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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尽快出台学术“抄袭剽窃”行为司法规范界定细则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09年3月2日发布
学术“抄袭剽窃”是一种人人皆知的不道德行为,也是对于著作权的侵犯。然而如何具体界定学术“抄袭剽窃”行为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学术和司法界线问题。今天新华网、凤凰网、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六教授联名投诉工程院院士抄袭剽窃》事件再次突显了需要尽快出台学术“抄袭剽窃”行为司法规范界定细则。
学术研究是一项承前启后的伟大工程,任何一项学术成果都包含了前人、他人的研究成果,如果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将它全部占为己有显然涉嫌侵占他人成果。然而如何具体界定“抄袭剽窃”他人或前人学术成果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有权威的司法界定细则。这里面比较难以统一认识的是如何界定引用他人在传统纸媒和网络传媒体文章中的资料和观点,需要有适合不同学术领域的具体细则,否则不仅在学术道德评判上难以掌握,而且在司法认定上也会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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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授联名投诉工程院院士抄袭剽窃
http://www.sina.com.cn2009年03月02日04:08中国青年报
6教授的举报信与中国工程院回函。本报记者 彭冰摄
本报记者 彭冰
日前,本报接到读者来信,反映有6位教授联名投诉中国工程院院士涉嫌“抄袭剽窃等学术道德问题”。经了解,6位教授多是在本领域做出了一定贡献,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他们联名投诉的对象是2007年底当选工程院院士的刘兴土先生。
中国工程院院士,是我国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设立的最高学术称号。众所周知,唯有在科技领域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而且学风正派者,才能被提名并当选院士。
一方是普通民众所敬仰的院士,一方是6位坚称“据实举报”的资深教授,以及他们长达两万余字的投诉材料。这里边到底是怎么回事?
举报人多是老同事
对刘兴土先生来说,2007年是值得庆贺与纪念的一年。这一年,经由7名院士提名推荐,通过院士评审和选举,年过七旬的他获得了中国工程院“院士”荣誉称号。
刘兴土,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以下简称东北地理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86年~1994年间,曾任该所所长。
在东北地理所网站,有对刘兴土如下介绍:主要从事全国湿地和东北区域农业研究,是我国湿地学科具有突出成就的学术带头人;他首创了沼泽湿地稻-苇-鱼复合农业生态工程模式,开辟了沼泽的定位生态研究;主编了《沼泽学概论》、《东北湿地》、《东北区域农业综合发展研究》、《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等专著13部,发表论文100余篇;曾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两年增选一次。2007年这次增选,是按修订后的《中国工程院院士章程》条例进行的,每个票选阶段,候选人获得赞同票的票数,均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这意味着候选人必须得到更高的公认度才能当选。同时,增选活动坚持“学风道德一票否决制”。因标准更为严格,故当年只产生33名院士,人数为历届最低。
在这种背景下,能够当选院士,殊为不易。刘兴土先生的院士申报之路,并不平坦。
2003年以来,刘兴土曾先后3次申报院士称号,从第一次申报起,就有人举报他。2007年院士增选活动启动后,又有若干人对其举报,其中有6位教授(研究员)还联名向中国工程院递交了长达两万余字的投诉材料。
6位联名举报人中,69岁的孙广友教授是年龄最小的一位,他与刘兴土长期在同一地理所工作,是该所退休回聘的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孙广友在国内外首次发现了泥炭纹泥构造和青藏高原苔原,获得过“竺可祯野外科学工作奖”,是“国家有突出贡献科学工作者”。
实际上,6位联名举报人中,有5位同在东北地理所工作,现均已退休。其中,80多岁高龄的黄锡畴先生是我国著名自然地理学家,第一届“中国地理科学成就奖”得主。而75岁的裘善文研究员,在地貌与第四纪地质研究等领域有较深造诣,取得过包括国家八五科技进步奖在内的诸多奖项,是国务院特殊津贴领取者。
除东北地理所的老同事之外,另一位举报者,是东北师范大学草地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我国著名草原生态学专家——李建东先生。
“大家之所以联名举报,一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我们都是受害者;二是为了维护科学道德,与学术腐败作斗争;三是为了维护院士荣誉称号,作为我国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杰出代表,院士必须‘德艺双馨’,在学术界起到表率作用。”几位教授说。
