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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上的食品安全立法和改革食品安全体系势在必行

已有 6912 次阅读 2009-3-16 07:54 |个人分类:社会保障研究(07-11)|系统分类:海外观察| 美国, 食品安全立法, 改革食品安全体系

美国历史上的食品安全立法和改革食品安全体系势在必行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09316日发布

 

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有关食品安全立法有两个:1906年的联邦食品和药物法(Federal Food and Drug Act of 1906,Pure Food and Drug Act)1938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the Food, Drug and Cosketic Act of 1938, FDCA)。前者在103年前的老罗斯福执政时期,后者在71年前的小罗斯福执政时期。 都是在进步主义和新政时期的产物,是和20世纪美国现代化早期的食品安全形势相适应的产物。

 

1906630日,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批准的《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190711日正式实施。它规定:禁止商品贴假商标,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和运输掺假食品和药品,要求所有供人食用的肉类产品在包装运输之前必须经过检查。根据这项新通过的食品药品纯洁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现使用假冒商标,或者在食品或药品中掺假的违法者,将被罚500美元或者受到一年的监禁,或者同时受到以上两种处罚。这项法规涉及的食品包括人和牲畜食用的所有食物、饮料和调味品。《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的通过, 标志着纯净食品运动重要成果。1927年国会决议建立食、药物、杀虫剂管理局,1930年改称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Federal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由农业部管理。1940年转由联邦社会保险管理局管辖。1953年后为新建的卫生、教育个福利部的下属机构。102年前,美国确立的《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立法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纯净机制,而且立下了违者罚重受刑的铁律,为美国食品和药品市场的规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导致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法案通过的一个诱因是田纳西州布里斯托尔的S·E. 马森吉尔公司(S·E. Massenggill Co.)生产的早期抗菌素“万应灵药”, 未经检验和试用, 结果引起对肾脏的毁坏, 100多名用药患者被折磨而死。其后,美国逐步推出《联邦肉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等法律,使得食品安全立法进一步配套,这些法律法规提供了食品安全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标准与程序,食品质量的各环节加以监管、对于因食品导致的疾病预防和事故应急反应都有法律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50年代和60年代初,美国就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添加剂、家禽生产监管、色素添加剂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例如:

 

  1950620,众院通过决议(HR 323)成立纽约州民主党众议员詹姆斯·J.德莱尼(James J. Delaney)为首的调查委员会, 负责调查食物中的化学添加剂。该委员会的工作一致持续到19531, 并在1952年发表了关于肥料, 化妆品, 食品和饮料氟化物的四份调查报告。

 

   1954415, 美国杜鲁门总统签署了一个HR 6343 PL 83-335有关食品标准的议案, 这是对1938FDCA的食品质量鉴别标准的规定, 众院是在1953730, 参院则是在195445日批准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是1954722, 杜鲁门总统签署了1954年化学农药修正案(HR 7125 PL 83-518 the Pesticide Chemical Amendments of 1954), 该法案是众院45日通过,参院76日修正通过,众院78日再修正批准的, 又名密勒法(Miller Act, 以内布拉斯加共和党众议员A·L.密勒(A.L.Miller命名), 康涅狄格共和党人威廉·A.  珀特尔(William A. Purtell):“这一议案, 没有反对意见表明所有党派的利益都认为需要这一法案。”它要求公众要求防止来自化学残留物对新鲜果品和菜疏及其它如奶制品,鸡蛋,谷物和果实等的危害健康的结果, 提供更为新鲜、快捷和有效的方法。

 

   1956416日和72日众参两院先后通过了HR 7732关于桔汁色素(Orange  Coloring)要求的决议, 艾森豪威尔总统于79日签署生效(PL 84-672)。同年82,总统还签署了关于冰箱和冰柜安全要求的决议(PL 84-930 Refrigerator Door Locks), 该决议是众院于719, 参院于726日通过的(HR 11969)

 

  195748日和715日众参两院分别通过了(S 1747)有关家禽的法案,该法案由总统在816日签署, 195911日正式生效(PL 85-172), 称为家禽生产监管法(the 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它要求农业部对家禽生产屠宰进行监督。

  

