企业、农民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仅仅以被盗科研材料承载物体本身价值计算,更应看到其所凝聚的科研工作者长期辛勤付出的智慧和心血和其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因此,对绿色和平盗取华中农大水稻科研材料行为,应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沈大力 刘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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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0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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