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友ddsers经常来俺的博客瞧瞧,几次被俺看见背影,谢谢他(她)的关注。
昨日写了一个科研笔记:美国两州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运动一再受挫,引起ddsers博友再次关注。因为该博文没有提供评论功能,所以他只能留言给我。
我主要研究和转基因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会经常就自己的阅读写些相关的博文。留个印记只是为自己以后研究相关问题时备查,也希望读我的博客的朋友,学生,能根据我的简单介绍,找到更多的研究思路和线索。
我注意到科学网博客在博客首页推荐的和转基因相关的博文,多是负面的。但我所知道的,科学网和中科院有密切联系,而中科院对转基因技术的态度也是非常明确的,并承担大量和该技术相关的课题。
ddsers博友问:美国消费者的透明知情权在美国不受保护吗?他同时在欧洲撤销动物专利博文后评论到:美国也该向欧洲学习一下了。
我就只能就我自己的观察思考谈一下看法,不同观点允许争论。
透明原则是转基因技术安全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点美国做得非常好,很值得我们学习。关于这一点,我将专门撰文论述。透明原则几乎贯穿美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的全过程。
因为知情权和透明原则密切相关,ddsers博友或许会继续问:既然美国的安全管理是透明的,为什么没有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
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我们已经公开发表文章论述过这个问题,自愿标识和强制标识,都是标识的一种形式。一个国家选择确立何种形式的制度时,会考虑各种因素。
我在这里只能这样说:无论是什么样的立法模式,都是利益选择的结果。
我们稍微比较一下欧洲和美国在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产品上的差异,观察一下两个国家地区在转基因产品上的不同地位,就能够做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制度的差异,其实是利益衡量的差距。
最后我反问一句:如果你是美国,你会学习欧洲吗?
读大学一年级的时候上的法学理论基础课程中就讲到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论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条件决定的。虽然现在将该门课程改为《法理学》,但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证,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法的本质,虽然不是全部。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421287-568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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