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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曹雪芹,先辨清《红楼梦》的“著作权

已有 3511 次阅读 2013-11-27 11:55 |个人分类:学术问题研究(10-11)|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纪念曹雪芹, 辨清《红楼梦》, “著作权

纪念曹雪芹,先辨清《红楼梦》的“著作权


推荐赵建忠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31127发布

 

(按:今天中国艺术报第三版学苑发表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天津市红楼梦研究会会长赵建忠为纪念伟大作家曹雪芹逝世250周年的文章纪念曹雪芹,先辨清《红楼梦》的“著作权,现在推荐发布在博客上,期望引发更多网友关注,感谢赵建忠教授通报。原文请见PDF版)

 

 在曹雪芹逝世250周年之际,对这位文学巨匠的纪念活动已拉开序幕。如果说《红楼梦》在一座座文学的崇山峻岭之间可比作世界屋脊——珠峰,那么,曹雪芹无疑就是星汉灿烂的文学星空中最醒目的一颗;然而, 《红楼梦》 著作权的讨论在学界一直没有停止过,应该指出的是,著作权讨论中还存在一些阐释盲点,深入探讨下去必然涉及到对《红楼梦》素材来源、人物原型、成书过程等红学关键问题的不同理解,这个问题的讨论有着重要学术意义。《红楼梦》著作权解决不好,红学就必然缺少学术定力和操作规范。章学诚曾说过:不知古人之世,不可妄论古人之辞也。知其世矣,不知古人之身处,亦不可以遽论其文也知人论世的治学传统,在人文学科领域是具有普适作用的。

 《红楼梦》著作权的三种代表性说法

  归纳起来,从《红楼梦》诞生至今,关于这部伟大作品的著作权不外乎存在三种代表性说法:一、承认作者渺茫难考、不详其人。就连首次刊印《红楼梦》的程伟元都没弄清楚,他在程甲本序言上只是说作者相传不一,究未知出自何人。这种情况固然是由于旧时代轻视小说的现象造成,以致于作者根本不懂得也不重视自己的著作权而普遍署化名,但也与《红楼梦》这部小说存在碍语有关。清宗室弘旿就称《红楼梦》非传世小说,余闻之久矣,终不欲一见,恐其中有碍语也。当然, 《红楼梦》并不因为有碍语就不得传世,相反,它是不胫而走成为当时和以后的岁月里最深入人心的一部伟大作品。二、否定曹雪芹的著作权,猜测《红楼梦》作者另有其人。如邓狂言《红楼梦释真》猜测为诗人吴梅村作,也有人猜测作者为词人纳兰性德,寿鹏飞《红楼梦本事辨证》确指是《四焉斋集》的作者曹一士,上述这些提法大多局限于索隐派诸家制造的混乱,其用意无非是为他们的学说张本,故其说法并没有多少可资征信的史料作为立论基础,属于无稽之谈,也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三、确定《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这种说法以胡适撰写的《红楼梦考证》为代表,尽管此前也有人提出过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的说法,但未经详细论证,或者是道听途说的稗贩相传,而真正从文献出发,根据清代笔记、志书及其他史料爬梳剔抉,通过乾嘉学派式的严谨考证,得出作者为曹雪芹的结论,当自胡适始。

石兄说原始作者

  新红学的奠立实际是从考证《红楼梦》作者出发的,经过几代研究者的共同努力,曹学已蔚为大观并成为整个红学体系中的新典范,诚如美籍华裔学者余英时在近代红学的发展与红学革命一文中指出的:胡适可以说是红学史上一个新典范的建立者。这个新典范,简单地说,便是以《红楼梦》为曹雪芹的自叙传。而其具体解决难题的途径则是从考证曹雪芹的身世来说明《红楼梦》的主题和情节。胡适的自传说的新典范支配了《红楼梦》研究达半个世纪之久,而且余波至今未息

  然而, 《红楼梦》的著作权并未停止论争,这又有着多重因素,但根本原因是将《红楼梦》草创放在清乾隆朝并视为曹雪芹一个人独立完成,使得《红楼梦》文本内部的很多矛盾现象难以得到合理全面的解释,于是出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戴不凡先生提出的《红楼梦》原始作者石兄说,从此《红楼梦》 著作权的讨论真正进入到学理层面,接踵而来的便是猜测这部小说的原作者为脂砚斋、曹渊、曹頫、顾景星等,实质上也是《红楼梦》著作权争鸣的继续。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新说除了指认各异外,其思路与当年戴不凡先生基本相同,即把曹雪芹在《红楼梦》楔子中虚拟石头撰书而自己扮演批阅增删者角色的虚构情节,当成了实录真事,所以都是在考证那个撰书的石头究竟是谁。近年来,又出现《红楼梦》作者为杭州人洪昇的新说,提出者土默热先生认为洪昇到江宁织造府演《长生殿》时给曹寅留下的《稗畦行卷》就是《红楼梦》初稿,但这种论断缺乏文献支持,也无法推翻《红楼梦》作者为曹雪芹的证据链。