  195883日和823, 众参两院分别通过了HR 13254议案, 总统于96日签署了这一PL 85-929食品添加剂修正案(Food Additives Amendments), 这是战后有关ADCA修正案中最重要的立法之一, 将关于防止化学添加剂中的有碍于安全的限制扩大到人体和动物界。禁止使用任何导致癌变的食物添加剂。

  

    195929日和313,国会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了关于桔汁色素(Orange Coloring)要求的紧急决议(S 79 Emergency Bill), 317日总统签署了法令(PL86-2)。同年76日和716日众参两院通过议案,并经729日众院技术修正通过了HR 6436法案, 总统于87日签署(PL 86-139)该法。它是对1954年化学农药修正案的修正, 将它扩大到落叶剂、干躁剂、杀线虫剂和植物调节剂。这一年127,开始由田纳西民主党参议员凯弗维尔(Kafauver)组织的关于药品价格的听证会开始举行。

 

  1960712,美国众院于625日通过了带有致癌添加剂条款的修正案, 630日参院批准此案, 总统于712日签署了名为1960年色素添加剂修正案(PL 86-618 Color Additive Amendment of 1960)。该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要求在进入市场前对所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使用添加剂。

  

    196147, 总统签署了(HR 3980 PL 87-19)食品添加剂宽限期议案(Food Additives Grace Period), 将期由196135日限延到1964630, 该法案是众院314日和参院327日分别通过的。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进入丰裕社会,环境立法进一步完善。七、八十年代以来,细胞工程, 基因工程(遗传工程),酶学工程和发酵工程(微生物工程)的生物技术的突破,引发美国生物制品兴起,一旦失控将带来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全球化发展和美国移民潮的发展使美国食品安全面临新的挑战。然而从政府管理层面来说,食品安全立法的监控放松,在联邦政府部门之间、联邦与地方之间、私人实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在监管和执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美国政府在局部领域改进食品安全管理,例如19971月,美国总统的食品包装安全行动计划发表。1997102日,克林顿总统宣布“确保进口和国产水果与蔬菜的安全”行动计划,确保果蔬符合最高的健康安全标准。1998年底,美国出现一次严重的食品污染事件,一家食品公司出售了受感染的热狗,造成9人死亡,3名孕妇流产。结果生产这种热狗的公司关闭了其部分企业,并且以5000万到7000万美元的代价回收了其生产的热狗和熟肉。http://www.js-n-tax.gov.cn/Page/NewsDetail.aspx?NewsID=39765

 

新世纪以来,美国食品污染从收获到加工、包装、运输和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如SARS等公共卫生事件也接二连三的发生,使得食品安全隐患增多。2008104,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说:“目前无法对婴儿奶粉建立三聚氰胺和相关化合物含量的标准”,“要设立一个这样的标准且排除所有健康顾虑有太多不确定性”前不久传出美国90年以上婴儿奶粉质量引人质疑和美国一些州的食品受到沙门氏菌感染的报道,都令人对美国食品安全质量和监控表示担心,要求改革食品安全体系,严防食品种植、采集、生产与运输、销售全过程的污染,以确实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

 

对此,2009314日奥巴马指出:虽然他不相信政府能为一切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但政府能够做到的,是确保人们所食用的食品和药物不会危害健康。他说:“保护我们的食物和药品的安全,这是政府最基本的责任之一。” 奥巴马列举了近几年来,美国接二连三发生的食品受污染事件。2006年,当地的菠菜被发现含有致命的病毒而被禁止售卖。今年初,美国含花生酱的食品受沙门氏菌(Salmonella)污染,导致数百人患病,九人死亡。

奥巴马透露,这类事件已上升到每年平均350起。相比之下,在1990年代初期,每年平均只发生100起。奥巴马表示,这其中的原因是许多有关食品安全的管制法令已经过时了。这些法令早在前总统罗斯福执政时就已经存在了。另一方面,奥巴马也指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因资金和人手不足,造成每年有多达95%的食品制造厂和货仓没有接受检查。他说:“这严重危害了公共健康,是不可被接受的。(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3/15/content_11013910.htm

 

附网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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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美食品安全体系过时且危害健康 须彻底改革

 

20090315 11:20:4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美国总统奥巴马314日表示,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不但过时,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必须彻底进行改革。

 

