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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三不主义”系列之插曲:反对收版面费的观点

已有 3815 次阅读 2008-10-27 12:05 |个人分类:未分类| 学术论文发表

 

投稿“三不主义”系列之插曲:反对收取版面费的观点

论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应的非法性与不合理性

——对蒋永华、曹坤明两先生之回应

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要: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不仅是一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我国出版管理法关于禁止出卖、出租版面之规定的行为。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不仅将加重作者的经济负担,且会侵害其合法权益,还会引发其他方面的诸多负面问题,其存在是不合理的。我国应当禁行版面费。

关键词:学术期刊;版面费;非法性;不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版面费是学术期刊在刊发论文前向作者收取的所谓的发表费或版面使用费。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以及出版发行行业对经济效益的越发追求及其对社会效益的日益漠视,不少学术刊物都走上了“办刊收费”之路,不同程度地向作者收取一些所谓的“版面费”。而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学界的纵容以及主管部门纠察之失力,学术刊物收取版面费的风气已经在我国蔓延不止,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为此,笔者在《云梦学刊》2005年第1期上发表了题为《有感于“版面费”》的文章,对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一些浅见。然而自该文发表以来,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云梦学刊》2006年第1期发表的蒋永华先生的《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兼与刘长秋同志商榷》(以下简称《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以及2006年第5期发表的曹坤明先生的《由“版面费”的变味看我国学术期刊的悲哀》两篇文章便分别立足于不同立场与笔者进行了商榷。其中,前者立足于收费刊物编辑的立场,认为版面费的收取合法合理;而后者似乎试图在寻找一种介于收费刊物编辑与作者之间的中间道路。不过,对于前者的观点,笔者完全无法苟同,而对于后者,尽管其认为“版面费的收取本无可厚非”,但实际上却并未就此专门加以论证,而且还避开了对版面费合法性与否的判断。笔者认为,在探讨版面费现象时,最需要正视并也是最终必需要加以解决的难点无非是两个问题,即版面费的合法性问题及其合理性问题。为此,笔者欲从分析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非法性及其不合理性两个方面入手,进一步申明自己在问题的立场。

一、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于法不合

在《有感于“版面费”》一文中笔者指出,学术期刊的办刊者向文章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做法显然违背《著作权法》的规定。[1] 对此,蒋永华先生不以为然。他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从头至尾也没有禁止收取版面费的相关条文,相反却强调了作者与编辑部“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而,判断收取版面费是否违法,在适用法律上,似乎更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应当说,蒋先生的这一观点在我国编辑学界很具有代表性。笔者还曾看到过郑东先生一篇题为《版面费如此招骂有失公允》的文章,其论调与蒋永华先生如出一辙,也认为版面费是编辑与作者之间你情我愿的事情,应当适用合同法。[3] 那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问题是否真的如蒋先生以及郑先生所说的那样“应当依据合同法”呢?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并不适用合同法。因为在我国法律的适用方面有一个常识性的基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出版合同行为,对这类行为应当适用“出版合同法”这类专门规范出版合同的特别法。由于目前我国是在著作权法中而不是合同法中规定了出版合同,因此,从法理上来说,著作权法关于出版合同的规定才是我国的“出版合同法”,亦即规范学术期刊版面费问题的特别法。所以,“衡量版面费是否合法应当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依据,而不是以合同法为依据。”[4] 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在这一问题上是什么态度呢?笔者查阅了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我国所有涉及出版合同的著作权立法。但却丝毫没有发现其中有任何关于学术期刊编辑部有权收取版面费的明文规定;相反,笔者却发现了这些立法中关于“使用他人作品有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或依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稿酬”之义务的规定。既然学术期刊编辑部有义务支付稿酬,则何来有权收取版面费一说;而既无权收取版面费,则版面费合法的依据又在哪里呢?不但如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012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还专门就禁止学术期刊为发表文章而收取版面费的问题作出了明文规定。这似乎足以证明了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这类行为的非法性。

