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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在法律适用上,当然是以适用国内法为主。即使和其他国家有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也一般会把国际公约的内容内国法化之后才适用。只有在参加的国际公约的内容,内国法无规定时,该缔约国一般会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适用该公约的规定。
这就是法律的地域性限制。
这可以解释蒋继平先生提出的,为什么在中国已经批准安全的转基因水稻,却在欧美是非法的。因为被中国批准安全的转基因水稻,如果要获得欧美的安全证书,必须向欧美提出安全审批申请。但中国国内目前并没有已经产业化的转基因水稻品种,谁愿意去欧美提出安全审批申请?
同样的,即使在美国获得安全审批的转基因品种,中国要进口的话,进口商也必须提出该品种的安全审批申请,获得进口许可的安全证书,才可以进口。欧盟进口美国,阿根廷,巴西等国的转基因产品,一样要在欧盟获得安全审批。
在每一个国家获得安全审批的过程都是程序复杂和漫长的。因为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遵循个案原则,因此,除了种植许可的困难,还有出口许可获得出口国的安全审批的困难。
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想进口到中国的转基因产品,必须在其他国家已经产业化。也就是说,在出口国没有种植的作物,是无法在中国进行进口安全审批申请的。如果遵循国际法上的对等原则,到欧美等地申请转基因水稻的安全审批证书,如果中国没有进行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也是难以获得批准的。就更不用说其他审批要求上的障碍。
品种审定制度是中国的一个特色制度。所以美国人欧洲人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已经由中国政府批准安全的转基因水稻,其种植却是非法的。为什么中国人不尽快到欧美进行转基因水稻的安全审批申请,也增加它们检测转基因水稻的负担?因为欧美是市场经济国家,种子能否销售和上市,是由市场说了算的。对于农民(农场主)不欢迎的品种,自然会由市场竞争和选择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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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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