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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重复发表: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原文发表在《编辑学报》,2004年第16卷第6期445-447页)
变相重复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主要指科技期刊)投稿时,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现象[1-3],又称“多余发表”[4]。与传统意义上的一稿两投(或重复发表)和二次发表[4]相比,一稿两投是一种学术界和期刊界深恶痛绝的行为[5,6],而二次发表往往是被普遍认可的[4,7],变相重复发表因受界定不明确、期刊编辑认识的不统一和姑息,以及作者的投机或其他心理、版权意识淡薄、科技工作者(读者)的宽容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往往大行其道,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报道,在被统计的3种医学外科类期刊已发表的660篇文章中,有92篇属于变相重复发表[8],占14%;对生物医学类期刊而言,这个比例大约在10%~20%之间[9]。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的专门报道。本文结合有关文献,分析此类问题的存在形式并进行讨论,旨在抛砖引玉,唤起科技期刊编辑界的重视,以期防微杜渐,担当起道德警察的责任。
1 变相重复发表的若干类型
作者和期刊(编辑)的关系主要依赖于建立在科学诚信基础之上的“游戏”规则,出版社、期刊社或编委会负责制定规则,由于不同期刊的规则和编辑体系的差异,作者往往可以从容钻空,达到变相重复发表的目的。目前,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5类:
(1) 投向不同刊物的不同文稿,通过作者再包装、再组合以及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等手段,逃过期刊审稿人的眼目和编委会的审查,以达到发表的目的。从内容上看,这些发表的文稿的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交叉,而且通过“伪装”、“重组”、“侧重”,然后故意在引用时回避这些已经发表(或者在他刊外审,或者待发表)的文献,提高论文在审稿人心目中的创新性。题目自然不能雷同,作者署名一般也可以重新“排列”,图表也可以在A文中为图,在B文中为表。这是目前变相重复发表的最主要形式,由于现在期刊主题交叉非常普遍,边缘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综合类和专业期刊所刊登的论文范围可以重叠,相关期刊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加之这些刊物的编委会和审稿系统把关的松紧和决策的考虑往往并不一致,甚至有比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此类现象屡见不鲜。
(2) 一项科研成果的有效内容被肢解为若干“最小可发表单元”,分别投稿。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曾经收到一篇反映某癌症预后的分子标记A的论文,又发现该作者将一篇同病例样本的分子标记B的研究报告投往他刊。还有一次,NEJM收到一篇关于慢性肾衰竭的骨损伤的论文,审稿评价非常高,于是NEJM准备就此论文专门配发一篇编者按(Editorial),并约请一位著名的肾病学家来写。专家在撰稿过程中偶然发现一篇专业期刊上刚发表的类似报告——作者相同,使用同一病例样本,文章结论也几乎完全一样,而作者投稿时并没有告知NEJM[1]。
(3) 论文主要部分已经在灰色文献(非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由于灰色文献目前非常多,而且为了提高专业国际会议的影响,一些重要国际会议也开始设立严格的论文入选审查队伍,进而公开出版包含详细摘要或全文的论文集。目前,对于在类似国际会议上已经发表论文摘要或部分内容的文稿,一般期刊并不拒绝,但是那些行业内的大刊名刊,往往会对此类来稿做一些要求。如,英国医学杂志(BMJ)要求来稿内容如果超过10%为已经公开“发表”过,作者应该提供已发表内容的复印件,以供参考[10]。美国计算机协会(ACM)要求,来稿内容必须至少有25%是新的[11];而国际电子电器工程师协会(IEEE)系列刊之一T-MTT主编则声称,这个比例应该是60%[12]。
(4) 论文以各种形式在不同刊物、出版物上发表。如简报、快报、通讯等形式先发表,然后再以研究论文的形式发表。不少刊物认同这样的先发表方式,但是也有刊物不允许,或者在定夺是否发表的过程中,需要作者提供已经发表的快讯类文章的复印件。有时作者不告知,研究论文中也不引用的话,审稿人或编辑判断起来就会困难得多,除非他们已经读过或者发现快讯类文章。
(5) 同一课题不同协作单位人员分别投稿,或导师和研究生分别发表不同的论文,而这些论文主体内容有相当重复。由于第一作者不同,而且往往可能发表在不同的刊物上,因而显得更隐蔽,也更难被发现。如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课题阶段研究或实验之后,或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必然要总结发表一些论文,并往往采取自由投稿的方式;而导师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或课题压力,或实验室总结评估等),或接受刊物约稿,会铤而走险。笔者就曾发现,两篇综述类文章,系导师(A)和研究生(B)共同完成,后来分别发表在某国内SCI源刊和国内某进展类期刊上,前文署名是A,B,后文署名则为B,A,C;而这两篇文章,内容至少50%以上是重复的。
2 讨论
2.1 变相重复发表的弊端