申报院士的4本书被指“抄袭”
6位教授的举报内容包括若干方面,其中一项是“抄袭剽窃”,具体牵涉刘兴土先生申报院士的4本书:《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东北湿地》、《沼泽学概论》。记者注意到,4本书的封面均标明“刘兴土主编”,或“刘兴土等编著”。
“刘兴土主编的《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2001年出版)一书,好几处表格抄用郑慧莹(已去世)和我的著作《松嫩平原的草地植被及其利用保护》(1993年出版),文中不做标注,仅在书后统列参考书目,导致在第三者引用中,这部分内容变成刘的创造的不良后果。”李建东说。
记者看到,李建东所指其书中的5处表格,在刘书中有的以同名表格出现;有的名称略有不同,但内容一致;有的则在李书中为表格形式,在刘书中为文字形式。这些表格,都是对松嫩平原草原植被的相关统计研究。
学界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惯例,在学术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应在文中引用处做标注,同时在书后列入参考文献,并使二者一一对应。如果引用处不予明确标注,读者将不知其通篇所讲,哪些是其自身成果,哪些是别人观点,从而误以为这些都是作者的“开拓性研究”或“原创观点”。
“举例来说,刘书表1-19,使用了我书表2-2,就应在表上角或表下方标注‘郑慧莹、李建东,1993年’,但该书却并未标注。后来我发现,别人写专著也用了这个表,而人家在文中标注的是‘刘兴土,2001年’。这就意味着,该表已被第三人当成刘兴土的成果了。”李建东说,在文中引用处予以标注,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也是业内基本的学术道德。
记者注意到,“使用他人成果,但不在引文处注明出处,仅在章(书)后列入参考文献”,是几位教授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以刘兴土主编的另一部书《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为例,举报材料指出:该书多处抄引集体著作《三江平原沼泽》,文图约达1.5万余字;该书第一章5-12页多处抄袭拼凑孙广友、曾建平论文成果……但均不在引文处注明出处,仅在章节后统列出文献。
对《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一书的投诉,还不止上文提及的那两条。举报材料称:该书第一章部分内容抄引了未发表的《黑龙江省三江平原治理规划水文地质报告》;而第54-55页的文字和图3-12,则使用了夏玉梅研究员与颜秋兰未发表的勘探报告。
对于这两份“内部报告”,虽然刘书做了脚注,标注了报告名称,但举报人认为:“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别人未发表报告拿去作为自己编的书中的重要内容出版,侵犯著作权法,属于剽窃行为。”
“人家辛辛苦苦调查研究写出来的内部报告,自己还没发表,你不经人家同意就拿去发表了,这不是典型的剽窃吗?”举报人说。
此外,举报材料还反映,“刘在《东北湿地》与《沼泽学概论》两书中,袭用了黄锡畴的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但两书文中、文后均未提到黄的文献”。记者就此向黄锡畴先生核实时,刚一提及此事,老先生便大为光火,直呼“学术腐败”。
据了解,黄先生一生中最重大的两个成果,一是发现了长白山苔原,一是首次提出并论证了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孙广友教授对记者说:“提炼一个理论谈何容易,一位学者一生中才能搞出几个理论?在美国产权法有关规定中,抄袭涉及理论的发现、机理的阐述,性质比一般抄袭更为严重。刘书虽然在文字上做了一些处理,加了些自己叙述的例子,但本质上复述的就是黄先生的理论。书中不予标注,等于抹杀了前人成果,黄老先生为此震怒,自然不难理解。”
经查找与对比,几位举报人认为,“刘在申报院士的4本著作中,计有32处抄袭、剽窃问题”。举报材料一一注明了相关书名、页码和具体段落,并附上了“原书”相应信息。
中国工程院派出3人调查组
若干人次的先后举报,引起了中国工程院的高度重视。该院一方面把投诉问题转给提名推荐刘兴土先生的7名院士,征询有关意见;另一方面,把投诉材料转给东北地理所的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请其进行调查。
2007年9月,中国工程院派出一个3人调查组,赴长春约见部分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核查有关情况。调查小组成员包括两名院士,1名工程院工作人员。
据了解,举报人向调查组反映的问题之一,涉及一本集体著作:《三江平原沼泽》。该书署名地理所“沼泽研究室著”,书中“前言”介绍:此书“执笔人有韩顺正、刘兴土、陈××……最后,由刘兴土同志统稿”。
举报人说:“实际上,此书开始由韩顺正组织编写,并由韩顺正、陈××、刘兴土统编,但当时未在‘前言’中列出统稿人,是刘在将书稿送交出版社时,私自加上了‘最后,由刘兴土同志统稿’的字样。”
几位举报人告诉记者,听说调查组来了,他们都很高兴,但谈话过程中,他们感觉,调查组有两位同志工作比较认真,而另一位院士却似乎“带有倾向性”。
“比如,当我谈到,刘背着集体,私自加上‘最后,由刘兴土同志统稿’是个科研道德问题时,该院士说,总得有个人负责嘛!”举报人一声叹息。
“再比如,当我谈到,刘书未经作者同意大量抄引未发表的‘水文地质报告’时,该院士说:这么长时间了,原作者也不好找了。事实上,原作者单位系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址为哈尔滨市中山路,怎么就不好找了呢?”
