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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义信息界定的说明2

已有 6655 次阅读 2010-3-5 15:21 |个人分类:信息科学|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广义信息, 被转载的, 间接的, 非实体的、功能性的, 存在方式

3对广义信息界定的说明
 
1)信息的产生和存在离不开特定的媒介(载体)
 
为什么要在信息定义中特别强调特定媒介这个对象,这是由信息对象区别于其他物质对象的特点决定的。物质实体对象可以依赖于他者而存在,也可以不依赖它者而单独存在,而信息对象与物质对象不同,它不可能单独存在,信息无论是在信源环节还是信道环节还是信宿环节都与载体同在。信息过程中载体存在,信息就存在在,载体消失信息就消失,载体移动信息就移动,就是说信息必须与特定的载体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存在和发挥作用。信息对象实际上是一个永远依赖于它者(载体,媒介)而存在的存在者。所以,在信息定义中与信息同在的这个“媒介”对象是绝对不能省略的,省略了媒介这个对象的定义就等于放弃了信息区别于其他存在者的本质特征。在现有的信息定义中有的定义不谈载体而大谈显示、表征、间接存在,那么,如果没有载体,信息内容是通过什么来传递、来显示来表征来间接存在的呢?所以媒介一词在信息定义中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必须加入的对象。   
 
信息的媒介可以是多类型和多层次的对象。在物理层次,信息的媒介当然是指时间、空间、相互作用,即物质、能量在时空中的不同的分布结构模式,这是没有疑问的,但这只是媒介中的一种层次,一种类型,而不是所有媒介的全部。换一个层次,例如,各种生命活动是生命层次信息的载体,各种社会活动是社会层次信息的载体,各种人的大脑的神经的生理生化活动是心理层次信息的载体。此外,在信息处理的高层次上除了自然编码的信息外还有各种人工编码的符号对象也是信息的媒介,符号负载了自然编码的信息,是信息之上的信息(当然,符号也有物理层次的载体问题,但这是不同层次的信息载体问题)。此外,信息的媒介载体还可以是各种静态对象或动态对象,是实体存在对象或是非实体存在对象。本文采用“特定媒介”一词而不是用物质、能量等物理层次的对象来表述信息载体很有必要性,媒介一词的使用,使不同层次的信息与载体的关系得到一个统一的表述,避免了不分层次地描述信息的载体或一定还原到物理层次来描述信息载体的弊端,“特定媒介”一词的使用是描述信息载体的多层次性和多样性的需要。
 
“特定媒介”一词的使用还表明了信息与载体之间的相对独立的关系和信息载体在信息过程中的被借用的地位。一方面,信息对载体有绝对的依赖关系,信息不能离开载体而存在。另一方面,信息和载体之间又是相对独立的,信息和载体是二个不同的对象,例如,同一信息对象可以由不同的载体来负载,也可以由载体的不同的形式来负载。而同一载体也可以负载和捆绑不同的信息对象。需要指出,信息载体就是载体不是别的东西,而载体说白了就是被借用的对象,是被借用来表达和显示另一对象的中介或工具。
 
  2)存在者的存在是信息之源
 
为什么要用“存在者”一词来界定信息。本来可以选择的词汇有事物,现象,物质,存在对象,结构,属性等,但只有“存在者”一词具有最抽象的普适性。“存在者”无论作为日常用语或哲学语言都是比较普及的,凡具体存在对象都可以落入存在者范畴,用存在者界定信息使信息概念具有最大的普适性。此外,存在者词汇的采用还考虑到了概念交流的需要,在西方哲学中存在和存在者概念比物质和事物概念更普及,这里的存在者就是一个具体存在对象,甚至可以包括一个信息对象(与特定载体结合在一起的信息对象),既然要给普适层次的广义信息下定义,需要尽量采用普适性的语言词汇。当然,在中国用“事物”和“物质”等概念来界定信息也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情况下,物质概念有哲学层次的理解和自然科学层次中的理解,二者的语义上是有差别的。而“事物”这一词汇在日常用语比较普及,一般不包括非实体存在对象,当然,不同的人对“事物”这一词汇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总之,在本文中存在者与事物二个词汇或概念也可以等价使用。
 
存在者的“存在”是信息之源。这里的存在者的“存在”是一个总称,它包括存在者(事物)的各个方面的存在,如存在者的组分(要素)、结构、系统、属性、功能、量与质的规定性、对象的状态、过程等。目前,在信息定义中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是:“信息”到底是对存在者(事物)的什么规定性的描述和命名,即信息是在表征、显示或反映事物的什么东西,信息又是什么东西的“间接存在”。有的理论说信息是反映、显示被反映者的结构、有的说是反映、显示存在者的属性。请注意,属性还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属性包括了对象的结构、功能、状态等,狭义的属性指对象在与它者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规定性。所以,属性说的边界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有的理论说是信息是反映存在者的功能,还有说是反映存在者的状态或过程。对存在者的状态又有不同的理解,有哲学层次的状态概念,有具体科学层次包括系统科学的状态概念,还有日常用语的状态概念。系统科学的状态概念不包括对象的结构、属性等,用它来描述信息反映的对象太狭义了。日常用语的状态概念比较宽,可以在界定信息中使用,但日常用语的状态概念会引起歧义。笔者在一段时间中就是用存在者的状态的显示和反映来定义信息的,该定义中的状态概念主要指在特定时刻或时间期间对象的相对静止和稳定存在的总和,过程指状态的历时态集合,过程与状态这二个概念概括了存在者各种情况,如要素,结构,系统,功能,属性,态势等一切。状态与过程在日常用语和哲学语言上都是比较普及的概念用来界定信息是合适的。但是,考虑到以上状态概念在目前的研究者中还不普及,如果需要使用它来定义信息就要对状态概念作必要的解释且要被人们认同,为了避免引起歧义,在本文中广义信息的界定中还是使用存在者的“存在”这个总称来界定产生信息的对象。
 
