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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的《粮食法》第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依据《粮食法》草案可以看出,《粮食法》的调整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而第十二条关于粮食种质资源和转基因粮食种子的规定,是作为第二章粮食生产的一个条文出现的。粮食法对于粮食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的规定,其力度和内容并没有超越现行《种子法》的规定。而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对于“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表述内容,也没有超越原有的种子法第十四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内容。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转基因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安全评价及管理,许可制度,监管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未经过安全评价程序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利用转基因技术,已经是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粮食法》草案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质量监督、粮食、工商、价格、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一条款,也只是一个指引条款,最后的法律适用依然指引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
稍微懂点汉语表达的人,阅读这样的法律条款,能够直接得出《粮食法》草案限制或者禁止转基因技术应用于主要粮食作物这样的结论吗?
说到底,《粮食法》草案不过和已经生效的《种子法》,《食品安全法》一样,采用同样的立法技术,将对转基因技术进行法律管理的职责,依旧指引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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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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