另一位老教授也举例:“我谈到,我与刘合写了一篇文章,我写的文,可刘要求署名第一,因他时任所长,我没办法。刚说到这里,该院士就说:你自己愿意。”
“作为前来听取情况的调查人员,怎么能说出这种话呢?”这位老教授很诧异。他补充道:“再如,我说,李建东教授被侵权的例子很典型,该院士马上插话:这不是问题了,此事已处理完,有关人员已向李道歉了。可据我所知,并不完全是这么回事。”
对于调查组此行,李建东教授也有他的不解:“获悉他们住在长白山宾馆,我就前去反映情况,但没找到,听说是去了黄锡畴家,我便给黄家打电话,可调查组的人说,他们来时没有带找我谈的任务,让我直接把材料寄到工程院去。我很惊讶,受害人主动来介绍情况,反映问题,你都不见,不谈?”
以上种种因素,让几位举报人对调查组产生了信任危机。“此前,我们也不知道大家在分头举报同一个人,正是这次调查,促使我们走上了联名投诉之路。”举报人对记者说。
工程院:存在不当之处,但不足以构成剽窃
调查组离开后,几位举报人应要求补交了一些材料,但一直没有回音。在几位教授焦急的等待中,刘兴土通过了院士评选二审。
2007年12月初,两位举报人专程赴京,代表6教授向工程院报送再投诉材料。“那天,正赶上工程院开主席团大会,我们9点左右到院,他们正要开会,10点左右,新增选院士名单就通过了。”
尽管院士名单已经公布,几位教授并未放弃。在坚持前期投诉的同时,他们进一步补充举报内容,又形成了一份新的综合材料,寄给工程院。
2008年4月,6位教授联名致信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下简称工程院道德委),再次重申他们认为刘“存在抄袭剽窃等科学道德问题”,并要求“取消刘兴土的院士资格”。
2008年7月23日,工程院道德委给6位教授及另一举报人回了信。信中说,经核查,刘兴土同志在其著作中存在引用他人文章标注不严谨问题,在提名书中对本人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表述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但还不足以构成剽窃。调查结果认为,刘兴土同志的不足之处是:
1。刘兴土同志在院士增选提名书中写道:“20世纪70年代初,主持国务院科教组下达的三江平原沼泽与沼泽化荒地资源调查……”经过核实,此项考察是由刘哲明、刘兴土二位同志任考察队长。调查区域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刘兴土同志担任南部考察队长,刘哲明同志担任北部考察队长。后因工作变动,刘哲明同志未参加后期考察和总结工作,刘兴土同志也主持了后期北部地区的考察和总结工作。但刘兴土同志在提名书中没有提及刘哲明同志也是该项工作的主持人之一,此做法是不妥的。
2。由刘兴土同志主编的《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一书中的表1-19,引自郑慧莹和李建东所著《松嫩平原的草地植被及其利用保护》一书,未注明出处。虽然这部分内容由另外一位同志执笔,但刘兴土同志作为主编,负有审稿不严的责任。发现问题之后,虽然在引用表下方补贴了“引自郑慧莹、李建东,1993”,并已请执笔人向李教授道歉,但刘兴土同志也应以主编身份向郑慧莹、李建东同志致歉。
信中说:我院已与刘兴土同志进行了沟通,他对自己的不妥之处作了自我批评。我们相信刘兴土同志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存在的不足,以院士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在科学研究方面更加严谨。
举报人:与工程院“认识不同,意见不一致”
看到这封回函,几位举报人有同一种感觉:失望。
“两万余言的投诉书,仅换回两点答复,挂一漏万。”他们说。
对于刘书是否构成抄袭剽窃,几位教授与工程院显然“认识不同,意见不一致”。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文中不注明,仅文后统列参考文献,谁知道哪部分是你的成果,哪部分是别人的成果?这不等于没有‘指明’吗?”几位教授认为,在文中引用处不予标注,是通过障眼法鱼目混珠,混淆视听,让第三方难以辨别,从而将他人成果窃为己有,此乃抄袭剽窃的一种表现形式。
举报人认为,“刘书抄袭、剽窃主要有几种手法:
1。抄片断,不明确标注。说没标吧,书(章)后统列了文献;说标了吧,文中引用处又没标;
2。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单位变换一下,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看不完全相同,实质叙述的就是别人成果;
3。未征得别人许可,把别人的内部报告拿去发表;
4。组织写书,每人各写几章,他作为主编,如果下面有人抄袭,主要责任由执笔人承担……”
采访中,就学术文章写作的问题,记者咨询了部分学术界人士和学术期刊编辑。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表示,即使是编著的书,“引用他人成果,应该在文中引用处注明;使用他人未发表的内部报告,应当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不过,也有两位出版社(局)图书审读人员表示,“如果引用别人的东西不多,而且不是原封不动引用,用自己的话做了解释、说明、补充,在书后统列文献也是可以的。”他们同时强调,“最好在文中引用处打上标号,与书后文献一一对应,以避免抄袭嫌疑”。
记者从吉林省版权局获悉,对于何为“抄袭、剽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曾解释:“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但具体怎样算抄袭、抄多少算抄袭,仍没有一个量化判断标准。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划分,抄袭有低级、高级之别: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为低级抄袭;将他人独创成分改头换面后窃为己有,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而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虽然工程院已经认定刘“还不足以构成剽窃”,但几位举报人仍坚持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在学术著作正文中引用他人成果应及时注明,这是国内外通例,是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难道工程院的标准还能低于这个基准杠吗?
