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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妇幼、残疾和退伍军人及住房福利保障PDF版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2年12月8日发布
本文系笔者著《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历史编第十二章《美国社会福利的老年和医疗保障》内容,该书1998年3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见第369-391页。这里发布的是PDF版24页。
这里的文字版曾以同题发表在2007年8月1、2日黄安年的博客的屋篇博文(见附下),两者内容有些区别。
美国妇女、幼儿福利保障
黄安年文 发表:2007年8月1日
本文系笔者著《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历史编第十二章美国妇幼、残疾和退伍军人及住房福利保障第一节妇女、幼儿福利保障的内容,该书1998年3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见第369-372页,文字上有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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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面说的就业和失业保障、老人保障、医疗保障外, 美国的社会保障还涉及妇女、幼儿福利保障、残疾人福利保障、退伍军人安置保障等利益集团福利保障。下面分别简要叙述。
一,妇女、幼儿福利保障
妇女、幼儿福利保障涉及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AFDC);家庭补助计划(FAP);儿童营养补助(学校午餐、早餐、儿童食品等);儿童服务(养子,养女照顾, 日托等)。本世纪以来到60年代初, 这一方面的主要立法大体有:
1912年建立联邦儿童局调查并提出儿童福利和问题的报告。
1921年国会通过母婴法案,即谢泼德——汤纳(Sheppard--Towner, Maternity and Infancy Act), 授权提供联邦资金以推进妇婴福利。
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规定联邦政府每年为州提供母婴健康计划380万美元, 提供残疾儿童服务285万美元, 提供儿童福利150万美元。
1939年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授权增加经费:母婴健康计划582万美元, 残疾儿童服务387万美元, 儿童福利151万美元。
1943年国会授权提供联邦特别拨款作为对部队母婴的紧急照顾。
1946年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授权年增加经费:母婴健康计划1100万美元,残疾儿童服务750万美元, 儿童福利350万美元。
1950年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授权1951财政年度增加经费:母婴健康计划1500万美元,一年后1650万美元; 1951年财政年度残疾儿童服务1200万美元,一年后1500万美元; 儿童福利350万美元。
1956年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授权年增加经费:儿童福利服务1200万美元。
1958年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授权年增加经费:母婴健康计划2150万美元,残疾儿童服务2000万美元, 儿童福利1700万美元。
1960年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授权年增加经费:母婴健康、残疾儿童服务、儿童福利三项共每年2000万美元。
1962年公共福利修正案, 增加拨款经费:儿童福利1963财政年度3000万美元,1964财政年度3500万美元, 1965-66年财政年度每年4000万美元, 1967-68年度每年
4500万美元, 1969年度开始5000万美元。
1963年母婴和儿童福利授权自1970年起每年5000万美元。〖1〗
1984年6月, 国会通过了儿童健康保险计划(the Child Health Assurance Programs), 扩大对孕妇、婴儿和5岁以下的儿童而生活在每州的贫困标准下但没有享有保险的人的保障。〖2〗
对母亲的补助最早出自救济贫困母亲并抚养儿女的需求。30年代罗斯福新时期的社会保障立法确立了州政府对家庭尤其是母亲的福利政策。需要指出,战后尤其是60年代以来, 妇女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妇女就业和妇女家庭两方面都有重大变化。一项研究报告表明, 20-44岁年龄段的妇女在1986年是单身家庭, 二元配偶工薪家庭所得退休金往往低于单身汉。〖3〗为低收入带有儿童的家庭提供基本需求保障的妇婴儿童特别补充食品保障(The Special Supplemental Food Program for Women, Infants and Children WIC)是其基本项目之一。不少人对这一计划提出批评, 认为是失败的。〖4〗
有人对1985年4月至1986年7月间,加州洛杉矶县的无家可归家庭的妇女和儿童情况作了典型调查, 发现造成她们的贫困有四种情况: 夫妇失业, 母亲和亲戚失去联系, AFDC的母亲, 母亲是无家的少女。抽样调查表明,政府的“安全网”并不能提供低收入家庭足够的需求。〖5〗妇女的贫困作为一个严重问题的突出被称为“贫困女性化”(feminization poverty), 它提出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贫困妇女问题。〖6〗
妇女的就业情况成为影响妇女贫困的重要因素, 在70年代出现了两个未预见到的发展: 一个是生育率的骤然下跌, 另一个是参加工作的母亲比例上升, 这必将影响80年代以来的美国家庭生活。资料显示妇女生育子女数量减少, 平均每个妇女1-2个, 而在60年代平均每个妇女2-3个。70年代有18岁以下儿童的母亲参加工作的数量增加。家庭儿童数从1970年的6580万下降到1978年的5970万人, 同时工作母亲数量从2550万增加到3000万人。还有资料显示:一个孩子从出生到上大学的直接费用估计为64200美元, 而家庭可供使用的收入在16500-20000美元间, 一个母亲工作直到孩子14岁时可挣得工资100000美元。在这些家庭中570万属于单亲家庭, 2/5生活在贫困水平上, 而双亲家庭则为1/16。离婚率从1950年的2.6‰到1970年的3.5‰, 到1978年的‰,未婚生的婴儿占总数的14%。〖7〗家庭妇女的工作问题已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它不仅涉及家庭的稳定而且影响到贫困问题的解决。涉及到社会福利和工作的性别差异, 而在70年代以前, 普遍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8〗
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AFDC)计划的实施, 是60年代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福利保障发展中的一个大难题, 迄今褒贬论者针锋相对, 各执一词。本书叙述肯尼迪总统以来各届总统的福利政策中均已详细论述。这里就评价问题作一补充说明。
美国有一篇专门对比分析1960-1980年间各州实施AFDC情况的博士论文, 该论文通过对美国50个州1960,1970,1980年AFDC的受益率、平均福利金进行分析,分别列出七种情况:中位收入水平, 低工资职业率, 黑人人口比例, 参加投票率, 工会成员率,保守的新教徒的比率以及南部地区比率。关于受益者情况分别9类进行分析:低工资职业率, 贫困率, 失业率, 参加投票率, 黑人人口率, 工会成员率,女性户主家庭率,保守的新教徒的比率以及南部地区比率。1960年和1970年的资料显示:高收入水平,高参加投票率和趋向提供高福利金相一致; 1980年代则低黑人人口率,高工会成员率,高收入水平趋向提供高福利金; 资料还显示在60年代和70年代州的高贫困率, 高失业率, 高女性户主率,和低工资职业中女性低工作率, 趋向高的受益率;而且,在1970年低黑人人口率趋向高的受益率。 在1980年州的高工会成员率和高女性户主家庭率趋向高受益率。〖9〗在一篇关于为AFDC受益者建立需求最新标准的文章认为各州要求为参加AFDC者提供维持家庭生活美元 开支的“基本需求标准”。这个标准应该包括:①州与州之间要就什么样的标准或什么是标准达成共识; ②美国的下等收入阶层维持生计必须低于确定的最底工资;③联邦政府为贫困人民建立了贫困线, 然而这一标准低估了贫穷人口数字, 州在讨论他们的AFDC受益标准时要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贫困线。〖10〗
持批评意见的人认为:作为美国最大的儿童福利计划AFDC, 有1100万人享有这一福利。AFDC福利有许多的错误并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虽然有一些改革,但是没有什么改革是有成效的。如果要使改革成功, 必须纠正某些不该做的事情。〖11〗有的学者在批评AFDC对家庭影响时说: 美国的政策影响了美国的家庭生活, 问题的增多和提出,引起了对美国政府家庭政策的讨论, 回答是否定的。其一, 存在着社会问题; 其二, 在这一领域执行政策和控制工具的多变性; 其三, 政府对家庭生活的综合干涉与美国自由社会价值观相矛盾; 其四, 这种家庭政策反过来影响到民权自由, 使人怀疑它的价值。〖12〗有的学者批评说: 美国眼下美国关于“家庭”的全国性政策,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人们将发现这些情况在美国的出现: ①个人主义价值观在美国社会中仍是根本的; ②不言而喻的是在家庭崩溃前社区是乐意帮助的; ③社会问题的分析将非难受害者; ④社会对规定什么是“家庭”是无能为力的;⑤简单地说家庭部分成员的增加是没有意义的。〖13〗
有的学者认为在反贫困政策中像儿童支持保险项目(Child Support Insurance)是起来不小作用的。但是也提出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①缺少双亲的低收入家庭是否应该免除他们的儿童支持保险的资格? ②是否能够向单亲家庭提供更多的福利金? ③单亲家庭的儿童应否得到福利计划的帮助? ④当前儿童支持保险计划中实际存在什么问题?〖14〗有的学者认为, 在60年代的贫困基本上的老龄问题, 在目前,它不是唯一的贫困问题, 美国最贫困的集团是儿童。传统家庭的变化和AFDC的失败, 使得而问题日益突出。AFDC和其他公共援助计划需要改革, 联邦政府应当强调对儿童和家庭的支持提供教育和对成人训练, 以期使他们摆脱福利制度。〖15〗
越来越多的人主张解决AFDC弊端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实行工作福利。〖16〗有的学者认为对AFDC的重新评价涉及不同时期的价值观:资本主义,自由主义和相对主义等, 它对AFDC的性质和确定发生重要的影响。〖17〗
注释:
〖1〗ibid. 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 Maternal and Child We fare: Major Changes,1935-1964, 第1284页。并见[美]P·X·查乔托(P·X· Ciancioto), Economic Insecurity: The Experience of Women 62 and Over Under Social Security's Tirli I and II Programs(缺乏经济保障:在社会保障法第一、二章下62岁及以上妇女的经历),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hD, 1990. 并见[美]利沙恩·R·奥格拉戴(OGrady, LeShane R.), Older Women and Poverty(老年妇女和贫困),Social Work 35(5): 422-24, Sept.1990. [美]L·米利纳(Millner, L.),Maternal and Infant Health: Painful Policy Choices in Congress 1935-1987(母婴健康:在国会令人厌烦的政策选择), Bryn Mawr College PhD.1991.
