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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名正在英国学习的朋友和同事发来一个信息,说最近一家英国实验室,因为三只小鼠被饿死,被作为重大事故层层上报,一直报告到英国内政部,然后是调查委员会展开层层调查,所有科研人员暂停一切动物实验操作,导致实验工作完全中断。大概作为中国科研人员,许多人都会觉得这实在是匪夷所思,可是去过西方这些国家作过动物实验的人,都会对他们对待动物的认真态度印象深刻。这到底是进步,还是僵化?
个人认为这是进步的体现,是我们作为人类尊敬动物生命的必然要求,这些实验动物为科学进步贡献生命,作为直接操作人员,如果不能从意识层面尊重它们,那么他们就完全是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了。有的人觉得这样的做法非常虚伪,甚至是无事生非,如果真的认为必须尊重动物,那么就不要吃动物,对待动物不能象对待人那样,何必那么认真。至少我们在私下交谈中,大多数人就是这样的态度。其实这一观点能反推到人类的不同民族。从生命本身或科学角度来说,生命确实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动物也是生命,其他物种也是。作为高等形式的我们如果不能对待动物尊重,也很难对人类自身真正尊重。
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仍然需要时间进化,让我们来深入理解西方对待动物的态度和做法,尚需要时间。就我个人的感觉,虽然西方有严格的法律和规范,除少数动物保护组织成员外,西方的多数普通人包括科研人员对动物的真正看法并不是那么有高度,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才形成了如此严格的程序和做法。用来制约压制人们内心的残忍和态度。
我个人的看法,动物福利不是胡闹,是社会文明的一个表现,虽然看上去有一些虚伪,但文明许多情况下和虚伪真的很接近。中国作为一个负责的大国,科研规模逐渐占据国际上的很大比例,动物实验也一定比例不小,中国不应该也不能成为不重视实验动物伦理的国家,我们也有责任和义务提高实验动物的福利。
实验动物伦理学动物福利是指人类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防止虐待动物,使动物在健康舒适的状态下生存。动物福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大自由或福利,即不受饥渴的自由(生理福利)、生活舒适的自由(环境福利)、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卫生福利)、表达天性的自由(行为福利)、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心理福利)。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都先后建立了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澳大利亚有一个类似美国国立研究院机构颁布的动物实验实行法,要求任何动物实验都必须获得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中必须有关怀动物福利人员,还要有一个从不涉及实验的公众人士。这种模式和人类临床实验伦理委员会非常类似。
在英国,必须有国务大臣发给批准证书才能进行动物实验。现在,凡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论文若要在国际刊物上发表,一般必须明确标记或出示“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供的伦理审查证明,证明该实验研究符合动物福利准则。我国实行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都不同程度地提倡动物福利与伦理。
为了解决生命伦理学与动物实验的冲突,动物实验替代方法被提出。1959年,英国的动物学家W.M.S.Russell和微生物学家R.L.Burch出版了《人道主义实验技术原理》一书,在书中他们最早系统地提出了以实验动物的减少(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与优化(Refinement)作为目标的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理论,即“3R”理论。根据各国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国内动物福利的现状,在进行动物实验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实验在设计时要遵循“3R”原则,优化实验方案,减少实验动物的数量。
(2)不进行没有必要的动物实验,任何动物实验都要有正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目的。
(3)善待实验动物,不随意使动物痛苦,尽量减少刺激强度和缩短实验时间。
(4)实验过程中应给予动物镇静、麻醉剂以减轻和消除动物的痛苦,发现不能缓解时,要迅速采用人道主义可接受的“安乐死”。
(5)对于可能引起动物痛苦和危害的实验操作,应小心进行,不得粗暴。
(6)凡需对动物进行禁食和禁水试验的研究,只能在短时间内进行,不得危害动物的健康。
(7)对清醒的动物应进行一定的安抚,以减轻它们的恐惧和不良反应。
(8)实验外科手术中应积极落实实验动物的急救措施,对术后或需淘汰的实验动物实施“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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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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