  实际上,提出《红楼梦》成书过程中最早存在一个原始作者,曹雪芹只是在此基础上写定,清代裕瑞《枣窗闲笔》中早就提出过,他认为闻旧有《风月宝鉴》一书,又名《石头记》,不知为何人之笔。曹雪芹得之,以是书所传述者与其家之事迹略同,因借题发挥,将此部删改至五次,愈出愈奇。关于《风月宝鉴》 ,甲戌本第一回脂批曾记载其为雪芹旧有,这个旧有两字红学界也有不同理解,可分为曹雪芹原著或他人所著的不同解释,但有一点却能达成共识,从老一辈红学家俞平伯先生起,研究《红楼梦》的专家大都认为,《红楼梦》是由《风月宝鉴》旧稿改写而成的,笔者基本认同这个观点,因为《风月宝鉴》的很多内容确实已经融化进我们今天看到的《红楼梦》 ,其中大部分显然都是与男女私情的风月云雨方面有关的。当然两书也有本质区别,《红楼梦》是新创作的小说,而《风月宝鉴》大多是实录其事,倘按照以上裕瑞《枣窗闲笔》中的说法并结合脂批推测, 《风月宝鉴》可能是曹棠村或曹雪芹家族中人所写,用来作为子弟警戒的作品。从《红楼梦》前二十几回那些描写中,仍然可以看出没有完全摆脱小说《金瓶梅》写作套路的影响和制约,这应该是《风月宝鉴》旧稿留下的痕迹,乃旧时代民间常用来教诫青少年的常用手段,但是曹雪芹并未受此创作思路的束缚,随着以后认识的深化和审美追求的提高,他走出了风月故事的峡谷,在披阅增删的过程中激活了形象思维能力,在三十回以后基本就淡化了这种痕迹,开始把笔触转向抒发儿女之真情,从而转向了一个更高也更永恒的层次,他甚至在开篇还批评了那种不入流的风月笔墨,这也可以看做是他创作过程中的反思。我们大致可以推测,《风月宝鉴》大约在乾隆初年到了曹雪芹手中,他对这部以他家实事为主要基础的小说很感兴趣。秦淮旧梦富贵温柔之乡的生活他也曾过了近十三年;与石头少年时的生活经历相似,于是将这部小说改编新创,既可以保存他家的部分史事,塑造一群少女使闺阁昭传;又正好表现他丰富的文学才华。 《风月宝鉴》的情节转换,本身就说明了曹雪芹对《红楼梦》所拥有的著作权,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原始作者问题,还是能得到某些启发的。

  从家族累积看《红楼梦》创作

  应该承认,原始作者说的提出,对于圆满解释《红楼梦》文本的复杂现象有启发,但有的研究者论证过于简单化,探索中还因诠释过度走向误区,过多局限于某位原始作者的探究,给人以否定曹雪芹著作权印象。笔者认为,用家族累积说来替换原始作者概念似更贴切,这是基于脂批提供的丰富信息尤其是《红楼梦》成书过程的长期性而作出的新思考。提出家族累积说意在阐明,曹雪芹与《红楼梦》素材的提供者不仅熟识还大都是亲友,是三代以内人述说家史甚至写出部分初稿,后由天才的曹雪芹创造性地完成。家族累积说提出的目的是为了探索《红楼梦》 原始作者时眼界更开阔,试图对著作权上的偏颇加以节制,从而更恰切地把握《红楼梦》诞生过程的文化语境,对这部作品文本复杂构成加以阐释。家族累积说的提法还可以与红学界已取得的曹学成果挂钩,启示人们去探索曹氏家族的遗传基因特别是曹寅的文化素养对曹雪芹直接、间接的影响,这个新命题一方面承认曹雪芹十年辛苦披阅增删以及在最后定稿上所花费的创造性心血,另一方面也不抹煞此前曹雪芹家族诸多人分别从事的提供素材、草创初稿并参与早期《红楼梦》评点的工作。

家族累积说不仅不否定曹雪芹的著作权,还是对曹雪芹著作权状况的丰富补充,也可以说是在思索中努力发现《红楼梦》作者问题的学术增长点。实际上,曹雪芹的著作权是否定不了的,时人的很多文献可作铁证,如清宗室诗人永忠著有《延芬室集》,从诗题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吊雪芹三绝句,姓曹就明确无误地标明了《红楼梦》作者;再如明义的《绿烟琐窗集》中《题红楼梦》小序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惜其书未传,世鲜知者,余见其抄本焉,又是条硬证。明义是明琳的堂兄弟,而明琳恰是曹雪芹好友,墨香又是明义的堂姐夫,所以明义应与曹雪芹也认识;至于甲戌本第一回脂批云余谓雪芹撰此书,中亦有传诗之意,说得就更清楚不过了,那些欲剥夺曹雪芹著作权的人若想立新说,永忠、明义、脂评等文字就是最难逾越的障碍。如前所述,索隐派诸家极力要将《红楼梦》作者拉回到明末清初,试图以此来印证作品体现的遗民情结,他们采取的策略也是从著作权入手,提出自己心目中作者的写作初衷,进而臆测《红楼梦》的命意,这样,著作权就成了新旧两派红学必争的阵地,从某种意义上讲,《红楼梦》著作权问题贯穿着一部红学史。

  诚然,我们没有理由认为, 《红楼梦》仅仅是曹雪芹个人生活的起居录,但我们也很难设想,一个对作者生平一无所知的研究者,会对《红楼梦》的理解把握到什么程度。至于有些研究者站在文本主义立场上更关注《红楼梦》作品自身本来无可厚非,有些研究者还引福克纳、海明威等世界名作家的观点,如认为作家的名字应该退隐于作品身后等,某些提法确实也有片面的深刻之处,但不能将作家本位作品本位完全二元对立起来,袁世硕先生最近就发表文章指出:文学和文学史研究增加读者接受的维度,是应有之义,但丢开作者生产和作品表现的维度,就由一种片面性走向另一种片面性,而且是更大的片面性,这种片面性在古代小说研究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对考证作者的极端轻视。我们今天对曹雪芹最好的纪念方式,首先就应该对《红楼梦》著作权辨析清楚,对于一部伟大的作品,连它的作者都没整明白,却去泛论所谓创作主旨,那是无异于痴人说梦的。

http://www.cflac.org.cn/zgysb/dz/ysb/history/20131127/index.htm?page=/page_3/201311/t20131127_233185.htm&pagenu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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