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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玛斯·H.金的证词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调查华人入境问题联合特别委员会报告书(1877年2月27日)
黄安年推荐 黄安年的博客/2014年12月26日发布
现在发布的是该书选用的全文PDF版,载(陳翰笙主編:《華工出國史料彙編》第三輯《美國外交和國會檔選譯》,中華書局,1981年版, 第255-263頁。)
证词谈到:我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当过雇员。我的职务是在中国移民上船前来此地是,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工作的目的是查明这种移民是否符合美国禁止苦力入境法案的规定。(第255页)
我时常在检查工作中见到苦力们的契约。并把契约翻译给苦力们听。这种契约一般都盖有中国内地小官的印章,证明出洋苦力们在家乡的亲戚朋友,已经为苦力作了担保,定必信守契约;招工人为苦力垫出的款项将从苦里在海外作工的收入中分期拨还;苦力们还须为他们所欠的债务加付利息,利率有时高达每月5%;和苦力应还的钱怎样交付,交给谁,在哪里交等等。另有一种契约里面只提某人欠了多少钱;他应当向有这张借据的人还多少钱.契约里面除此之外一概略而不提,而它对于苦力则和前面提到的那种契约一样发生效力。(第255-256页)
来加利福尼亚的中国苦力,大多数都是专为供应此地的苦力经纪人和包工商人的需要而从中国招来的。此地的苦里经纪人或者承包大工程的商人派人携带大宗款项,去香港选雇他们所需要的人手,并向从中国内地招到的人赊入款项作为旅费、安家费用等。双方订妥契约之后在香港上船前来旧金山。另外,还有些到过加利福尼亚的中国人,他们把在美国的积蓄到的钱带回中国,作为招人出洋的资本。他们各按自己资金的大小,招到多寡不等的苦力,从香港装上船带到此地,然后分租给此地的中国人或美国人。苦里和带他们出来的人之间也有契约。(第257页)
照片9张,拍自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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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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