〖2〗[美]马戈·L. 罗森巴赫(Rosebach, Margo L.), The Use Physicians' Services by Low-Children: The Role of Medicaid and Other Pactors (Health Insurance) (收入儿童的内科医生服务), Brandeis University PhD 1985.
〖3〗[美]B·B. 约翰逊(Johnson, B·B.), The Changing Role of Women and Social Security Reform(妇女作用的变化和社会保障改革), Social Work,32(4): 341-45.July/Aug. 1987. 并见[美]利贝·盖奇·摩尔(Moore, Libba Gage), Mother's Pensions: The Orign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omen and The Welfare State(母亲补助:妇女和福利国家关系的起源),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hD 1986. 并见珍妮特·莉莲·梅森(Mason,Janet Lilian), An Historical Policy Analysis of United States Child Welfare Policy(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历史分析),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Australia), PhD,1986.
〖4〗[美]乔治·G·格累厄姆(Graham, George G.), WIC:A Food Program That Fails(妇婴儿童保障:失败的食品计划),Public Interest 1991, (103): 66-75pp.
〖5〗[美]凯·扬·麦克尼(Mcchesney, Kay Young), Women Without: Homeless Mothers and Thiel Childern(户外妇女:无家可归的母亲和她们的孩子)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PhD, 1987.
〖6〗[美]贾尼斯·林恩·彼得森(Peterson, Janice Lynn), The Economic Status of Wome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American Wlfare State(美国妇女的经济情势和美国福利国家),The 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 PhD. 1987.
〖7〗[美]E·沃尔德曼(Waldman E.), A.S.格罗斯曼(Grossman, A·S.)等, Working Mothers in the 1970's: A Look at the Statistics(70年代美国的工作母亲:统计资料说明的问题), Monthly Labor Review, 102(10): 39-49,1979.
〖8〗[美]L·W·霍夫曼(Hoffman, L·W.), Changes in Family Roles,Socialization, and Sex Differences(家庭作用的变化,社会化和性别区别), American Psychologist, 32(8):644-657, 1977. 并见[美]B·M.密勒(Miller, B·M.), Private Welfare: The Distribution Equity of Family Benefits in America(私人福利:美国家庭福利金的公平分配), Brahdeis University PhD. 1992.
〖9〗[美]罗伯特·基尔南·麦克安德鲁斯(Mcandrews, Robert Kiernan), The Politics and Economics of Public Assistanc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American States,1960-1980(公共援助的政治和经济学:美国各州的比较分析,1960-1980), Syracuse University PhD. 1985. 并见[美]H·奥本赫(Oberheu H.), Studies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FDC Recipients (AFDC受益者的特性研究), Social Security Bulletin 40(9):15-20pp,1977.并见[美]L·D. 普拉特基(Platky, L·D.), 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 An Overview, October 1977(AFDC: 1977年10月的观点),Social Security Bulletin, 40(10):17-22, 1977.
〖10〗[美]C·L.斯科罗(Skoro, C·L.), Establishing an Updated Standard of Need For AFDC Recipients(为AFDC受益者建立最新标准),Social Work Research and Abstracts 27(3): 22-27pp, Sept. 1991.
〖11〗[美]R·B. 迪尔(Dear, R·B.), What's Right With Welfare?The Other Face of AFDC(什么样的福利是正确的? AFDC向何处去?), Journal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Welfare 16(2): 5-43, June 1989.
〖12〗[美]F·巴伯罗(Barbaro, F.), Should the United States have a Family Policy? (美国有没有一个家庭政策), Journal Social Welfare 4(2-3), 51-61pp. 1977.
〖13〗[美] L·施奈德曼(Schneiderman L.), Against the Fimily(不利于家庭), Social Work, 24(5): 386-389p, 1979.
〖14〗[美]I·葛芬克尔(Garfinkel I.),The Role of Child Support Insurance in Antipoverty Policy(儿童支持保险在反贫困政策中的作用),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479(May):119-131pp. 1985.
〖15〗[美]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Moynihan, Daniel Patrick), Welfare Reform: Serving Americaa's Children(福利改革:为美国的儿童务),Teachers College Record 1989 90(3): 337-341pp.
〖16〗[美]A·E. 克林(Kerlin, A·E.), Work or Welfare: the Choice for Single Mothers in Poverty (工作或福利:贫困的单身母亲的选择),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 Champaign PhD. 1990.
〖17〗[美]J·梅森(MAson, J.), J·S. 沃达斯基(Wodarski, J.), T·M·J. 帕尔海姆(Parham, T·M·J.), Work and Welfare: A Reevaluation of AFDC(工作和福利:AFDC的再评价), Social Work 30(3): 197-203pp, 1985.
