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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对弑师凶手处以极刑

已有 4352 次阅读 2009-7-18 19:26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中国政法大学, 程春明教授, 故意杀人罪

    据200976日《北京晚报》报道,当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成励杀害该校老师程春明教授一案。检方指控付成励犯故意杀人罪。报道说,去年1028日晚640分左右,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程春明正在法大端升楼201教室作讲授《比较法总论》课前准备。离开课还有2分钟,付成励手持菜刀冲进教室,向程春明教授右颈部砍了1刀,程当场倒地。随后,付成励走出教室,并拨打110电话报案:我杀人了。当晚657分,43岁的程春明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报道指出,因女友提出分手,付成励怀疑是程春明从中作梗。女友曾说过和程春明发生过两性关系,据此,他认为女友提出分手与程春明有关。付成励说:杀程春明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要报复,二是要杀一儆百。老师应当为人师表,老师有不轨的行为,而学校又不处理,只能杀一儆百来解决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惨遭凶手杀害,我一直在阅读有关报道,关注事态发展进程,也基本弄清楚了事件的来龙去脉。这应该是2008年震惊中国教育界骇人听闻的重大事件之一。程春明教授1028日被害身亡,1220日才得以安葬,其间的曲折不言而喻。凶手作案的动机是极端自私的,作案的手段是原始野蛮的,也是惨无人道的,却被有关媒体披上了“道德感”、“正义感”的外衣,甚至有的媒体把程教授描绘得灰头土脸,甚至让人产生师生有“交易”、考研“潜规则”的负面联想,似乎白天是“教授”,晚上是“野兽”的创作原型浮出了水面。学校对于此事到底该介入到什么程度,值得思量。案中涉及的那个女孩子也会站出来讲话的,但这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效力吗,我表示怀疑。教师作为一种职业,是谁在神化,教师个人的特点甚至是缺点、缺陷,本身就是丰富多采的,作为一种鲜明的个人生活风格,又是谁以不共戴天的姿态,将他人的生命权利非法予以剥夺?凶手行为的极端残酷性、严重非法性、恶意挑衅性,在这件事情上暴露无疑,昭然若揭。

人际情感特别是男女之间的接触、情感的碰撞不完全是丑恶的社会现象,有时本身就是人类自由、真诚、美好的情绪流露与情感表达,是人生画卷在学校生活场域的自然展开,它不但有丰富的生物学、人类学蕴涵,更有着深刻的心理学、美学蕴涵。自生自灭的情缘恰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复杂的社会生活图景,任何一个企图向他人施加所谓“道德”制裁的机构与个人,最容易成为不道德的机构与个人,甚至走向破坏纪律与违法犯罪的深渊。从相关报道上看,付成励拥有道德感甚至道德洁癖,那是他的选择,他拥有正义感、道德感,坚持爱情的操守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他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以不共戴天的心态,残忍地剥夺他人生命,是对中国政法大学追求公平正义之法律信仰的公然亵渎!也是对他本人接受多年大学法学教育的无情嘲讽,凭借个人好恶就可以决定他人的生命去留,这是典型的无法无天的原始野蛮做法!与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信仰与学术追求背道而驰,这样的做法如果得不不到严厉惩罚与制裁,真得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在我看来,付成励是个罪大恶极的杀人凶手,理应严惩不贷!教师是太阳底下最高尚的职业的整体判断与个别教师的个别不当行为甚至个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矛盾。教师工作,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具有不可磨灭的传承文化与创新文化的意义。教师个体肯定不是完人,他也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缺点错误。程春明教授与付成励的女友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现在的事实是,一方当事人永远地“沉默”了,另一方的证据也只能构成参照意义上的法律孤证,请问,这其中还有多少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效力?离开了有效力的法律事实,如何还原事实真相,进而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身就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议题。难道成熟老师与成熟学生的情感问题,还需要学校来严格管理吗?