几位教授告诉记者,目前他们仍在向有关方面举报,而且不排除将来诉诸法庭的可能性。
“屈指算来,工程院回函已有半年,然而时至今日,刘兴土本人仍未向我道歉,这也正是让我非常气愤的原因。”李建东教授说。
刘兴土院士称被举报4本书均属主编或编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2日04:08中国青年报
当选为院士后,73岁的刘兴土先生比以前更为忙碌。一方面,会议增多,要参加的评审与鉴定活动增多;另一方面,由于担任了东北地理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职,所里找他办的事也增多。更重要的是,他还同时担任着几个科技部及省科研课题。
虽然事务缠身,但当记者提出要向他本人了解情况时,刘院士还是欣然应允。2月4日,在东北地理所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马福安的陪同下,刘院士在单位接待了记者,就相关举报作出回应。
首先,刘兴土院士强调,被举报的4本书都属于他主编或编著的书,并非他自己“著”的书,而且投诉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由其他作者执笔撰写的。
“如果落款‘著’,书中应基本上是自己的成果,起码要以自己的成果为主。而‘编’书,可应用各方面材料按章节系统地编,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别人写。作为编或编著的书,引用其他专业的研究成果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可能所有专业都由你一个人搞,一本书可能牵涉好多专业,引用是不可避免的。”刘院士告诉记者,他迄今共出了18部书,其中主编8部,参编10部。
刘院士认为,对于“编或编著”的书,在引用前人成果时,如果是文字部分,只要列出参考文献和页码,便不构成抄袭;如果是表格和数字,要在引用处注明资料出处。
“《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一书第一章,引用李建东教授部分表格时,在表下方没有注明出处,不符合出版要求,是错误的。”刘院士坦言。
“这部分内容由易某执笔撰写,他在章后列出了参考文献,同时在该节文字叙述中也曾提到郑慧莹、李建东,自以为已经说明清楚,向主编交稿时便没有说明这些情况。”刘先生解释,该章共有6节,他本人写了两节,第二作者马学慧写了3节,因易某只写了1节,故易某署名该章第三作者。
“该书没有对外销售,在赠送出去20多本后,李建东教授发现了问题,于是,我立即请执笔人向其道歉,并把其余470多本书补贴了标注。我们还计划把已赠出的书也追回来补贴标注。”刘兴土先生翻开他手中的书,让记者看上面补贴的标注。
“虽然我不是执笔人,但作为主编,我负有疏忽之责。事后,我曾给李建东教授所在高校的党委书记打电话说,如果李教授有时间,我亲自去拜访一下,表示一下歉意,但这位书记一直没有给我回话。
就《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引用《黑龙江省三江平原治理规划水文地质报告》一事,刘先生回复,书中确实引用了该报告的相关内容,因该报告共307页,未出版,故按要求在书中加了脚注。
刘院士告诉记者,该书对其他专业成果的引用,主要集中在前两章。两章中,对未正式出版的内部报告,加了脚注;对已出版的书或文章,列入了章后参考文献表。
“这是符合出版要求的,出版社审稿时也未提出过不符合要求的意见,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刘先生说。
谈到夏玉梅与颜秋兰的内部报告被剽窃的投诉,刘院士表示,书中这部分内容由马学慧执笔,马学慧参加了该课题的野外调查、勘探、采样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同为课题组成员,报告作者名单中包括马学慧。“因该报告为课题组的集体成果,按照我所关于资料共享的规章制度,课题组成员是可以引用的。”刘先生说。
至于“黄锡畴著名的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被剽窃”问题,刘院士解释,其书《东北湿地》“沼泽发育模式”部分,主要参考的是马学慧、牛××编著的中国地理丛书《中国的沼泽》,“因为该书对沼泽发育模式写得比较详细”。
他补充说:“另外,马学慧关于发育模式的有关论述,发表于1982年6月出版的《地理科学》2卷2期,而黄锡畴先生的文章稍晚,发表于同年9月出版的《地理科学》2卷3期。由于这两篇文章写得都很简单,所以《东北湿地》主要参考了《中国的沼泽》,并在分析中增加了许多实例,且在参考文献中列出了《中国的沼泽》。”