此外,我国200221日起开始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也明确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行为作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因出卖或出租其刊物版面为作者刊发学术性论文或文章而向作者收取费用的行为,依法显然在“出版单位不得……”这一禁止性规范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之列。很明显,上述规定作为目前我国禁止版面费的最高法律依据,实际上已经明白无误地宣明了版面费的非法性。而2005121日开始施行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则再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重申,该《规定》第36条明确指出:“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由此可见,在学术期刊能否收取版面费的问题上,我国现有立法是作了明文禁止的。版面费的非法性是显而易见、无庸质疑的。[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国内学者探讨版面费问题的论著中,绝大多数都避开了版面费合法与否的问题,而是大谈版面费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这其中也包括曹坤明先生的《由“版面费”的变味看我国学术期刊的悲哀》一文。事实上,笔者以为,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明文载入我国宪法,而法治亦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版面费的合法性才真正是我们探讨版面费问题的最首要立足点与最基本视角,因为“依法办事”而不是“依理办事”才是法治的精髓。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5] 它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规范,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无上尊重和一致遵守。正如卢梭所说,尊重法律是法律的第一条重要法律,任何一个管理完善的政府,“根据任何理由,也不准许有人不遵守法律。”[6] 所以,如果版面费是合法的,我们显然应当正大光明地对其加以支持或制定更为完善的规则使之趋于合理,例如,如曹坤明先生所提议的“对于版面费等类似问题,应分析利弊以出台管理办法,鼓励通过宣传单位和适当的企业广告进行养刊”等等;[7] 而如果版面费是违法的,则在那些认定版面费不合法的法律被修改或废止之前,无论版面费如何之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也都应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为第一要务,严格依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执行,坚决取缔版面费,否则,就会导致对法治的亵渎和破坏,并进而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影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而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分析,版面费的非法性显然是不证自明的。因此,如果单纯站在法治主义的立场上,笔者甚至认为版面费合理与否的问题根本就没有必要再争辩!

二、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于理难容

    不过,为了能够让那些支持版面费甚至认为版面费的存在合理合法的学者真正认识到版面费存在的不合理性,笔者将在立足于法治主义立场的同时,姑且考虑一下理性主义的立场,在探讨完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非法性之后,更多地来再来看一下学术期刊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不合理性!出于行文方便的考虑,笔者想从反驳蒋永华先生所认为的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具有合理性的三个理由入手,简要说明一下版面费的不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就曹坤明先生的部分观点进行评析。事实上,依笔者愚见,蒋永华先生用以支持版面费的三个理由其实根本都不堪一击,因为这些所谓的理由不但难以证明版面费的合理性,反而更加彰显了版面费的不合理性(正因为如此,曹坤明先生也对蒋永华先生所提出的、用以支持版面费的这三个理由表示了明确的反对)。

首先,版面费并不构成作者科研投入的一部分,而只会加重作者的经济负担。蒋永华先生认为,“作者向刊物支付论文版面费,是作者科研投入的一个组成部分。”[8] 他指出:“学术研究是一种艰苦的脑力劳动,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都要经历种种磨难,如项目申请、获准立项、购买图书与设备、资料积累、实验设计、数据分析、观点生成、文字著述、投稿与发表乃至成果鉴定等等环节。正因为如此,不少作者在申请项目资助时,在预算中就加入了版面费发表费等内容,不言而喻,交纳版面费已构成学术研究在财力上投入的一个组成部分。……作者向刊物支付版面费仍然是一种科研投入’,这笔账并没有全部由作者买单。[9] 但很显然,蒋永华先生正在犯一个以偏概全的错误,因为“不少作者在申请项目资助时,在预算中就加入了版面费或发表费等内容”并不意味着“所有作者在申请项目资助时都会在预算中就加入了版面费或发表费等内容”,更不意味着每一个作者的研究成果或作者的每一份研究成果都能够申请到项目资助。既如此,则蒋先生所得出的“交纳版面费已构成学术研究在财力上投入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结论显然在逻辑上就存在很大问题。据笔者所知,在目前我国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的对象之中,有近乎一半的人都是在校读书的学生,而在其余的对象之中,绝大部分也都是一些在学界没有太大影响力的中青年学者,而这些人根本就难以甚或压根就无法获得项目资助。试问,他们所交纳的版面费将如何构成学术研究在财力上投入的组成部分呢?显然,对于这些作者而言,版面费只会加重其经济负担。而且,笔者还存有三个疑问,即:其一不知蒋永华先生的这篇《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在写作之前是否也申请了项目资助,其二不知其在申请资助时是否也已把版面费或发表费纳入了其预算之中,其三则不知假如(当然,这里仅仅是假如)《云梦学刊》的编辑为发表蒋先生的这篇文章而向其收取“版面费”时蒋先生会是怎样一种心情?但笔者却很清楚地知道,自己作为一名刚进入学术圈未久的青年学者,几乎鲜有研究项目获得资助,而即便在偶尔侥幸获得资助的三个研究项目中,也从未将甚至压根就没有想到过将所谓的“版面费”也纳入预算之中;而在笔者每次投稿而被要求版面费时,所感受到的也绝不是想到“版面费已构成自己科研投入”时的一种心理平衡,而完全是对中国学术期刊乃至整个中国学术未来发展的忧虑、悲哀与无奈!