本文引用地址: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15-5126.html
美国残疾人福利保障
黄安年文 发表:2007年8月1日
本文系笔者著《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历史编第十二章美国妇幼、残疾和退伍军人及住房福利保障第二节残疾人福利保障的内容,该书1998年3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见第373-376页,文字上有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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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残疾人福利保障
残疾人福利保障涉及为盲残人提供的补充保障收入;对永久性完全残疾人的补助(APTD);为老年人、盲残人提供的补充保障收入(SSI);残疾保障等。
30年代以来到60年代初, 这一方面的主要立法大体有: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公共援助项目中规定了对盲人的援助。
1937年铁路工人退休法规定如果是丧失工作能力可以提前退休。
1945年11月19日杜鲁门总统的特别咨文中提出, 为永久性残疾人和暂时性残疾人建立残疾保险项目。
1946年国会通过HR 1362 PL 79-572综合议案即铁路职工退休和铁路失业保险法修正案(Omnibus Bill,Amendment Railroad Retirement and Railroad Unempolyment Insurance Acts)。
1948年5月5日, 参议院财政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建议将残疾保障项目和OASI项目相联。
1949年10月5日, 众院通过社会保障综合议案(HR 6000), 它包含将将残疾保障项目和OASI项目相联, 以及一个为残疾人的新的公共援助计划。1950年两院为通过此案进行讨价还价的反复妥协和修正。
1951年通过铁路退休职业综合修正案(Omnibus Railroad Retirement Act Amendments HR 3669 PL 82-234), 规定服务10年的低限和按月支付福利金, 它包括对残疾人福利金的年龄要求。
1952年美国医疗学会反对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Omnibus Social Security Amendments HR 7800 PL 82-590), 要求附加冻结残疾保障和OASI相联的条款。从1952年到1956年围绕这一问题,两院反复磋商。
尽管美国医疗学会和美国政府的反对, 但是1956年8月1日,艾森豪威尔总统不得不签署两院于7月分别通过的将残疾保障项目和OASI项目相联的立法。这样OASI成了OASDI。
1958年通过的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Omnibus Social Security Amendments HR 13594 PL 85-840), 扩大了依靠OASDI获得残疾福利金工人的妻子和儿童。
1960年通过的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Omnibus Social Security Amendments HR 12580 PL 86-778), 废除了对残疾人享有福利金的50岁年龄限制。
1964年通过的社会保障综合修正案(Omnibus Social Security Amendments HR 9393 PL 88-650),规定工人在成为残疾人后的18月有资格提出福利金申请。〖18〗
1965年通过的老年医疗保险法案中给予盲人和残疾人以补助医疗的救济, 其款项由联邦和州及地方政府公共承担, 联邦政府给予州不同比例的补贴平均为55%。
1968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建筑无障碍法, 要求联邦政府资助的公共建筑物要为残疾人提供方便。
1970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法, 要求接受联邦资助发展公共交通的各州, 在公共交通方面 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照顾。
1973年通过联邦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法案,要求联邦资助的高速公路, 在设计,建造,经营时, 要考虑残疾人使用的方便。同年制定的残疾人康复法, 要求每个联邦机构雇佣或扶持相应数量的残疾人员, 禁止接受任何联邦基金援助项目的残疾人歧视。
1975年通过了救助发展中的残疾人法及人权法案, 要求接受援助的受益人,雇用和扶持残疾人。同年制定对全体残疾儿童实行教育法, 以保证所有残疾儿童享有免费的和适当的公共教育的权利。这一年在国家住房法修正案中,要求排除在联邦政府提供资助的住房上消除对残疾人设置的障碍。
1977年联邦政府颁布了新的法规, 消除残疾人所遭受的差别待遇:①今后修建的所有公共设施, 在设计上要便于残疾人; ②所有医院和学校至少在三年内对残疾人开放;③雇主不得拒绝雇用残疾人;④受雇者不应以身体检查为由受到差别待遇; ⑤残疾人有权接受免费教育;⑥取消为残疾儿童设立的特殊班级和养护学校; ⑦高等学校设置的课程应为平等就业机会创造条件;⑧学校,医院及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应准备手语翻译,盲人读物。
1978年通过的修正残疾人的康复法案, 要求建立全国残疾人研究所。〖19〗
80 年代以来, 残疾保障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通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修正案(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Amendments of 1980), 补充社会保障收入(SSI)和残疾人社会保障计划都增加了对残疾人的保障规定。州和地方政府在承担一般援助项目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20〗
1990年7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1990年7月12日和13日众参两院分别通过的美国人残疾保障法(Americans with Disbilitities Act ADA, 933号), 规定禁止在就业、公共事业、社会生活和公共设施等方面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在法案的宗旨中明确规定: “提出明确、全面的全国性目标, 即清楚对残疾人的歧视; 明确、有力、连贯的强制性标准,来限制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联邦政府在执行根据这一法案所建立的标准中的主导作用。”法案第一章反对就业歧视; 第二章公共服务; 第三章公共建筑规范; 第四章电信中转; 第五章其他。法案规定:“禁止任何一个实体,在工作申请手续、雇佣、晋升、培训、赔偿和解雇雇员方面, 对一个符合标准的残疾人的歧视行为;或者在就业条件和特殊教育方面的歧视行为。”这些被禁止的歧视活动,包括:“①对有残疾人的工作申请人或雇员进行限制、隔离或分类,从而不利地影响该人的就业机会或地位; ②一个实体参与一个契约或其他关联活动,使一个有残疾的合格申请者或雇员受到不应有的歧视; ③制定不合理的就业标准或手段排斥残疾人就业;④其他残疾排斥残疾人就业的方式;⑤由于不能提供合适的场所给残疾人,而造成不必要困难的行为; ⑥因为不愿为一位残疾人提供便利, 而剥夺这位合格申请者或雇员的工作机会;⑦采用限制标准、雇工测试或其他易导致阻碍残疾人就业机会的选择标准,.⑧没能对雇工测试进行选择和管理, 致使这些检查测试, 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残疾人的技能、才能或其他方面的情况。”公共服务规定“禁止在服务、计划或在一个公共实体活动中排斥或剥夺一个符合标准的残疾人的权益禁止任何这样的实体歧视残疾人。”法案对公共设施场所的范围作了定义, 规定了一般性歧视,歧视性行为, 和具体禁止项目。〖21〗全美国有近800万残疾人等是社会保障的受益者, 1994年美国政府在这方面的花费是560亿美元。1991年男性残疾人的比例占34%, 1993年下降到30.2%,而男性非残疾人的就业比反从1991年的81.2%增加到1993年的82%。华盛顿总统残疾人雇佣委员会的执行主席里克·道格拉斯认为,妨碍残疾人就业的因素包括:公司害怕雇用残疾人招致诉讼; 雇主们认为接纳残疾人所付费用较高, 健康保险公司通常不为那些事先已患有疾病的人承保。〖22〗
总的说来, 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在政策上分歧较小, 连贯性也较强。
注释:
〖18〗[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Dis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s, 1945-1964(1945-1964年的残疾人保障计划), 第1288页。并见爱德华·贝科威茨(Berkowitz, Edward), 丹尼尔·M. 福克斯(Fox, Daniel M.),The Politics of SocailSecurity Expansion:Social Security: Disability Insurance,1935-1986. (社会保障扩张的政治:残疾人保险,1935-1986), Journal of Policy History1989 1(3): 233-260pp.
〖19〗刘翠霄编著:<<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 第101-102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年。
〖20〗[美]C·S. 彼得森(Peterson, C·S.), E。R. 金松(Kingson, C·S.),The Effect of Changes in the Federal Disablity Programs on State and Local General Assistance Programs(联邦残疾保障计划有关州和地方一般援助项目变化的结果),Journal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Welfare 1491): 95-115, Mar. 1987.
〖21〗[美]伊利莎白·W. 弗里堡(Freeburg, Elizabeth W.),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Implications For HRD Practics(土著美洲人残疾保障法),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Quarterly, 1994.5.1 Spring, 93-98pp.
