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的一篇博文,本为一个科研笔记,以备研究之用。但很快就被沈阳先生拿去说事。初步浏览其博文,其用来论证的观点,明显和我的本意相背。
他可能关注我还不够。
对转基因问题的尤其是法律问题的关注,我已经持续七八年了。但作为一个研究者,我一般不会轻易在博文发表观点看法。最多写一些动态及关注一些事件进展。
我这些年关注最多的就是转基因水稻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曾花大量精力和投入分析国内外专利布局。应该说,我是有资格说说中国的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问题的。
我之前发表的文章已经对曾经传播甚广的绿色和平组织的研究报告做过批评。
研究孟山都在美国和巴西的专利诉讼案例,想要说明的问题是:农民权益在不同的制度下可能得到的保护不同。专利制度保护转基因植物品种,不利于农民权益保护。但这和各国的国情不同有关,比如,美国很难看到像中国这样的“小农”,他们的农民是“农场主”,巴西是既有农场主,也由小农的国家,印度是有小农的,中国是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是小农,新疆和东北地区存在类似于美国农场主的农民。所以,中国是知识产权制度涉及中依然保护农民留种权。
关于农民留种权制度的法理价值,我研究的另外一个课题“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中有更多关注。这里也不展开论证。
目前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中,有普通专利保护、植物专利、植物品种保护的美国多重保护模式,有植物品种保护的单一保护模式,有普通专利加植物品种保护的双重保护模式。其中对发展中国家比较重要的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尤其是以保留了农民留种权的UPOV1978年文本确立的保护方式。
中国在转基因水稻专利上相比其他转基因植物,具有很强的优势。在将来可能产业化的转基因水稻品种的知识产权构成上,完全可以拥有自己绝对的知识产权权利。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421287-621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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