蒋永华先生还认为作者“不愿谈及回报并非没有回报,而且回报绝非仅限于稿酬”,并指出:“一篇重要的学术论文能否发表甚至决定着一位作者晋升职称的成败,其中不仅包含着数量可观的与职称相关联的工资、津贴、奖金等货币收入,而且还影响着作者的成就感与幸福感等精神层面的东西。”[10] 以此为基点,蒋先生认为:“与其说编辑为收取版面费向作者施以利益上的诱惑,不如说编辑清醒地意识到作者文章发表后客观存在着的回报。”假如认同蒋先生的这番高论的话,则笔者实在不得不钦佩那些收费学术期刊编辑们的“清醒”——毕竟,他们有些清醒过头了!不过,笔者却有些不明白了。因为,假如学术期刊的编辑们仅仅因为看到“一篇重要的学术论文能否发表甚至决定着一位作者晋升职称的成败……而且还影响着作者的成就感与幸福感等精神层面的东西”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要求分一杯羹,即要求其交纳版面费的话,那么,医生们是不是就可以仅仅因为看到“一项重要的手术能否开刀甚至决定着患者生命的存在与否”而向患者及其家属要红包了呢?警察们是不是也就可以仅仅因为看到“一名重要的犯罪分子能否被抓获甚至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安宁”而要求社会或被害人及其家属给自己发奖金了呢?而那些受贿的官员们是不是也就可以仅仅因为看到“自己滥用一下职权就可以直接决定或改变行贿者在某些事情上的命运”就不必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呢?

其次,学术期刊为发表作者文章而向其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无视并侵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蒋永华先生将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合理性”的论据之一建立在学者与编辑在利益分配的差异上,他指出:“一位学术期刊编辑的岗位津贴大约只是一位普通教授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若是和拥有长江学者、终身教授、特聘教授等名目繁多的头衔的作者比起来,编辑的收入更是相形见绌。同样是从事学术研究,仅仅是分工的区别,竟然在个人收入、住房等待遇上差距如此之大,客观上促使编辑部靠山吃山。”因此,蒋先生得出的结论是:向作者“收取版面费并没有损害作者的权益”。[11] 客观地说,蒋先生对学术期刊编辑们与教授们的收入分析还是比较客观的。然而,蒋先生却似乎完全忽视了另外一个客观现实,即目前我国学术期刊要求交纳版面费的对象,基本上还是以在校学生以及那些在学界没有多少知名度的“小学者”(即大多数中青年学者)为主的,而这些人在学术圈里实际上是一些最弱势的群体——假如我们承认学术圈里也存在弱势群体的话!他们在经济收入上处于学术圈的最底层,而在项目申请资助上,也多由于影响力不够或经验不足而大多被排斥于可获资助的对象之外。他们实际上是最应当被学界(当然也包括编辑界)给予关注和支持的一部分人。而那些教授们由于得益于其自身的职称与其在学界的影响力,则基本是被排除于交纳版面费队伍之行列的,更不要说那些拥有长江学者、终身教授、特聘教授等名目繁多的头衔的作者。对于那些知名作者尤其是那些成名的教授,收费刊物的编辑们不但不向其收版面费,反而会向其支付稿费。而其之所以如此,多半是出于不敢,而不敢的原因往往有二:其一是因为这些知名作者社会影响太大,一旦收费不成而被这些学者反过来揭批一下,会损害刊物的声誉,影响刊物的发展前途,并断绝自身的财路。其二则是出于自身所肩负的提升刊物质量与社会影响之压力,出于刊物之间相互竞争的需要。名家的论文通常可以帮助它们提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假如向名家收费,则会使那些名家不愿意或不屑于向其投稿,从而影响其长远发展。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似乎还没有多少家收费刊物会蠢到向那些名家们去收费的地步。单从这一点上来看,学术期刊的收费行为客观上只能促成这样一种现实,即:那些因为知名度不够、难以甚或无法申请到项目资助而最需要被关注与支持的“学生学者”或“小学者”们因为要支付版面费而变得愈加窘迫,在学术上愈加举步维艰;而那些得益于自己的教授职称而很容易获得项目资助的大学者们却丝毫不会受到版面费的任何困扰。如此来加以分析,学术期刊的编辑们收取版面费实际上不但根本起不到如蒋永华先生所谓的“调整刊物与作者的利益分配格局”的作用,反而只会加剧学术队伍内部的分化,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并会引发“学术歧视”现象的加剧。就此而言,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行为不但侵犯了论文作者的人格平等权与获得报酬权,而且也是有害于学术的健康发展的。