〖22〗刘翠霄编著:<<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 第351-367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年。参考消息1995年4月14日报道, 转自[美]<<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美国制定残疾人法之后残疾人就业反而减少了,1995年3月7日。
美国退伍军人保障
黄安年文 发表:2007年8月1日
本文系笔者著《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历史编第十二章美国妇幼、残疾和退伍军人及住房福利保障第三节退伍军人保障的内容,该书1998年3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见第376-381页,文字上有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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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退伍军人保障
退伍军人保障涉及退伍军人津贴;退伍军人退休养老金;退伍军人的其它保障等。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美国的退伍军人福利保障有了长足的发展。下面对到60年代初这一方面的主要立法作一系统阐述:
1940年9月16日,总统签署选征兵役制法(the Selective Service Act,S4164 PL 76-783)。
1940年10月8日通过了HR 10413 PL 76-801的国民服务生活保险法(the National Service Life Insurance Act ), 该法为在以战二战及而后战争中服役的军人提供生活保险。
1941年12月18日政府颁布法令(HR 6009 PL 77-359), 为参加二战的军人及其遗族提供残疾和死亡补偿金。
1943年3月17日,政府颁布HR 1749 PL 78-10议案, 规定二战期间的退伍军人在医院和医疗照顾上和以战期间的退伍军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1943年3月24日,总统签署了为二战军人建立的职业恢复计划(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Program), 政府为军人的职业恢复提供保障。
1943年7月13日政府颁布法令(HR 2703 PL 78-144), 再次为参加二战的军人及其遗族提供残疾和死亡补偿金做出规定。
1944年2月3日, 政府颁布退伍费用支付法(Mustering-Out Pay, S1543 PL 78-225)。
1944年5月7日, 政府颁布国会通过的两个议案(HR 356 PL 78-312; HR 3377PL 78-313), 对于退伍军人的遗族抚恤金做出规定。
1944年6月22日, 罗斯福总统签署著名的军人权利法案(GI Bill of Right, 或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 of 1944,S 1767 PL 78-346)。本书第二章对此法案的内容已有介绍。
1944年6月27日, 总统还签署了退伍军人优惠法(the Veterans' Preference Act of 1944, HR 4115 PL 78-359)。〖23〗
1945年6月4日国会众院通过了HR 3118议案, 参院6月21日对该案进行了修正,7月2日众院同意修正, 7月6日总统签署生效(PL 79-138, VA Hospital Priorities), 要求优先发展VA医院和其它VA残疾人福利设施。同年12月28日总统签署军人权利法案的修正案, 在这以前参众两院分别在12月19日通过决议。修正案要求为二战时期的退伍军人提供为期四年的教育经费, 允许函授, 提高每年支付学费500美元, 增加对受教育的退伍军人的生活补贴, 增加职业恢复和安家贷款所需费用等。
1946年1月3日总统签署法案( HR 4717 PL 79-293)建立独立的VA医疗部(VA Medical Department),这以前的1945年12月7日, 20日众,参两院分别通过该法案。
1946年8月9日, 总统还签署了老兵退役前享有休假补贴的议案(HR 4501 PL79-704), 这以前, 国会两院多次争论, 最后7月23日参议院通过了对7月11日众院议案的修正案。1946年8月9日,总统还签署了军人权利议案的教育福利金决议(GI Bill Education Benefits, S 2477 PL 79-679)。1946年8月8日, 总统签署了增加补偿和抚恤金的综合议案(Omnibus Pension and Compensation Bill, HR 6811 PL 79-662), 其增加的幅度比原来计划多20%。同日总统还签署平时的补偿金案(HR3908 PL 79-659), 也过去增加了20%。8月8日, 总统又签署一响废除在两次大战中死亡军人的遗族每月支付抚恤金不超过74美元规定的法案(S 2100 PL 79-673)。8月1日,总统签署了国民服务生活保险法自由化计划(the Liberalization National Service Life Insurance Programs, HR 6371 PL 79-673)。
1947年7月31日, 总统签署关于增加在内战和西班牙战争中服役死亡军人的抚恤金议案(HR 3961 PL 80-270)。1947年7月26日, 总统签署关于为退伍军人偿还债务的法案(HR 4017 PL 80-254), 据此估计费用达17.92亿美元。此外, 1947年8月6日,总统签署退伍军人在农场培训的法案(HR 2181 PL 80-377)。
1948年2月14日, 总统签署了S 1394 PL 80-411的教育津贴法案(Education Allowances), 据此, 政府年拨款2.17亿美元。1948年5月4日总统在经过两院多次反复的基础上签署了生活费高限率的议案(Subsistence Rate Ceiling, S 1393 PL80-512)。1948年7月1日总统还签署了增加对死亡军人遗族的补偿金的议案(S2825 PL 80-868)。7月2日总统签署了退伍军人家属福利金的议案(Dependents' Benefits, S 2821 PL 80-877)。同日总统还签署平时的补偿金案(S595 PL 80-876)。1948年6月19日颁布了坐轮椅者的住房法案(Wheelchair Housing, HR4244 PL80-702), 为特殊住房建筑提供一半的资助(上限是10000美元)。1948年5月18日,政府还颁布法令增加了为退伍军人支付州建住房的费用。
1949年10月10日, 总统签署了增加补偿金的法令(HR 5598 PL 81-339)。1949年10月31日, 总统还颁布法令, 继续为战争中被截肢军人配备车子。关于抚恤金议案在国会中争论激烈, 众院通过了(HR 2681)案和HR 2681案, 但是参院搁置。9月7日, 总统签署坐轮椅者的住房法案(Wheelchair Housing, S 2146 PL 81-216),扩大了福利范围。
1950年9月6日,杜鲁门总统否决了国会的一项关于退伍军人医疗保险方面的决议, 然而众院于9月14日以321对12票通过该决议, 参院于9月19日也以58对3票批准该决议, 从而使总统的否决无效。这一法案(HR 6217 PL 81-791)规定退伍军人享有免费门诊治疗和牙科照顾。9月23日总统签署S 3889 PL 81-823将为退伍军人支付州建住房的费用延续到1956年6月30日的规定。1950年12月30日,国会通过了一个S4229 PL 81-894的决议案, 规定参加朝鲜战争中的军人享有职业恢复福利金待遇。这一年政府还颁布了1950年退伍军人教育和培训修正法(The Veteran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mendments of 1950, S 2596 PL81-734) 和1950年社会修正案中在部队服役人员的相应福利优惠。
1951年4月25日, 总统签署了一个重要的法令, 即1951年服役人员赔偿和保险法(the Servicemen's Indemnity and Insurance Act of 1951, HR 1 PL 82-23),它的主要内容是:停止支付美国政府生活保险(Unites States Government Life Insurance USGLI)和国民服务生活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Service Life Insurance Programs, NSLI); 为在部队服役军人提供10000美元的免费生活保险, 对死者的抚恤也有具体规定; 如果离开了部队可提供HSL后的特别服务。1950年5月11日在朝鲜战争尚未正式爆发时, 总统就签署了一个关于朝鲜战争退伍军人资格的决议(Korean Veterans' Eligibility, S J Res 72 PL 82-28),他们在伤残和死亡补偿, 抚恤, 医院,等方面 享有二战时期军人的同样待遇。1951年8月6日,总统否决了一个关于给一战、二战和朝鲜战争服役的军人每月120美元补偿金的法案(HR3193), 这一法案被众院在8月17日以318对45票否决, 参院则在9月18日以69对9票否决,从而使法律生效(PL 82-149)。1951年10月18日总统还否决了一项为战争中被截肢军人配备车子的法案(S 1864), 但是众参两院先后否决了总统的意见, 从而在9月18日生效(PL 82-149。