变相重复发表带来的危害非常明显,它扰乱了正常的科技论文出版,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审稿人的心血,而且由于相关论文变相发表,降低了论文的创新性和期刊的权威性,也给图书馆、读者、文摘数据库带来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同时,它与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相违背,容易引起版权纠纷;更有甚者,它违背了科研伦理道德,通过变相重复发表,作者获取了一些不应该获取的职位升迁、基金等经费资助、奖励等等[2,3]。
2.2 变相重复发表的原因
变相重复发表由于相对比较隐蔽,不太容易被发现。不少作者往往会辩解,声称这是合理的,甚至是正常的,而实际上审稿专家、读者和编辑最有发言权。因为作者为了达到发表更多论文的目的,往往会采取欺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回避引用或不充分交叉引用,或对编辑隐瞒情报。如果按照国际期刊编辑惯例[7](这些期刊要求作者投稿时必须提供相关论文的复印件),只要作者充分遵循科研道德伦理,变相重复发表往往变得非常困难,因为编辑和审稿人在决定是否发表时,会对新投稿的原创性等方面大打问号。
自我剽窃是变相重复发表论文的最主要表现。所谓自我剽窃,是指作者在论文中引用了自己已经完稿的论文内容(或已出版,或在审,或待发表)而没有完全注明的现象。至于引用到什么程度才称“完全注明”,作者和编辑的看法并不一致。此时,审稿人或者读者的意见非常关键[9,11],有时作者也会据理力争,或百般狡辩[2,3]。可以肯定的是,国外不少期刊或学术团体都将自我剽窃列为打击或杜绝对象,如IEEE[13]和美国地理学家联合会(AAG)[14]。而在国内,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引起作者、编辑和科研界的足够重视。
作者在变相重复发表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和责任非常微妙。一方面作者不愿意背上剽窃或者一稿两投的罪名,因为作为科研人员,作者非常清楚明显违背科研道德伦理规则意味着什么;另一方面,来自课题、实验室评估以及个人升迁的压力或诱惑迫使作者不得不采用各种变通方式来达到多发表文章的目的。但是在科研同行看来,学者的权威绝不是靠论文数量来树立起来的。2002年,日本化学家田中耕一获诺贝尔化学奖,他发表过的学术论文屈指可数。除了那些来自科研评价体制的压力,浮躁在科研界的渗透,道德伦理观的淡化,教育的失误等原因之外,作者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呢?
2.3 如何杜绝变相重复发表——来自国际期刊的经验
为了杜绝可能的变相重复发表,国际期刊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首先,根据版权法规,制订严格、详细的书面许可发表协议(如英国IOP出版公司[15])和来稿须知;其次,专门制订投稿道德规则,如美国化学会(ACS)和英国皇家化学会(RSC)[16,17];第三,要求作者投稿时,提供各种相关的已经公开发表(包括送投他刊待审,或待发表)的文稿复印件,以及已经在国际会议宣读(或张贴,或摘要被收录)的材料复印件[7,16];第四,保留进一步追究作者责任的权利;第五,采用专门软件(如Glatt,SPlaT)工具辅助判断自我剽窃的程度[11]。
3 建议和结语
变相重复发表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作者的投机、编辑的姑息和读者的宽容等纵容了此现象的蔓延。为了净化期刊出版环境,维护期刊的权威性,捍卫科研道德伦理规范,进而为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公正、公开、规范和模范交流平台,笔者呼吁:
(1) 呼唤科研道德。早在1991年,邹承鲁等14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就提出[18],“把一篇论文加以改头换面再重新投稿,或把相同的数据,特别是图表,在不同研究论文中多次使用,或把一套数据采用不同的排列组合方式以多篇论文的形式发表,都是变相的一稿两投,这些做法都是违反科学道德规范的”。行业学会的呼吁和共识[14,16,17],以及对作者触犯道德规则之后的处罚[6],都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作者的自律尤其重要。建议将科研道德伦理教育纳入高等教育尤其是研究生教育范围。
(2) 完善科研评价体系。目前的评价体系,无论是课题总结、研究所或实验室评价、学科评估、个人职位升迁、学位申请等等,都对论文数量有相当要求和侧重。此外,急功近利、浮躁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变相重复发表。
(3) 增强版权意识。期刊对发表论文的版权意识在国外已经非常普遍,变相重复发表可能会导致侵权现象发生,而充分的交叉引用一般都属于版权合理使用[9]。在国内,期刊编辑部版权保护以及作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作者更容易钻空。
(4) 健全期刊道德警察体系。道德警察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9,16,17]:仿效国际期刊做法,建立严格、详细的来稿须知以及书面发表版权协议;要求作者提供相关论文或文稿的复印件;充分相信审稿专家,并完善审稿体系;积极与相关刊物、国际会议沟通、交流;编辑统一认识,不姑息,严肃、公正处理已经变相发表的论文及作者等等。诚然,要完全杜绝变相重复发表几乎是不可能的,作为期刊编辑,如何充分依赖审稿系统以及保持一双敏锐犀利的眼睛,及时甄别变相重复发表,从而维护期刊的权威性,承担道德警察的责任,恐怕是相当长久的严峻话题和考验。
变相重复发表还有其他类型,如电子出版、报刊媒体等,前者是新兴事物,后者牵涉的问题更复杂。国际期刊界对此也是莫衷一是。如美国医学会(JAMA)和英国医学杂志(BMJ)对电子出版的态度就明显不同[4]。至于变相重复发表中的“相当重复”以及“充分标引”更是无法量化[11]。笔者期望广大期刊编辑同仁能结合专业期刊特点以及工作实践经验,就类似问题深入讨论,共同推动期刊事业的发展。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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