至于蒋永华先生“没有资金办刊就选择放弃办刊,又如何去发扬光大学术”之诘问,笔者更是不敢苟同。因为首先,笔者在版面费是否将会被完全或大部分用于办刊以发扬光大学术这一问题上本身就心存质疑,而该质疑实际上已经被蒋永华先生在其文章中所谓的版面费“调整刊物与作者的利益分配格局”的说法以及曹坤明先生在其文章中所谓的“版面费保证办刊经费来源的初衷变了味,成为期刊创收和盈利的手段”的说法所印证。因为蒋永华先生与曹坤明先生的上述说法实际上已经清楚无误地表明,学术期刊所收取的版面费实际上大多塞进了这些刊物的编辑个人的腰包,收费的目的其实更在于创收和盈利以改善编辑们的物质待遇,而不在于所谓的“发扬光大学术”。不仅如此,笔者也不认为取消收费刊物的做法就不是在发扬光大学术,相反,笔者认为假如果真有一些刊物愿意因为没有资金办刊而选择激流勇退,放弃办刊的话,则在当今国内学界风气日益浮躁而学术虚假繁荣亦日甚的背景下,对于拯救中国学术和真正繁荣中国学术来说,反倒不失为一件好事。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让那些离开作者交纳的版面费就无法运营的学术期刊退出学术界,可以突出和显现那些真正以繁荣学术为目的而又经济实力从而能够运营下去的学术期刊的学术地位与社会影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和崇尚学术的风气,为我国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这类学术期刊的激流勇退也可以使很多假“学者”因没有了交钱发文章的地方而被迫自动退出学术圈,[2] 有利于我国保持学术圈内的纯洁性,减少或消除当前国内学术圈里鱼龙混杂的现状;(3)这类学术期刊的退出还可以为国家节约很大一部分办刊经费或财政补贴,从而使这部分经费被更多地分配给那些真正以繁荣学术为目的的学术期刊,帮助他们吸引更多更优秀的稿源,刊登更多优秀的学术成果,提高我国学术研究的水平与质量。