1952年有关退伍军人的法案是7月16日总统签署的援助退伍军人调整法(the Veteran's Readjustment Assistance Act)即朝鲜战争军人权利法(Korean GLBill of Rights, HR 7656 PL 82-550)。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退伍军人有资格得到相当于在朝鲜战争中服役的一倍半时间的教育补助金; ②入伍士兵和校尉军官以下的军人可获得退伍费用支付; ③朝鲜战争中的退伍军人在住房,房屋贷款,直接贷款方面享有与二战时退伍军人相同的待遇; ④如果失业则可在26周内得到每周26美元的失业保险金;⑤朝鲜战争的退伍军人在工作问题上享有1944年GI BILL规定的相应待遇。1952年总统还签署了三和有关补偿金和抚恤金法案, 分别是5月3日签署的HR 4394 PL 82-356 议案, 5月23日签署的HR 4387 PL 82-357议案, 以及7月30日签署的HR 7783 PL 82-427议案。议案要求随生活指数上涨而调整福利金, 估计在1953财政年度要增加联邦费用2.23亿美元。〖24〗
1954年8月28日,总统签署了HR 9020 PL 83-695决议,增加退伍军人的补偿金。1954年8月21日总统签署的HR 8180 PL 83-613决议,则规定联邦为退伍军人住的州房支付月700美元或一半的费用。8月28日总统签署的HR 9962 PL 83-698决议则规定增加抚恤金。
1955年1月1日,艾森豪威尔总统发表文告, 明确规定朝鲜战争退伍军人的时间特指1950年6月27日至1955年1月31日。1955年2月15日总统签署了关于朝鲜战争期间退伍军人的教育福利金的HR 587 PL 84-7决议; 1955年7月26日总统又签署了HR 4946 PL 84-176决议, 这是关于朝鲜战争期间退伍军人的失业补助金问题。
1956年8月1日,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被称为新制度的退伍军人亲属补偿和赔偿议案(Dependence and Indemnity Compensation DIC), 又称服役军人和退伍军人的遗族福利金法案(the Servicemen's and Veterans' Survivor Benefits Act of 1956, HR 7089 PL 84-881)。DIC制度的要点是:①从1957年1月1日起军人遗族在DIC制度下自动得到补贴金; ②遗族免费获得每月160美元的社会保障工资信用证直到1956年12月31日;③无论是战时或平时役内死亡,寡妇每月可领抚恤金112美元,加上她已故丈夫在任期支付工资基数的12%; ④DIC福利金比例随旧的福利金比例上调。1956年4月23日,布雷德利委员会向总统提交了一份改革现行退伍军人福利制度的报告(Bradley Commission Report), 认为“和服役没有联系福利金应当尽量减少并且逐步取消。”1956年6月29日,总统还签署了有关战争孤儿教育的议案( HR 9824 PL 84-634, War Orphans' Education), 为在一战、二战和朝鲜战争中的军人孤儿提供36个月的教育福利金。
1957年6月17日,总统签署退伍军人福利金案(Veterans' Benefits Act of 1957, HR 53 PL 85-86), 要求改善现行确认的所有的有关退伍军人福利立法的行政条款, 如补偿,抚恤,住院治疗,医疗照顾, 丧葬金,坐伦椅者住房等。8月26日, 总统还签署了增加补助金的HR52 PL 85-186议案。
1958年总统签署了几个较小的议案, 其中有8月28日签署的有关失业补助金的议案(the Ex=Servicemen's Unemployment Compensation Act of 1958,HR11630 PL 85-848); 9月2日签署的关于退伍军人法规汇编的HR 4700 PL 85-857议案; 9月2日签署关于战争孤儿教育的HR 13539 PL 85-871议案; 9月2日签署关于允许退伍军特别保险期限的HR11382 PL 85-896, Permitting Veterans' Special Term Insurance。
1959年8月29日, 总统签署了新的抚恤金计划(HR 7650 PL 86-211)。此外9月8日, 总统签署了两个议案, 一个是关于坐伦椅住房的退伍军人HR 7373 PL 86-239案; 另一个是战争孤儿教育的HR 2773 PL 86-236案。
1960年总统签署了两个有关退伍军人的议案。一个是增加补偿金的HR 10596 PL 86-625案, 另一个是有关支付州退伍军人住房的HR 10596 PL 86-625案。〖25〗
1962年9月7日, 总统签署了增加补偿金的HR 10743 PL 87-645议案。8月14日政府颁布了关于平时服役的退伍军人享有医院和医疗照顾的S 3109 PL 87-583议案; 10月15日, 总统签署了关于恢复职业的退伍军人福利金案(S2697 PL 87-815), 把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平时的服役军人。
1963年5月15日颁布的决议(HR211 PL 88-21)为DIC的已故军人的双亲和子女增加每月10%的津贴; 这一天还颁布了两个有关补偿金类别的议案(HR 199 PL 88-20, HR 214 PL 88-22); 10月5日, 肯尼迪总统还签署了增加DIC寡妇津贴的HR 5250 PL 88-134议案。
1964年10月13日, 肯尼迪总统签署了关于抚恤金和重新审理NSLI的法案(HR1927 PL 88-664), 它是在两院多磁修订后通过的。其主要条款包括:对抚恤金率做出新的规定, 如从每月2美元 增加到每月15美元; 对抚恤金资格最做出有利于退伍军人的新的规定, 对于抚恤金费用规定生效后满一年拨款8780万美元, 其后5年内增加到11140万美元; 对于药物和医疗, 对于重新审理NSLI, 对于“生活规定”, 对于保险费用等均有新的章程。1964年8月12日,政府还发布增加武装部队成员基本费用的S 3001 PL 88-422议案。7月7日, 总统签署了扩大1956年的战争孤儿教育援助法案。8月19日, 总统签署了护理补助法案(Nursing Care Bill, HR 8009 PL88-450), 其主要条款包括:建立和提供4000个护理床位; 为退伍军人在公共或私人护理中支付6个月的护理照顾费用; 向州提供为期5年的每年500万美元的用于护理的费用; 支付州用于护理一天3.5美元或实际费用的一半等。第一年为此联邦费用估计需3000万美元。〖26〗
除了上述法案外, 还有关于再就业权利,个别人死亡的抚恤金, 退伍军人住房,退伍军人优惠法, 归化国民优先, 公民救济等。〖27〗
1989年美国政府出版的1988年版合众国法典(UnitedStates Code)对美国武装力量的医疗和牙科治疗作了详尽的规定。第1071条规定“本章宗旨是为军职部门的成员、某些从前的成员以及他们的家属提供良好而统一的医疗及牙科治疗计划, 以创造和保持军职部门的高昂士气。”对于军职部门的“家属”, 法规界定为:配偶,未再婚的寡妇,未再婚的鳏夫,未婚的婚生子女,含养子女或继子女, 依赖成员的父母或岳父母,未再婚的前配偶等。〖28〗, 法典对退役, 因身体伤残的退休或退役, 因年龄退休, 非正规服役的退休金,退休级别, 退休金的计算, 以退休金或雇佣金为基础设立的养老金, 国防部军事退休基金, 死亡抚恤等均有专章说明。〖29〗
法典规定正规军官的退休法定年龄为62岁。〖30〗第1401条规定退休金要求“反映消费物价指数变化”而作必要的调整。第1407条规定“1980年9月7日后首次参加的成员的退休基金基数为高薪金36个月的平均数。”〖31〗以退休金或雇佣金为基础设立的养老金规定了退休军人家庭保护计划和遗族抚恤金计划。关于死亡优抚规定了死亡优抚金, 数额及受益人的确定, 遗体处置, 丧葬费用等。〖32〗
关于军人和退伍军人教育, 法典设有对精选后备役人员教育援助, 对入伍服现役人员的教育援助, 教育贷款偿还计划等专章说明。
总的说来退伍军人在美国是一个特殊利益集团, 它不仅涉及一个;利益集团的社会保障, 而且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无论那届政府上台, 均予以高度注视, 并且往往放在优先考虑和照顾的地位, 当然, 随着整个福利开始的上涨,在控制经费这一点上, 退伍军人福利与其它集团福利是大体相同的。
注释:
〖23〗[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Veterans(退伍军人),第1339-1340页。参见[美]J·P. 雷塞克(Resch J·P.), Federal Welfare for Revolutionary War Veterans( 为革命战争时期退伍军人制定的联邦福利), Social Service Review 56(2): 171-195, 1982. 并见[美]本·巴克(Baack, Ben), 爱德华·约翰.雷(Ray, Edward John), Federal Transfer Payments in Americs: Veterans' Pensions and the Rise of Social Security(美国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退伍军人抚恤金和社会保障的兴起),Economic Inquiry Oct. 1988; Vol. 26(No.4):687-702pp. 1988.
