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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体会:说说离婚冷静期

已有 4486 次阅读 2020-5-30 15:16 |个人分类:科学与法律|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民法典第五编

第四章 离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摘自民法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编)第四章离婚内容中对自愿离婚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增加了一个“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何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夫妻双方需要解除婚姻关系提起离婚申请时,并不能马上得到政府机构颁发的离婚证,而是需要双方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双方在没有撤回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自愿离婚确认。而从提交离婚申请,到自愿离婚被确认的这段期间,就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婚姻家庭制度新增加的一个法定期间。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间是三十日,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开始计算。

 

提交离婚申请的日期,是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的离婚申请日。离婚申请日开始后30日内,如果离婚申请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申请,离婚申请日就不再保留。如果再次申请申请离婚,需要重新确定离婚申请日。离婚冷静期间也重新计算。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未来司法解释出台,提交过离婚申请后,在离婚冷静期间撤回申请或三十日期间届满没有去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的,再次提交离婚申请,是否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需要明确的法律解释或法律规定。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经达成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情形。而对于一方提出离婚,或虽然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的,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对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但现在的民法典第五编内容中,依旧保留了离婚案件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审理案件时应当调解的原则。也就是说,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了避免离婚当事人的不冷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是被明确要求“调解”。

 

无论是行政程序的离婚冷静期,还是司法程序的“应当调解”,都是国家权力在程序上对婚姻当事人对婚姻关系解除的一个干涉。所以,所谓的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其实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为什么有这样的公权力对私权处分的干涉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中国的文化传统。“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传统文化的人物“月老”“红娘”是被大家喜爱的,家家都欢迎。是婚姻关系在传统社会中牵线搭桥的重要人物。就是现代娱乐节目“非诚勿扰”等,也深受大众欢迎。就连主持人都被当作明星被观众喜爱。而一些拆散婚姻的人物,无论是民间故事《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的马文才,还是民间传说《白蛇传》中的法海,都被当作“恶”的化身,其被不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拆散了相爱的男女或婚姻。所以,在民法典中加入挽留婚姻关系的程序,可能代表了立法者“去法海化”的价值选择,是顺应传统文化需求的。但是忽略了婚姻当事人的主体性,假设了婚姻当事人对婚姻态度的非理性立场。这可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却被立法者作为实现和谐价值观的立法条款。以爱的名义干涉,不正是中国所有中国家长们关心孩子们的理由吗?

 

第二,法律对现实的回应。当前离婚率很高。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书403.4万对。而离婚的主体,过去是以中年人为主,但近年25岁至34岁的年轻夫妇离婚率迅速攀升,有些年轻夫妻甚至在蜜月期提出离婚。 2016年上半年,中部省会城市就有近5000名90后离婚,占全市总离婚人数的21.12%。闪婚闪离现象屡见不鲜。规定离婚冷静期,就是不让你自愿离婚得那么“自由”,从法律层面给一个三十日的缓冲期。即使离婚的事实最终也不能更改的话,也在程序上增加离婚的时间成本。使冲动离婚的冲动冷静下来。也许就减少了离婚的对数。

    

离婚率.jpg 

数据来源:民政局。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

 

第三,稳定家庭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构成要素。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通过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立法者想因此打消部分冲动离婚当事人的离婚念头,从而减少离婚率,增加家庭的稳定性。冷静期的存在,也为家庭其他成员参与调解婚姻家庭矛盾,提供了时间和机会。结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可能还涉及到两个家族的利益。离婚也不是两个人的事,更有可能关系到子女的成长和教育。虽然因爱而结合是符合道德的,但没有爱情而只存在亲情的婚姻是比比皆是。无爱的婚姻是一定要解除的吗?也许对爱情至上的人来说是应该如此。但每个人从来都不是为自己而活的。尤其是中国是一个强调牺牲个人利益而保护集体和公共利益为高尚的过度。倡导大义高过对自己的关爱。所以在难以协调甚至无法阻挡你的个人权利行使的时候,让你牺牲30日的时间,冷静冷静,有什么不可?说不定你真的后悔离婚了呢?到时候你还要感谢国家制度了这样一部法律呢?

 

第四,其他国家法律的启发。中国不是唯一设置这样的制度的国家,也不是最早设立这样的制度的国家。中国之所以很“中”,窃以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她的善于学习。我们研习法律的人,在论证中国设立某项不曾在中国出现过的制度的时候,不是经常要拿某某国家有规定值得借鉴来做一下比较法的研究么?比较来比较去。无非就是,这个在A国或者B国有的制度很好,中国应该学习,也应该写进法律。哪些国家有类似的冷静期制度?美国,英国,韩国。他们的时间有的还比中国的长,有的长达半年或一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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