再次,“收取版面费是国际惯例”的说法不足以成为支持我国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理由。蒋永华先生认为:“收取版面费是一个国际惯例”,并拿美国期刊收费的情况作为一个例证,以此来论证我国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合理性。蒋先生的言下之意似乎在于:美国是在很多领域都走在世界前列的发达国家,对于类似美国这类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我们应当加以借鉴,而在美国,很多学术期刊是收取版面费的;换言之,我国学术期刊界应当借鉴美国这些期刊的做法,向论文作者征收版面费。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术界愈发兴起了一股媚外之风。不少学者在进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总是“言必称希腊”——只要一谈国内的某个问题或某种现象就一定会首先想到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找一找,看是否有先例可循,假如侥幸能够在某些国家找到一些先例,就会不断地介绍或吹嘘国外的这种经验如何如何好,而很少认真地去考察一下国外的这种先例在国外运行时的背景与环境以及将其作为经验而引进或借鉴到我国之后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或许正是受了这股歪风的影响吧!蒋先生在论证我国学术期刊收费的“合理性”时也不自觉地“称了一回希腊”!说实在的,笔者绝不固步自封,因而也承认学习或借鉴某些国外经验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笔者又坚信,国外的东西未必都值得我们借鉴,也未必都适宜我们借鉴,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我们不可能凡事都拿国外的东西来衡量或评判我们自己的东西。就此而言,不要说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实际上根本就称不上是什么国际惯例,即便这一现象真的是一个国际惯例,我们拿来用之也未必就是什么好事。再者,据笔者所知,在美国,并非所有的学术期刊都征收版面费,甚至可以说,在美国,更多的学术期刊还是不收费的。[3] 既然蒋先生对国外的经验如此倚重,那为什么偏偏主张借鉴美国少数收费刊物的做法,而不去借鉴在数量上更占优的不收费刊物的经验呢?[4] 就此而言,笔者完全赞同曹坤明先生的看法,即:“即使国际上有收取版面费的惯例,也不能作为我国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理由。” [12]

值得一提的是,包括蒋永华先、郑东先生以及曹坤明先生在内的不少学者为了说明版面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提到了1988618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出的《关于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版面费的通知》,并以此认为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有根有据,合理合法。但这实际上是对“法”这一专业术语在我国《立法法》中的专门含义的曲解与误读。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作为一个非官方的组织根本就没有立法权,而其制定的文件也根本不是“法”,甚至连“法”的边都沾不上。而既不是法,又何以得出“合理合法”的结论呢?

当然,对于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不合理以及应坚决取缔版面费的理由,笔者还可以说出一大堆。例如:版面费的存在违背学术期刊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会严重挫伤学者们的科研积极性,会阻碍学术论文质量的提高,会加剧学术腐败等等。[13] 而更为严重的是,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客观上已经引发大量的学术型违法犯罪活动,2004在我国福建发生的假冒教育类刊物的名义为欲评职称各类教师有偿发表文章的经济诈骗案件以及曹坤明先生在其文中所提及的“非法期刊”和“改装期刊”现象、论文发表网现象等,便都是明证。如果任由版面费继续存在和蔓延下去,必然还会导致这类违法犯罪现象的进一步增多,导致我国社会秩序的混乱。就此而言,版面费的存在有百害而无一益,应当被坚决予以取缔。而对于版面费客观上所具有的上述诸种危害,不但作为编辑的蒋永华先生与郑东先生等人视而不见,就连作为作者的曹坤明先生也置若罔闻,甚至还得出“版面费的收取本无可厚非”的结论来。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和费解!

不过,就总体而言,曹坤明先生在其文章中对当前我国学术期刊界混乱状态及其原因的分析还是比较客观的,其关于改善我国学术期刊界混乱现状措施的建议也多有可取之处,而其以版面费为视角来探讨我国学术期刊规范对策的远见也很令笔者钦佩。但有一点笔者认为需要加以更正,那就是关于非法期刊的界定以及治理。曹坤明先生认为,所谓非法期刊是指那些没有或套用合法期刊刊号的不公开出版发行的来稿收钱即发的期刊。 [14] 但实际上这一界定的周严性尚待商榷,因为站在依法治国的角度上并立足于本文前面对版面费非法性的分析,笔者认为,任何收取版面费的刊物都具有非法性,都应当被界定为非法刊物。以此为基点,需要被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的刊物显然应当是所有的收费刊物,而不仅仅是那些没有或套用合法期刊刊号的不公开出版发行的来稿收钱即发的期刊。

On the Illegitimacy as well as Illegality of the Publishing Fee of China’s Academic Journals: Reply to Mr. JIIANG Yonghua and Mr. CAO Kunming

LIU Chang-qiu

(Law Institute,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200020  Shanghai)

Abstract: The requirement for publishing fee by academic journals is not only breaking the law on works, but also breaking the China’s 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sale or rent of printed pages. The requirement for publishing fee by academic journals not only increases the economic burden of the authors’, but also infringes the auth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ncurs some other side-effect. It is illegitimate for the publishing fee to exist. China should prohibit publishing fee.