有鉴于此,他将提名前纽约卫生专员汉堡(Margaret Hamburg)为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局长。现年53岁的汉堡是美国知名的生物恐怖主义专家。她曾经在克林顿执政期间担任过卫生部副部长。此外,39岁的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卫生专员夏夫斯坦则将担任她的副手。他们两人将紧密合作,以确保美国食品供应的安全。

为了因应这个问题,奥巴马也将成立一个新的内阁级别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该小组将由他刚提名的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西贝利厄斯,以及农业部长维尔萨克主持。其主要的责任就是为政府各部门协调各项食品安全法令。至于要如何更新已经过时的食品安全法,该小组也将为奥巴马提供建议。

奥巴马指出,虽然他不相信政府能为一切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但政府能够做到的,是确保人们所食用的食品和药物不会危害健康。他说:“保护我们的食物和药品的安全,这是政府最基本的责任之一。”

奥巴马列举了近几年来,美国接二连三发生的食品受污染事件。2006年,当地的菠菜被发现含有致命的病毒而被禁止售卖。今年初,美国含花生酱的食品受沙门氏菌(Salmonella)污染,导致数百人患病,九人死亡。

奥巴马透露,这类事件已上升到每年平均350起。相比之下,在1990年代初期,每年平均只发生100起。奥巴马表示,这其中的原因是许多有关食品安全的管制法令已经过时了。这些法令早在前总统罗斯福执政时就已经存在了。

另一方面,奥巴马也指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因资金和人手不足,造成每年有多达95%的食品制造厂和货仓没有接受检查。他说:“这严重危害了公共健康,是不可被接受的。但这一切将在汉堡的领导下有所改变。”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3/15/content_110139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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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利剑维护美国食品安全

20090315 11:14:2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社华盛顿3月14日电(记者任海军)近段时间,虽然美国花生酱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国内消费者信心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信誉,但不可否认,美国仍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国家。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说是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

 

据美联社报道,31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名前纽约卫生专员汉堡为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局长。现年53岁的汉堡是美国知名的生物恐怖主义专家。她曾经在克林顿执政期间担任过卫生部副部长。此外,39岁的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卫生专员夏夫斯坦则将担任她的副手。他们两人将紧密合作,以确保美国食品供应的安全。

 奥巴马当天表示,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不但过时,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必须彻底进行改革。

“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整的食品监管法律、多层次的食品监管机构以及体制外监督力量构成,可以实现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美国最重要的食品监管法律是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一法律沿用至今,是此后出台的《食品质量保护法》《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查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这些法律法规提供了食品安全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操作标准与程序,使食品质量的各环节监管、疾病预防和事故应急反应都有法可依。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3个层面。在联邦层面上,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及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环境保护署、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州和地区机构的职责是配合联邦机构执行各种法规,检查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点。

在这些监管部门中,药管局的管辖范围最宽,涉及肉类和家禽以外的所有食品。肉类、家禽和相关产品由食品安全及检验局负责;疾控中心监管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和防治;环保署监管饮用水的安全性以及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监管鱼类和其他海产品的卫生状况。

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方式,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实行从上到下的“一揽子”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避免了各个环节之间的脱漏或重复,防止因管理缺位导致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到整个食品行业。

不过,由于管理权分散,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近年来暴露出资源利用效率低、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等诸多弊端,成立独立食品监管机构的呼声渐起。

 

召回制度意在亡羊补牢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即是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力图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在两种情况下启动:一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药管局等在紧急情况下强制要求企业召回食品。不过,药管局只有在婴儿配方、医疗器械和人用生物制品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时,才享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强制要求召回的权利。

目前,美国国会部分议员已提交议案,建议授予药管局更广泛的强制召回权,使其能更积极主动应对全球化时代美国食品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惩罚性赔偿严惩不法商家

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产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食品企业亦如此。与消费者相比,侵权企业非常强势,补偿性赔偿难以遏制其为逐利而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产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则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那些加害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恶意或根本无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美国不少跨国公司有过教训。例如,2005年美国法院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判决默克公司支付原告240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和2.29亿美元惩罚性赔偿。

严厉的惩罚性赔偿会使公众感受到法律对某种侵权行为的强烈否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一些受害人勇敢提起诉讼揭露不法行为,并使食品企业感受到这种强大威慑而心有所忌,不敢恣意妄为,从而消除或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9-03/15/content_110138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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