   3)存在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也是信息之源
 
一般情况下,信息显示或反映的对象除了存在者个体的要素、结构、功能、属性、状态、过程等外,更多的是反映和显示存在者之间的关系存在。广义信息需要显示或反映存在者的存在和存在者的关系存在二个对象,例如,在认识论信息中信宿获得的信息内容不但显示信源的内容和作用,还显示信宿的内容和作用,它实际上是对信源和信宿之间的关系存在的映射、显示或反映。目前,有一种信息理论认为,信息仅仅是对信源对象的自身显示,信息是信源对象的间接存在,这种理论对于描述简单对象或是本体论层次的信息对象是适用的,但用于描述和定义复杂对象特别是认识论中的信息对象是不适用的。需要指出,存在者的关系存在类型非常多,如对象的内部关系,对象之间的外部关系,认识论中的主客体关系、信源、信道、信宿之间的关系、直接存在和间接存在的关系、实体存在与非实体存在的关系、状态与过程之间的关系等,可以说有多少种存在者的存在就会有多少种存在者的关系存在。所以,在广义信息的定义中如果不加入存在者的关系存在这一项就是不全面的,其适用范围也非常有限的。
 
4)信息是存在者的存在和存在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的映射、显示或反映
 
为什么要用映射、显示或反映来界定信息。在现有的信息定义中,使用过映射、显示、反映、表征、再现、重现、标示等词汇来描述信息与产生信息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及信息的本质特征。界定信息的这些词汇在语义上有不同的含义,也有程度的差别。本文用映射、显示或反映来界定信息强调了信息是在过程中产生、存在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存在者”,需要在信息定义中把信息对象作为一个包含多种环节的过程存在来看待。
 
在现有的理论中映射与显示通常是指日常用语和数学、逻辑语言,映射指的是信息产生和传递的过程,在数学中映射也指两个集合之间有点对点的同构和非点对点的同态映射。显示指的是映射的结果,映射与显示也是一种比较直观的描述。反映一词的使用针对的是复杂过程,特别是指认识论中的信息,反映一词哲学上使用的比较多也普及。需要指出,显示与反映有一定区别,一般情况下显示是指一个被动的过程,是针对简单系统的概念,而“反映”针对的是复杂系统如生命现象是与人有关的现象。在人的信息过程中信息内容的映射、显示是一个能动过程,在信息的映射和显示过程中信宿对外部输入的信息内容会产生语义附加,甚至有新的内容的信息创生,即原来没有的信息内容在反映过程中产生出来,这是信宿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间接实得信息,不是直接来源于信源映射的信息。所以,与复杂系统相关的通过“反映”产生出来的信息与通过简单的映射、显示出来的信息在内容上是大不相同的,必须加以区别。当然,如果是指简单的通信过程用映射与显示就可以了,用反映一词反而显得含糊笼统。此外,用映射、显示或反映界定信息还揭示了信息与产生它,负载它和接受它的对象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一方面信息与产生负载和接受它的对象是不同的存在者,另一方面信息对象显示的内容来自信源或是信源与信宿之间的互相作用存在,信息是对它们的显示或反映,信息是为它者而存在的,这就是信息的本质特征。
 
5)信息是事物的一种可以被转载的存在方式
 
为什么要用可以“被转载”的对象来界定信息。转载是指通过或借助它者来实现对象及功能在时间和空间中的移动,载体的存在是转载特定对象的前提。信息对象与实体对象不同的是信息对象可以通过特定的载体来转载,而实体对象不存在转载问题。因此,凡不可以通过特定载体转载的对象就不是信息,即要么它是什么也没有的“无”,要么它是物质、能量等实体存在。物质、能量等实体存在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中的转移问题,物质能量等实体存在的转移可以直接进行,不需要载体或其他媒介这个它者。
 
6)信息是事物的一种间接的存在方式
 
为什么要用存在者的间接存在方式表述和界定信息。直接存在一般指各种物质、能量等实体性存在,间接存在主要是指通过特定的媒介将信源存在者的某些规定性如要素、结构、功能、属性等转载或重现在另一对象之中。间接存在对象在时间和空间上与直接存在对象即信源对象是可以分离的,是可以各自独立存在的。与物质能量等直接存在相比,信息是存在者的间接的存在方式。那么,信息对象的内容是谁的内容的间接存在呢?应该是信源对象内容的间接存在,信息是对信源存在者内容的映射和显示。
 