〖24〗ibid. 第1340-1349页。
〖25〗ibid. 第1349-1351, 1353, 1355-1357页。
〖26〗ibid. 第1357, 1359-1364页。
〖27〗ibid. 第1364-1371页。参见[美]J·拉斯克尔(Lasker J.), Veterans' Medical Care: the Politics of an American Government Health Service(退伍军人的照顾:美国政府健康服务的政治), Journal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Welfare 7(3): 374-389pp., 1980.
〖28〗美国法典编译委员会:<<美国法典·军事法卷>>, 第138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年。
〖29〗ibid. 第154-206页。
〖30〗ibid. 第165页。
〖31〗ibid. 第172-205页。
〖32〗ibid. 第200-205页。参见参考消息,1995年7月7日, 转自俄罗斯<<红星报>> 1995年6月1日文章。
美国食品券福利保障
黄安年文 发表:2007年8月2日
本文系笔者著《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历史编第十二章美国食品券福利保障
第四节的内容,该书1998年3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见第382页,文字上有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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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食品券福利保障
60年代以来的食品券计划对既对美国贫困家庭和个人带来期望, 起到了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 也对美国经济和财政的发展带来不小的影响。它既不失为政府调节农业发展的一个杠杆, 又鉴于支付食品券费用的有增无减而给政府带来财政负担。本书自约翰逊政府以来的各章直至克林顿政府的福利改革都涉及这个问题, 这里也就作一点补充评论。
有人认为食品券计划是在美国成功的社会保障计划中“最有讽刺意义的项目之一”, 这一项目的费用是由失业,通货膨胀,以及贫困程度来困控制的, 因而要裁减食品券的费用相当困难。得到食品券的2/3是儿童,老年人和病人, 在奥伯尼的没有其他福利收入的四口之家如果减少了40%的食品券收入,相当于减少了整个收入的22%。〖33〗有一篇博士论文专门研究退休前的工作时和全退休后两者间在食品券开支上的微妙影响。〖34〗有的则认为食品券计划使政府开支有增无减, 而领有食品券的队伍越来越庞大, 专向工作的队伍未见增多, 因而食品券计划处于十字路口。〖35〗到1977年食品券的受益人就有1800万以上, 支付数额近10亿美元。〖36〗
80年代以来, 对食品券的管理已趋电子管理化, 在宾夕法尼亚的里丁(Reading), 有3600多户进入了1984年美国农业部对食品券的电子管理系统(Electronic Benefit Transfer, EBT).〖37〗
注释:
〖33〗[美]N·艾米地亚(Amidei, N.), Food Stamps:The Irony of Success(食品券:成功的讽刺),Public Welfare, 39(2): 15-21pp., 1981.
〖34〗[美]詹·霍辛·林(Lin, Jen Hsing), Retirement Decisions and Food Expenditure Patterns for Older Households United States(退休决心和美国老年户主型的食品开支), North Carolina State University PhD, 1987.
〖35〗[美]R·J·费尔什(Fersh, R·J.),Food Stamps:Program at The Crossroads(食品券:处于十字路口的计划), Public Welfare, 39(2): 9-14p, 1981.
〖36〗[美]M·麦克唐纳(MacDonald, M·),Food Stamps:An Analytical History(食品券:历史的分析), Social Service Review, 51(4):642-658p,1977.
〖37〗[美]J·M·瓦尚(Vachon, J·M.), Food Stamps go Electronic(食品券走上了电脑管理),Public Welfare, 43(3):36-42p, 1985.
本文引用地址:http://blog.sciencenet.cn/blog-415-5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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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住房福利保障
黄安年文 发表:2007年8月1日
住房福利保障是美国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其中包括关注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本文系笔者著《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历史编第十二章美国妇幼、残疾和退伍军人及住房福利保障第五节住房福利保障的内容,该书1998年3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见第382-391页,文字上有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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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住房福利保障
住房福利保障中至关重要的涉及公共住房补贴(1937年以来的住房法)、房租补贴(1965年城市住房发展法等);利息补贴; 妇女、婴儿、和儿童住房补贴(WIC);消除贫民窟和新镇运动;国内外移民和非法移民的住房问题等。
下面,本书着重介绍自19世纪末以来到20世纪60年代, 美国国会的有关住房问题的立法行动, 主要有:
1892年7月20日, 第2届国会通过决议,拨款2万美元调查2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贫民窟情况。1918年3月1日, 第65届国会授权美国商船局为船坞顾员提供住房, 随后通过了两个立法, 授权和拨款为军工提供住房。1921年6月6日,第67届国会为在国家标准局内建立建筑和住房处提供资金。
1932年7月21日,第72届国会通过紧急救济和建设法令决议(HR 9642 PL 72-302), 授权建立复兴金融公司。1932年7月22日国会通过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令(HR 12 768 PL 72-305), 授权建立联邦住房贷款银行。
1933年6月13日, HR 5240 PL 73-43决议通过房主贷款法(Home Loan Bank Act), 授权建立房主贷款公司。1933年6月16日, 通过全国工业复兴法, 其中包括授权使用联邦资金解决低费用住房、清理贫民窟住房和生存房基地。据此有50个低房租公共住房工程, 包括在37个城市的21600套住房和15000套提供解决重新迁居工程和城市绿化带。1934年6月27日,通过了国民住宅法(HR 9620 PL 73-479, the National Housing Act), 建立住房管理署。根据该法还建立了联邦存款和贷款保险公司(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
1935年4月8日, 根据紧急救济拨款法(H J Res 117 PL 74-11,The Emergency Relief Appropriation Act of1935), 为公共工程工人提供价值4.5亿美元的住房建设费。1937年7月22日,通过班克--黑德--琼斯租佃农民法(HR 7562 PL 75-210 the Bank-Head-Jones Farm Tenant Act), 授权农业部为佃农、劳工,及分成制农民提供为期40年的年息3%的购房贷款。
1937年9月1日, 国会通过了第一个合众国住房法(S 1685 PL75-412 The United States Housing Act), 建立美国住房署, 为地方住房机构的低房租工程和清理贫民窟工程提供贷款。
1938年2月3日, 通过国民住房法修正案(HR 8730 PL75-424, The National Housing Act Amendments of 1938), 为私人公司的租房工程和农民住房提供抵押保险贷款。1939年8月11日, 通过1933年房主贷款法的修正案(S628 PL 76-381)允许将由房主贷款法授权的房屋贷款期限由15年延长到25年。
同日, S 2240 PL 76-385号决议授权人口局在19540年人口调查时包括人口住房调查资料。
1940年6月28日, HR 9822 PL 76-671号决议修正1937年的合众国住房法, 为国防和军工住房提供贷款和创造必要条件。
1940年10月14日通过1940年全国国防住宅法(HR 10412 PL 76-849, the National Defense Housing Act of 1940), 即拉纳姆法(Lanham Act), 授权陆军和海军部及住房机构合作为服役军人和军工提供所在地区的公共住房。1940年10月17日, 通过士兵和水兵民事救济法(S 4270 PL76-861, the Soldiers and Sailors Civil Act of 1940), 为他们的抵押和债务提供救济。