Key words: academic journals; publishing fee; illegality; illegitimacy



    作者简介:刘长秋(1976 ),男,山东人,汉族,迄今已在国内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出版专著、参著、编著等10余部。 通联: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mail:shangujushi@sina.com

[1] 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行为实际上还是一种单位受贿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能够已经构成了单位受贿罪。为此,笔者曾撰文对此进行了专门论述,而学界也有学者对笔者的这一观点表示了认同。具体可参见刘长秋:《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山西审判》2006年第10期),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法学》2007年第4期)。

[2] 版面费的存在使得一些人交钱就能发文章,而这一点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使很多根本就不懂学术而且也根本就不适宜从事学术研究的所谓“学者”也乐于加入到科研工作者的队伍之中。而这些“学者”交钱发表的所谓成果大都是粗制滥造,甚至是花钱从枪手手中购得(笔者就曾多次遇到这类所谓的“学者”要笔者帮忙写、发文章以评职称的情况,都被笔者委婉拒绝),这些所谓的“成果”最终借助于版面费的帮助而荣登学术期刊这类“大雅之堂”,实际上只会构成对我国学术神圣性的极端蔑视与严重亵渎。

[3] 这一点,蒋永华先生本人显然也是赞同的,因为在《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一文中,蒋永华先生也指出:美国85种科技期刊,37种期刊收取版面费,占43.5%

[4]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蒋永华先生所列举的有关美国期刊收取版面费情况的真实性,笔者一直心存怀疑。为此,笔者在2006427日——51日在美国笛肯森(Dickinson College)学院参加主题为“亚洲健康、法律与公正”的国际研讨会时,曾就该问题专门请教过美国阿肯萨斯大学(University of Arkansas)法学院罗伯特·B·莱夫勒(Robert B Leflar)教授,结果被告知:美国学术期刊根本就没有收取版面费的惯例——至少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是这样!在这里,笔者承认自己所获知的上述信息也未必就能够反映美国学术期刊的真实情况,因为这里面毕竟还存在着以下种种可能。例如,可能(1):美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期刊实际上也存在收取版面费的情况,但莱夫勒出于对美国学术期刊良好形象的维护,有意不告知笔者真实情况;可能(2):美国的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确实存在收取版面费的情况,而莱夫勒教授本人也交纳过版面费,但出于维护自己形象之考虑,避免因为缴费发文章而可能会被笔者嗤笑而故意向笔者说谎;可能(3):美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期刊确实存在收取版面费的情况,而且与我国国内期刊收取版面费的情况基本一致,即只向那些没有名气和太大社会影响力的小学者收取,而对于像莱夫勒这样的知名教授则从不收取,以至于莱夫勒教授本人并不十分了解美国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真实情况,而向笔者传导了错误的信息。但至少有一点笔者却敢说,那就是所谓的“收取版面费是一个国际惯例”这一说法绝对值得商榷。



[1] 刘长秋.有感于“版面费”[J].云梦学刊, 2005 (1).

[2] 蒋永华.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兼与刘长秋同志商榷[J].云梦学刊, 2006(1) .

[3] 郑东.版面费如此招骂有失公允[J].出版发行研究, 2005(1).

[4] 刘长秋.版面费不合法[N].社会科学报, 2006-2-16.

[5]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334.

[6] []卢梭.论政治经济学[M], 王运成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2.9.

[7] 曹坤明.由“版面费”的变味看我国学术期刊的悲哀[J].云梦学刊, 2006(5).

[8] 蒋永华.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兼与刘长秋同志商榷[J].云梦学刊, 2006(1) .

[9] 蒋永华.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兼与刘长秋同志商榷[J].云梦学刊, 2006(1) .

[10] 蒋永华.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兼与刘长秋同志商榷[J].云梦学刊, 2006(1) .

[11] 蒋永华.也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现象——兼与刘长秋同志商榷[J].云梦学刊, 2006(1) .

[12] 曹坤明.由“版面费”的变味看我国学术期刊的悲哀[J].云梦学刊, 2006(5).

[13] 郝幼幼.学术期刊版面费问题管窥[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6).

[14] 曹坤明.由“版面费”的变味看我国学术期刊的悲哀[J].云梦学刊, 2006(5).

发表时间: 2008-01-28  浏览次数: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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