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会被小人诬告一次,小人设计害我,把我写给他的欠条当成证据告我欠钱,小人自然不敢出庭,委托别人代理。哪个傻逼代理被问的大汗淋漓,狼狈不堪。那一刻,我突然觉的社会也许真的要崩溃了。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书证的效力大于其他效力,这是神马逻辑?教条主义难道真的成了弱智民族的专利不成?我对中国的司法感到悲凉,为不良律师有的是冒充律师,司法考试不易通过的,感到可耻。中国司法割裂了经验和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错误就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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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该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