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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研奖励制度基本上沿袭“鼓足干劲,力争上游”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把科学研究创造性劳动变成了大竞赛大跃进运动。今日农业科研领域弥漫虚夸浮躁氛围,农业科研单位往往是课题验收,立即鉴定,马上报奖,成果获奖时间间隔甚短。这样的理论研究或技术成果那有时间在实践中进行检验?那有时间接受社会的品头论足?成果获奖之日,也是“存档”、“入库”之时。
业界有识之士呼吁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取消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取消成果评奖制度。农业科研属于应用技术科学,科研成果中有绝大部分应是面向市场的技术成果与产品,此类成果奖励应让市场检验与评价。建议现阶段在农业科研领域保留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从取消科技进步二等奖开始,最终逐步取消国家科技进步奖。立即终止有关部委、各级科研院所、农业院校、推广单位的“评奖运动”。科研管理部门应指导研究人员申请专利,对获取职务发明专利者给予奖励,经济效益越高,社会贡献越大,个人收益越多。
第二,减少行政部门对科研成果评奖的干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科研项目由政府以指导或指令性计划下达,经费由政府拨付,项目完成后成果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参与的“成果评奖”成为科研成果奖励主要评价方式。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汰劣而不是评优,优者不是评选出来的,而是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让市场机制评价科研成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才会真正面向市场,调整研究方向。政府的责任应是尽力降低各种竞争场合的门槛,创造尽可能公平的机会,然后由市场自主评价和奖励真正有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减少乃至取消政府对评审的干预,也就减少政府对科研活动的直接控制。
第三,科研成果评奖交由专业学会或评估中介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实现职能转变,只负责评奖规则的制定,在评审过程中监督中介机构。专业学会组织或中介机构有知识优势和人才优势,能较为客观、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成果评价和奖励,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它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法人,对所作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利用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严格评审过程的明示制度,特别是评奖结论的明示制度,保证农业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的公正性。减少国家设立的奖励项目,并不意味着民间奖励的减少,民间奖励将是国家奖励的有力补充。
最后指出,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成果奖励制度,根深蒂固,撼动维艰,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矫枉必然过正,只要统一认识,下定决心,逐步改革,循序渐进,多一点踏实,少一点浮躁,才能还科研一片净土。
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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