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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诉知网侵权案判决书(2022京0491民初16853号)告诉我们什么?

已有 951 次阅读 2024-6-6 09:24 |个人分类:个人所思所想(2017--)|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杨玉圣诉知网侵权案判决书(2022京0491民初16853号)告诉我们什么?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24066发布,第34791

仔细研读2023年11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491民初16853号),透露了许多重要信息:

 

1,原告杨玉圣与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2023年11月28日一审判决,杨玉圣胜诉。判决书共11页。

 

2,判决书叙述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学术期刊公司的辩称;

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被告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学术期刊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其他相关事实;

法院认为的法律适用、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术期刊是否实施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最后是法院的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看蕨属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判决书中被告的辩解主要有:

A,“被告已从相应期刊和作者处取得合法授权且支付相应报酬,为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已与期刊签署《期刊许可使用协议》,由期刊方取得作者授权”,“ 被告将期刊和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统一交期刊方分配。”“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系通过期刊方取得授权,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原告“对于被告收录事宜显然是知情的,但原告在此之前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认为原告实际知情和同意被告使用。”

被告提交六份民事判决书(2006-2022年间),“拟证明先类案判决情况。”

 

B,“被告行为系基于国家政策业务,具有公益性,不存在主观过错亦不具侵权故意。”“由于合作期刊众多,被告收录的文章数量较大,如多任意(一)单篇作品都需要向期刊方核实作者授权情况,不具有显示操作性”。

 

C, “即使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畸高”、“涉案作品整体影响力、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较小”、“涉案文字作品独创性低”“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小”。

 

4,法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本案中,原告杨玉圣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2021年12月20日)发生于著作权法修改后,固应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5,关于原告杨玉圣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确认杨玉圣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按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6,关于学术期刊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仅凭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与期刊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不足以证明在被侵权行为实施期间其已在先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故对学术期刊公司称其实施被诉行为获得合法授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7,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关于合理开支,杨玉圣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8,判决书最后宣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玉圣经济损失   元、律师费    元、   公证费    元,以上共计     元

。。。。。。。

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9,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2021年12月20日,原告杨玉圣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除此以外,我想谈点个人感受

 

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侵权公司是否获得作者本人的合法授权。

对此,法院不支持被告方,明确宣布“本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仅凭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与期刊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不足以证明在被侵权行为实施期间其已在先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故对学术期刊公司称其实施被诉行为获得合法授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采取间接授权法的套路具有极大迷惑性。事实上所谓通过期刊合作协议获得作者授权无疑混同了刊发权和著作人权之间的原则区别,据我所知,事实上在作者投稿某刊物发表前,极少有单独签署授权书的。不存在期刊稿费中明确某期刊支付作者稿酬和期刊公司支付作者的稿酬的数额,期刊公司根本提供不出这方面的具体证据。

 

就我本人所知,许多事实证明,在期刊公司尚未和某期刊签署协议之前已经发生侵权行为了。

 

被告称“由于合作期刊众多,被告收录的文章数量较大,如多任意(一)单篇作品都需要向期刊方核实作者授权情况,不具有显示操作性”。显然这是无视侵权违法, 期刊公司逐年逐一刊登的侵权文章和收费能够快速操作,怎么一查侵权就变成不具可操作性了,真是无稽之谈。收账容易、赖账也易,认账难啊?

 

被告称“原告在此之前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认为原告实际知情和同意被告使用”?请问被告,说原告在诉诸法院前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你们有何事实证据,难道唯有诉诸法院才是原告态度?事实上被侵权前早已以不同方式指出了被侵权的事实,只是被告置若罔闻罢了。

 

 

被告称,“被告行为系基于国家政策业务,具有公益性,不存在主观过错亦不具侵权故意。”对此法院不予过问。

笔者以为,期刊公司如果真要将此事搞得水落石头恐怕引来期刊公司及其相关人一系列涉“贪”案件了,如有兴趣不妨提请纪委监委调查,奉陪到底。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既然是“公益性”又是什么重大项目,请问你们吃了公家(国家、政府资助)、吃学术机构、还吃大家、吃作者,这是什么样的丑态,难怪法院不理会呢。

 

被告称“涉案文字作品独创性低”“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小”。笔者以为,前者为被告故意贬低作者。请问既然“涉案文字作品独创性低”,你们还采用刊登为何?还不是唯利是图! 再说“独创性”高低与下载率、引得率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至于“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小”说对了一半,期刊公司能否公布账目,你们收取了多少来自学校机关、个人的费用,和你们几位亿数相比,侵权成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要小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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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杨玉圣诉知网侵权案胜诉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240530发布,第34753

 

   20226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起诉,诉他的四篇文章被中国知网侵权。202311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玉圣胜诉。202415日杨玉圣提起诉讼的代理律师李超、付宇辰就此案接受财新网专访。看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四份判决书和专访,厘清了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被告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学术期刊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其他相关事实后,法院确认:杨玉圣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对学术期刊公司称其实施被诉行为获得合法授权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做出了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等的判决。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事实已经极其清晰,知网侵权行为成立,拖延战术无力挽救败诉结局,因为凡是霸道行为终究不得人心,也为法律不能容忍。

专访谈到所谓授权,仅仅靠期刊单方面授权没有作者明确授权并非合法授权。

简化立案程序是诉讼方十分关注的问题,如果一文一案,一位学者被侵权多达上百篇,岂不要诉讼一百多个案子,而案情高度雷同,实在是人力精力财力的极大消费,期待多文合并立案。

众人拾柴火焰高,杨玉圣的案情和学者文章被侵权高度类似,因而具有借鉴意义。

 

照片13张拍自2023.11.28 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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