需要指出,事物的间接存在不可能凭空存在,间接存在是以特定的载体联系和结合在一起的,信息存在是依赖于它者(载体)才能存在的存在者。但是,依赖物质能量才可以存在与是从属于物质能量的存在有本质区别,二者不是一回事,从属是包含关系是子集与全集的关系,依赖是指二者的依靠关系。在现有的一部分信息理论中将信息对物质能量的依存关系变成了从属关系,这逻辑上有问题。
 
事物的直接存在与间接存在在内容上有区别,二者不可能完全相同,它们之间有从同构到同态的关系。信息虽然不是物质不是能量,也不是客观对象的直接存在。但信息可以反映出客观对象及影响力的存在,所以称信息为存在者的间接存在。这里的间接存在主要针对将信息与信息反映的对象混淆的理论。直接和间接存在是相对的不做绝对理解,包括信息对象(与特定载体结合在一起的信息对象)也可以作为直接的存在者来看待,如符号系统,照片,镜子中的影象都可以是直接存在者,因此直接存在也不仅仅是指实体存在。,
 
  7)信息是事物的非实体性存在方式
 
为什么要用存在者的非实体存在方式来界定信息。信息是非实体存在,这是它与物质能量存在最本质的区别。实体存在在物理层次目前主要是指各种基本粒子及相互作用构成的对象,有静止质量,占据一定的时间空间。非实体性存在有场,力,能、真空和信息等,能可以转化为有静止质量的对象。信息与其他非实体存在如各种物理的“场”的存在有区别,各种物理的“场”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中独立存在,并占据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信息则不直接占据一定的时间空间,直接占据时间空间的是信息的载体,不直接占据时间空间的非实体对象才是信息。
 
信息这种非实体存在是依赖于它者才能存在的对象,即依赖信源对象,也依赖载体存在。物质实体和场可以转化但不可以消灭,称物质不灭或服从物质能量守衡和转化定理。而信息这种非实体存在是不服从守衡定理的,信息对象及内容可以产生,改变,也可以被消灭,信息对象在语义内容和数量上有守衡的一面也有不守衡的一面,只要改变了载体的结构信息内容就会改变,消灭了信息产生的信源对象,消灭了信息的载体这二者,信息对象也就从根本上被消灭了。有一种观点认为信息与物质,能量一样是不能被消灭的,只要有物质能量存在必然有信息存在,这是从信息与物质能量的关系和信息的产生角度看问题,是针对信息对象在世界上的普遍存在而言的,笼统讲也没有错,但如果针对具体的信息对象而言,这个观点就不适用了,在具体的信息对象存在的前提条件没有具备的情况下,具体的信息对象也不会产生出来,而消灭了这些条件也就消灭了该信息。注意,该被消灭的信息不存在转化到其他对象中的问题,这就是信息存在与实体存在或非实体存在的物理“场”的区别。
 
事物的各种存在方式之间不是从属的关系而是并存的关系。正如人们不能将物质能量之间的转化关系描述为能量属于物质,或物质属于能量一样,同理,信息与物质、能量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从属于的关系,不能将信息当成从属于物质能量的存在对象,也不能将信息看成是物质、能量的一种属性,一种附属,应该说信息与物质、能量一样是事物(存在者)的存在方式之一。与物质能量相比信息属于非实体存在方式之一,信息是一种非实体的“客观虚在”。
 
(8)信息是事物的功能性存在方式
 
为什么要用存在者的功能存在方式界定信息。功能是指对象发挥的作用,没有离开对象的功能,无论是实体存在或是非实体存在,是直接存在还是间接存在作为客观存在的对象都有特定的功能。信息虽然是一种非实体的、间接的存在对象,但信息对象作为相对独立的存在者也是有特定的功能的。那么,信息对象的功能代表谁的功能呢?归根结底信息对象是实现它者的功能,在简单系统中信息对象的功能反映和代表的是作为信源对象的功能。在复杂系统中,信息的功能既代表和反映信源对象也代表和反映信宿对象,是信源对象与信宿对象关系存在的显示或反映。广义信息的功能有两类:其一,映射和显示信源对象的存在内容,实现信源存在者对信宿的作用,间接发挥信源存在者的功能。在简单系统中,如通信和控制过程此类功能比较普遍存在,是单向传递的比较低级的功能;其二,映射、显示或反映信源存在者和信宿存在者二者的相互作用存在,既包括映射、显示信源存在者的存在(要素、结构、属性、功能、状态、过程等)还包括实现信宿对信源对象作用的响应、应答,指导信宿的行为反应,实际上是实现信息对物质、能量存在的引导、控制、建构和改造的作用。此类信息的功能往往和智能主体如人或其他生物的活动有关,这是信息的高级的可以双向传递的功能。
 
结论:广义信息的内涵指通过特定媒介对存在者(事物)的存在或存在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的映射、显示或反映,广义信息的外延指事物的一种可以被转载的间接的、非实体的、功能性的存在方式,这就是广义信息与其他存在者相区别的特殊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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