提到“在集体著作《三江平原沼泽》前言中加上‘最后,由刘兴土同志统稿’字样”一事,刘兴土显得一肚子委屈。他说:“该书是分章分部分写的,先分章统稿,后由我进行统稿,做文字修改和图表编排等。最后,根据出版社责编的意见,我又进行了一次修改。我确实做了统稿工作,在书稿最终送交出版社前,沼泽室也有部分同志看到了这个前言,因此不能说我是‘背着集体私自加上的’。”
“就举报人所投诉的各种问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都曾做过调查,我也就此递交过完整的说明材料。我认为工程院最后的结论是实事求是的。”刘兴土院士说。
学术规范应有通用标准
对于抄袭剽窃,我国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释义。怎样算抄袭,抄多少算抄袭,主要依靠业内人士的经验判断,这些经验通常来自对学术写作规范的理解与把握。但采访中记者发现,即使是学术写作规范,我国也没有一个广为人知的通用标准文本。
据有关资料介绍,在美国,有两本学界人士熟知的学术写作指南:《芝加哥手册》和《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册》。它们对学术写作的各个细节,包括注释该如何标,引文该如何引,甚至对人名、地名、标点符号的使用,都做出了严格规定。比如,手册规定:“凡使用他人原话在3个连续词以上,都要使用直接引号,否则即使注明出处,仍视为抄袭”;“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引用,凡从他人作品中得来的材料和观点,都必须注明出处,否则即为抄袭”。
上述两本通用手册之外,美国不同的学术领域,还有自己的手册,如语言文学研究领域有《MU论文写作手册》,心理学领域有《美国心理学会出版手册》等等。这些手册的主要内容大同小异,同时针对本领域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由于我国缺乏类似的通用手册,许多学者对学术写作规范的认知都建立在自身所接收的各方零散信息,很多时候甚至“凭科研良心与从业感觉”作出判断,没有人能一条条一目目说清楚学术写作规范到底有哪些。既然对写作规范不甚了了,下笔时恐怕就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为规避抄袭行为,我国有部分高校针对本校师生制定了校内学术行为规范。此外,科协与中科院也都有自己的学术行为规范。但他们论及学术写作的内容尚不够细致,而且各单位标准也不一致。比如,在“抄多少才算抄袭”这个问题上,有的规定“一篇论文中1/4内容与人雷同,即构成抄袭”;而有的规定 “1/3雷同为抄袭”;对于“论文在很大程度上是拼接的,虽均标明了出处,但基本没有自己原创观点”,有的认定为抄袭,有的则认为还不足以构成抄袭,只能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通用标准的缺失,造成了“各说各话”的混乱局面,也导致在出现争议时难以有效解决。吉林省社科院《社会科学战线》副主编王卓认为,我国有必要出一本类似《芝加哥手册》的学术写作与出版指南,将业内公认的一些原则性学术写作规范落在纸面上,为人们提供有案可查的标准。
“制定一个规范化的学术手册,既便于学界人士在进行学术写作时有章可循,又便于规避与鉴别不规范学术行为,避免抄袭现象的发生。”东北师大党委书记盛连喜表示,应对学术写作规范做一个明确规定。他同时指出,因学科特点不一,学历层次不同,在制定标准时要有多方面考虑。
对此,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先制定一个粗框架的通用标准,再根据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学历层次,组织相应专家逐步加以完善,待时机成熟后,将其中可操作性强的部分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渐减少抄袭者打擦边球的空间。
“虽然工程浩繁,但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务之急,是要确定由哪个部门来牵头。”王卓建议,由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教育部,会同国内有影响的学术出版机构、学术界各领域的专家学者、资深编辑与出版人一起来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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