1941年1月11日, 根据罗斯福总统的8632号行政命令, 建立国防住房协调署。1941年3月28日, 通过全国国防住宅法修正案(HR 3575 PL 77-24, A Defense Housing Amendment Title VI)为国防急需地区的新住房的建设者提供更为优厚的抵押保险, 据此有96.2万受惠。1942年价格紧急控制法(HR 5990 PL 77-421, the Emergency Price Control Act of 1942), 授权控制房租。1942年3月27日, 通过第二次大战权力法(S 2008 PL 77-507 the Second War Powers Act)授权总统实施战时住房优先制度。1944年6月22日, 根据士兵权利法(S 1767 PL 78-346, the 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 GI Bill of Rights), 授权为退伍军人提供住房贷款的担保。
一般说来, 战时住房保险项目有五种:①销售住房; ②军工工程抵押; ③活动住房; ④政府住房; ⑤大规模独户家庭住房。〖38〗
1945年11月纽约州民主当参议员瓦格纳和路易斯安那州民主党参议员埃伦德及参议员塔夫脱提出了S1592号议案, 意在解决战后初期出现的住房危机, 要求四年内为投资者提供建设50万套公共住房租房贷款等, 国会并未采取行动。1945年6月众院和参议院分别在19日和29日通过关于国防住房社区设备的HR 3278 1940年拉纳姆法Act of 1940年的修正案,授权由5.5亿美元 增加到5.3亿美元在国防地区建造医院、学校和其他设施,改法于1945年7月3日颁布。1945年12月19日国会两院分别通过1944年士兵权利议案的HR 3749修正案, 将抵押担保金由2000美元提高到4000美元, 1945年12月28日颁布该法(PL 79-268)。1945年6月14日和14日国会众院和参院分别通过了拉纳姆法提出的退伍军人临时住房法(HR 3322 Temporary Veterans Housing), 6月23日该法颁布(PL 79-87), 两元还在12月分别通过决议拨款1.6亿美元为退伍军人临时住房所用。
如本书杜鲁门一章所述, 1946年4月15日通过的S 1592 瓦格纳-埃伦德-塔夫脱
法被否决。1946年初政府提出的退伍军人紧急住房法遭否决。1946年4月9日众院通过HR 5991决议成立农场住房管理法。1947年5月国会众参两院先后于6,15通过S 854议案并于5月22日修正(PL 80-85), 拨款3350万美元用于计划完成20万套退伍军人临时住房之需。1947年7月22日, 根据杜鲁门总统的重组3号计划 (Truman's Reorganization Plan No.3)建立住房和家庭金融机构(Housing and Home Finance Agency, HHFA), 它作为国民住房机构的继续:联邦住房银行贷款署, 联邦住房管理署, 公共住房管理署。1947年12月12日和15日国会参院和众院分别通过决议, 提高对FHA的抵押保险到49.5亿美元。1947年7月31日还颁布了由麦卡锡提出国会通过的S 1361号1937年国家住房法修正案,允许地方住房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费用限制。1947年8月5日颁布 S 1720 PL 80-366号决议, 增加对联邦拥有的永久性战时住房的抵押保险。
1948年8月6日参议院通过了威斯康星共和党人麦卡锡(McCarthy)和密执安共和党人沃尔科特(Welcott)提出的1948年住房法(Housing Act of 1948), 8月6日众院批准, 但是杜鲁门虽认为法案不充分而于8月10日签字。
具有重大意义的1945年住房法是,于1949年4月21日参议院通过的(57;13),众议院于6月29日通过(227:186), 总统于7月15日签署(PL 81-171)。它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贫民窟清理和社区发展及重建, 在5年内拨款5亿美元另加1亿贷款来实施这一计划。②FHA, 增加抵押贷款金额。③低房租的公共住房建设, 在6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81万套住房, 为此每年至少投资联邦费用3.08亿美元。④住房研究。⑤农场住房,提供为期33年年利4%的2.5亿美元贷款和1.25亿美元的拨款用于技术服务和农场住房研究。
1949年国会两院还于1949年10月分别通过的S J Res 134号决议的临时住房修正案(Interim Housing Amendments),该法案于10月25日发布; 以及1949年7月通过的FNMA授权决议, 该法于7月19日发布(PL 81-278号); 1949年5月20日和7月18日参院和众院分别通过的军用住房法案, 该法于8月8日发布(PL 81-211); 1949年4月23日颁布的阿拉斯加住房法案(Alaska Housing, PL 81-52); 1949年5月15日颁布的合众国住房销售法(Sale of U.S. Housing PL 81-65)。
1950年的住房法(Housing Act of 1950)是1950年3月15日和22日分别由参院和众院通过的, 1950年4月20日总统签署生效(S 2246 PL 81-475), 它涉及FHA的授权, FNMA, 大学住房, VA直接贷款, 和VA的贷款担保等。1950年还有4月21日由参院修正的HR 7846号军用住房法(Military Housing), 6月27日颁布的HR6743 PL 81-576决议对联邦家庭贷款银行法和国民住宅法的修正,增加对储贷行业的保险保护。
1950年9月8日, 总统颁布了国防生产法(HR 9176 PL 81-774,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1951年通过的较为重要的住房立法是国防住房和社区设备及服务法(the Defense Housing and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Act of 1951), 该法案报告由8月20日和21日分别为参院和众院通过, 1950年9月1日总统签署生效。它涉及FNMA, 国防住房, 社区设备, 活动房屋, 土地购买, 军用住房, VA等条款。
1952年7月3日和4日分别由参院和众院通过的S 3066的1952年住房法, 7月14日由总统签署生效(PL 82-531), 该法案涉及FHA保险, FNMA,社区设备,农场住房等。〖39〗
1953年6月25日和27日分别由参院和众院通过的1953年住房修正案(S 2103Housing Amendments of 1953), 6月30日由总统签署生效。它包含扩大了国防和军用住房计划等六项主要内容。1952年2月参院和众院分别通过了家庭住房贷款改进法(S J Res 27 Home Improvement Loans), 3月10日总统签署生效。1952年9月12日总统签署建立政府房屋政策和计划顾问委员会行政命令( Executive Order10486 Advisory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Housing Policies and Programs), 该委员会于12月14日提出报告, 涉及11项要点, 含协助社区解决贫困窟的扩展问题, 继续低房租公共住房计划等。
1954年8月2日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HR 7839综合住房法案(Omnibus Housing Act of 1954 PL 83-560), 该法于7月20日和28日分别由参院和众院通过。总统称这是“美国人的住房需求遇到的主要进步”。这一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 公共住房, FHA, FNMA, VHMCP(Voluntary Home Mortage Credit Program), 建筑者的授权, 增建部分, 都市改建等条目。此外, 1954年9月1日总统还签署了HR 9924号关于军用住房的法令, 8月21日颁布VA直接贷款的PL 83-611号决议, 12月23日建立社区设备管理署(the Community Facilities Administration and the Urban Renewal Administration)。
1955年8月11日, 艾森豪威尔签署的综合住房议案(S 2126 PL 84-345,Omnibus Housing Amendments of 1955)先由6月7日贺月29日参院和众院分别通过。它涉及FHA, 公共住房, 公共设备, 社区设备, 都市改建, 学院住房,农场住房, FNMA, 拖车式活动房屋集中地, 军用住房, 联邦家庭贷款银行疏等问题。这一年的6月21日, 总统还签署了VA直接贷款的S 654决议案。
1956年8月7日, 总统签署的S3855-HR11742 PL 84-1020号法案, 即综合住房法案(Omnibus Housing Act of 1956), 这一法案包括公共住房, 老年人住房, FHA, 社区设备, 学院住房, 医院建设, 都市改建, FNMA, 农村营地,研究,VA贷款等。
1957年7月12日, 总统签署了1957年综合住房法案(HR 6659 PL 85-104,Omnibus Housing Act of 1957), 这以前众院于6月28日, 参院于7月12日通过了该法案。它包含FHA, FNMA, 都市改建, 公共住房, VHMCP等条款。此外, 3月27日, 总统还签署了FNMA授权的限制条款。
1958年4月1日,总统签署的紧急住房法案(S 3418 PL 85-364, Emergency Housing Bill), 包括FHA, FNMA, VA等条款。6月4日.总统还签署了为FHA增加抵押保险的规定(S J Res 171 PL 85-422); 8月18日,总统签署了1958年综合住房法案(S 4035 Omnibus Housing Bill)。
1959年民主当国会两院于9月先后通过了1959年综合住房议案(S 2654 PL 86-372 Omnibus Housing Amendments of 1955), 但是艾森豪威尔总统在9月23日否决这一法案, 该法案经过了三次修正未果。这一法案涉及FHA, 学院住房, 都市改建, 合作住房, FNMA, 社区设备, 公共住房, 军用住房, 护理住房, 农场研究,VHMCP等。
