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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 罢免” 与“ 追究刑事责任”
(龙双畏/文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根据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调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鉴于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同志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
看到这个消息,心中甚喜,不管是社会舆论起到了作用还是国家大力整治开始了,毕竟有了个处理结果,而且涉及到地方高管和行业最高行政主管。后来想想,觉得有些话还是要说出来心里痛快些。
1、没有相关法律作为对官员办事不力进行处罚的依据,只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但依照《规定》第十五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免去”、 “同意辞去”、 “ 罢免”、三个词的意思这里无需解释,虽然都是达到了同样的效果,但从侧面反映出了对此事件的处理态度和决心。
3、为什么政府官员决策失误或过失致人毙命不与犯罪挂钩而仅仅按一些制度,规定来办。而这些制度或规定大多是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假如有一天由于我的过失而导致他人被害的,也希望政府给我的处罚是免去我公司经理的职务,拆销我党内职务就可以了。难道有个光环就可以免受法律制裁?
4、政府官员过失引起严重后果或导致他人死亡的,行政责任追究以后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制裁,像此类重大恶性的事件,当可考虑立法。
5、免去职务而不追究责任,凭某些官员的地位和社会背景,不久依然还是某个单位或地区的要职。
因此,行政处分、党纪处分——难服民心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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