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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学术剽窃者与剽窃者合法权益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0年1月2日发布
依据笔者多年的观察和体验,目前我国学术界、教育界对于学术剽窃等学术不端现象愈演愈烈,揭露不够,惩治不力,较为普遍。单位保护主义作祟或利益相关者的发力,使得许多学术剽窃作假者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至于在学术剽窃作假者中受到过严处理、剽窃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究竟有多少,并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提供,总体上说,后者已经成为一种重要倾向恐怕难以认同,当然,在任何时候都要注意一种倾向岁掩盖着的另一种倾向的可能性。
对于学术剽窃者的剽窃作假行为,要受到舆论和学人的道义和学术谴责,这种批评和谴责是以理服人而非以势压人,限于道德层面,至于在行政处理和法律责任,需要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公正办事,不管什么人,一视同仁,如果这样的问题在学术界的绝大多数还不能认同,那确实是学术界的悲哀。
在处理过程中,那些剽窃者自然有申诉的权利,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自然也应当依法、依规得到维护。
对于学术剽窃人的处理既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又是十分个案的事情,个案不是局部更不是整体,对于个案的处理恰当、不甚恰当、很不恰当,有无典型代表性、普遍性需要结合个案和局部及整体的情况来判断,不能以偏概全,以个别代局部或整体。有学者主张要为处于“弱势”的某大学“两位作假者”伸张公正,笔者以为最好受害者和维护人列出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只有这样才能使学人明白真相。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断言个案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就等于“中国学术界的真正耻辱。”把对“两位作假者”的权益和“中国学术界的真正耻辱。”如此挂起钩来的说法不知有何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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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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