1960年4月28日众院通过的紧急住房议案(Emergency Housing Bill)及参院1960年6月16日通过的综合议案均被总统拒绝。1960年9月14日,总统签署了一个8月31日两院的联合决议案(“权宜之计”议案) (‘Stop-Gap’Bill, PL 86-788),对公共设备,学校住房和家庭改善贷款作了一些临时性的变动。〖40〗
1961年的综合住房法(The Housing Act of 1961 S 1922 PL 87-70)是肯尼迪总统在6月30日签署的, 他说:“它为更美好的城市和住房改进大大进了一步提供了机会”, “他为私人工业满足贫困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需求提供了机会”。这一法案参院和众院都是在6月22日通过的。这一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第一条, 新住房项目, 由联邦住房管理署建立五个新抵押贷款类别。第二条, 老年和公共住房, 从1959年的5000万美元贷款基金扩大到1.25亿美元。第三条,都市改建和计划,授权增加20亿美元的联邦资金。第四条, 学院住房, 为学院提供为期50年的低息贷款由16.57亿美元 增加到28.75亿美元。第五条, 社区设备, 为解决水,煤气和下水道工程的改善提供社区设备贷款基金由1.5亿美元增加到6.5亿美元。第六条国民住房法的变化, 授权 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从财政部借款7.5亿美元作为特别援助项目。第七条, 开放空旷土地, 出资5000完美元由联邦拨予地方解决在市中心周围地带建立“开扩地带”以满足娱乐,保护,风景和历史的需求。第八条, 农场住房, 及第九条,杂项。此外, 1961年6月27日, 总统签署HR 5000 PL 87-302号议案的军用住房案。
1962年国会颁布了两个有关住房的法令, 一个是1962年8月27日众院通过,1962年9月18日参院通过的老年人住房法(HR 12628 PL 87-723,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The Senior Citizens Housing Act of 1962), 它涉及政策,都市住房, 农村住房等方面, 都市住房贷款基金从1.25亿美元 增加到2.25亿美元, 农村住房则从6.5亿美元 , 增加到7亿美元。另一个是7月27日总统签署的军用住房法令(HR 11113 PL 87-554, Military Housing), 这是一项最大的军用家庭住房计划, 拨款26398.35万美元在近年内建筑13792套军用住房。在这一年肯尼迪提出的建立都市事物与住房部的建议未被国会采纳。
1963年国会通过了三个有关住房的法案。一个是对1961年和1962年老年人住房的修正案(H J Res 724 PL 88-158 Housing for Elderly)。一个是总统6月29日签署的低收入住房议案(H J Res 467 PL 88-54, Low Income Housing), 抵押保证延长到1965年6月30日止。另一个是9月23日总统签署的NASA-AEC住房议案, 其有效期延长到1965年10月1日止。此外, 还有1964年10月31日国会两院分别通过的HR 6500PL 88-174军用住房法案即1964财政年度军事建筑授权法案, 拨款6.85多亿美元的家庭住房。〖41〗
关于约翰逊总统以来历任总统的住房政策,均已分别详细说明, 这里不再赘说,需要指出的是60年代约翰逊总统任期,联邦社区开发住房, 低房租住房及城市重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尼克松政府在1974年颁布的住房和社区发展综合法案(The Omnibus 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Act of 1974), 把新旧城市的更新改造结合起来。里根政府以来减少了联邦政府在住房问题上的具体干预, 州和地方政府有了更为主动的权权力。然而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价住房, 控制房租, 促销住房仍然是历届政府注意的课题。布什总统在1990年11月签署了一项增加在1991年财政年度投资248亿美元以建造36万套廉价住房的联邦住宅法案, 并准备到1992财政年度增加到271亿美元。〖42〗
总的说来:
第一, 住房问题是和社会福利相联系的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它不全是社会福利问题, 但其中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住房问题及社区、城市发展则和社会福利紧密相关, 有的本身就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现代史上, 住房建设及其相关行业长期以来成为影响美国经济发展的生长点之一, 因而无论就经济发展而言还是就社会保障政策而论在美国政府的宏观和微观经济政策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
第二, 作为美国社会福利保障重要内容的住房保障, 自罗斯福以来为中、低收入和贫困者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低费用的公共或私人住房问题是当代美国政府不同程度地关注和解决的课题。〖43〗为贫困的老年人提供低费用的公共住房问题也是当代美国政府不同程度地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问题。〖44〗解决美国城市发展中的畸形----贫民窟和落后社区, 改建和重建美国的旧城市, 建设新的美国社区,规划新的城市和居民点是美国政府发展住房计划另一个重点。〖45〗在这些问题上美国两党的并没有原则的区别。
第三, 美国政府解决住房问题主要依靠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 依靠联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及公司,社区及个人间的调整政策,依靠财源和兴办及管理的多层次、多渠道等来途径。两党在这些问题上, 主要涉及财政拨款和税收政策、贷款政策及优惠倾斜政策的分歧。从历史上看, 30年代以来, 美国政府在住房政策上经历了开始干预——强化干预——有节制地干预的过程。
第四, 由于住房问题和城市规划,经济发展以致种族关系, 社会稳定相连, 对于一些措施的利弊, 需要全面地考察, 例如为解决低收入和贫困家庭的住房兴办公共住房, 固然解决了部分贫困家庭和个人的燃眉之急, 但是依赖政府分房政策也带来某些人躺在丰裕社会身上睡大觉的“懒人”心态, 而穷人区的集结由黑人集结区扩及西裔某些亚裔集结区则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使社会福利问题直接和社会稳定紧密相联, 从这个意义上说, 住房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美国的社会福利保障还包括教育福利保障, 教育福利保障中至关重要的是1944年的军人调整法,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以及各种职业培训:一般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就业、职业队等; 各种教育补助,工读和贷款(义务、启蒙、职业、退伍军人转业、居民服务等)。限于篇幅对这一部分的阐述这里从简。
注释:
〖38〗[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Federal Housing Programs (国会和国家, 1945-1964, 联邦住房计划), 第471-474页。
〖39〗ibid. [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Federal Housing Programs, 第475-484页。
〖40〗ibid. [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Federal Housing Programs, 第484-494页。
〖41〗[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 1945-1964, Federal Housing Programs ( 国会和国家, 1945-1964, 联邦住房计划), 第494-508页。
〖42〗应世昌:<<美国家庭的居住现状及美国政府的住房政策>>,美国参考资料,1992年第3期。
〖43〗[美]K·帕特森(Patterson K.), Housing the Poor(贫困户住房), Public Welfare 47(1):5-12, Winter 1989.
〖44〗[美]卡拉·J·奥本(Orben, Care J.), Public Housing For the Elderly(为老年人的公共住房), Journal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Welfare1976,3,4 Mar. 421-435pp.)
〖45〗[美]乔伊斯·A. 切劳奇(Chelouche, Joyce August),Federal Housing Act Design: Issues And Coalitions, 1961-1968, The Relation Between Unstable Coalitions and Legislative Victory(联邦住房法的设计),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PhD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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