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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健康报告》第1号--是否涉嫌非法发布信息?

已有 5563 次阅读 2013-1-10 21:24 |个人分类:天涯论道|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世界第一, 2049, 中国健康, 美国垫底

  1月8日,中国科学院国家健康研究组在北京对外发布《国家健康报告》第1号。报告研究结果显示,100个样本国家中,瑞典、中国、卢森堡位列国家责任指数前三,而美国则排名倒数第一。

 该报告称,国家健康是中国超越美国最大、也是最重要的“本钱”,中国只要坚持内修外适、强身健体、善养国家“精气神”,预计到2049年,就一定能够全面超越美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该创新性成果发布后,世界各大媒体“争相转载”,全国上下也一片"欢欣鼓舞",但也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士(包括科学网的“黄老邪”等人:“杨多贵又火了一把”本文引用地址:://bhttplog.sciencenet.cn/blog-2984-651180.html )对此“重大成果”提出质疑,甚至指出该信息发布有涉嫌非法盗用“中国科学院”之名。"中国科学院"有关方面是否应该查它一个“水落石出”,给公众一个交代呢?

 

下面是中国科学院办公厅2012年6月发布的声明:(转载自:http://www.cas.cn/ggfw/tzgg_1/201206/t20120601_3589292.shtml

  近期,社会上一些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使用中国科学院的名称、标识为其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严重侵犯了中国科学院的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此,中国科学院郑重声明:

一、中国科学院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享有“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等名称的专属使用权,以及中国科学院标识的所有权。未经中国科学院书面授权或者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国科学院的名称、标识。

二、中国科学院本部不从事任何具体产品,包括药品、医疗用品和保健品的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中国科学院书面授权或者许可,在其产品或者服务宣传上使用“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等名称或者中国科学院标识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三、自本声明发出之日起,刊登或者播出擅自使用我院名称或者标识的侵权广告或其他侵权信息的媒体,以及提供前述侵权广告或其他侵权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擅自使用我院名称或者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四、我院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全部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特此声明。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416625-651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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