是谁冒险地行走在“师生恋”与“姐弟恋”的非主流爱情道路上?是谁为付姓学生与程姓教授铺设了开往死亡终点站的时光隧道?有是谁亵渎了付姓学生情窦初开的爱恋情感?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爱情只能建立在两厢情愿的基础上,一厢情愿,只能事与愿违。隐瞒真相,只能自食其果。爱情的伤痛需要各种方法的有效治疗,同时时光的流逝也会让它不治自愈。过来人大都会以“拿得起,放得下”好言相劝。事情的离奇之处恰恰在于,缘木求鱼、南辕北辙的事情偏偏就在莽撞的冲动下真实地发生了,这既是一起震动社会的血腥惨案,更是付姓学生和程姓教授的人生悲歌。留得住的情感去争取、去追求,留不住的情感不要一味去强求!天涯何处无芳草,强扭的瓜不甜,古老的谚语中蕴涵着丰富的哲理。为了虚幻的情感乌托邦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根本就不值得。付姓学生到底是煮熟的鸭子——嘴硬,还是真的就不后悔?

这个案例,既然已经向社会公开了,就不要再遮遮掩掩了,而应当让它去充当反面教员,成为教育当代中国大学生的爱情教科书、法律教科书。到底什么是爱情,大学生、研究生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爱情,当个人遇到情感困惑、失落甚至意志消沉的时候,该如何去寻求帮助,等等,是值得好好考量的问题。如此复杂的个人现实问题、情绪情感问题,决不是靠一些所谓道德家的落井下石、趁火打劫就能轻易简单地解决的。道德是有力量的,但道德的力量并不全是纪律的力量,并不全是法律的力量,同样,它肯定不是拔刀相助的侠义力量!

讲坛就是教师的战场,对于教育工作者而言,它像卫兵的哨位,神圣而不可侵犯。程春明老师兢兢业业教书育人,他倒在了神圣的讲坛前,就像一个保家卫国的战士战死在疆场一样。这是他的伟大与光荣!我们这些曾经为人民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人民教师和正在担任教职的人民教师,都会从内心为他流下难过的泪水,“出征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沾襟”。什么是事实?程教授被凶手残忍杀害就是事实!什么是证据?程教授被凶手残忍杀害就是证据!什么是证人,那些等候听课的学生就是证人!我们不能以对程春明的有罪推定作为考量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地,相反地,由于程教授已经成为惨死的受害者,不得不保持“沉默权”,不得不提供“零口供”,法官就决不能够轻易采信任何对他不利的所谓证据。

也许是我们多管闲事,因为中国政法大学有证据科学研究院的一群专家专门研究证据,有一群刑法专家专门研究刑法的适用范围,有一群犯罪心理学家专门研究犯罪心理的产生与预防,有一群心理咨询专家专门抚慰现场受伤学生的心灵。可是,程春明教授的公道应该由谁来主张?当然,这里还有他的家人、朋友、同事、学生,等等,都会。但是,从我读到的材料中,几乎没有强调对凶手主张极刑的观点的。也许有,只是我没有读到,也许大家觉得严惩肇事者是顺理成章、不言而喻的事情。

法律的人性回归是当今世界人类文明的潮流。不杀、少杀、慎杀,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场与选择。在法律文明的道路上,付姓学生有着有利的社会背景与文明诉求。但是,中国的国情与中国人对罪恶性质的判断和罪恶程度的度量,必然决定着案件的审判走向。

同时,我要强调的是,案前的是是非非,并不重要。古往今来,欠债还钱,杀人偿命,难掩其不可湮灭的真理光辉。特别是程春明教授是被凶手杀害在神圣的讲坛上。为了教师在教育工作中的生命安全,为了中国教师不至于因为有争议的行为举止或可能的道德瑕疵而成为高风险的职业,必须严惩凶手!

为了捍卫传承文化的师道尊严,捍卫程序正义的法律尊严,也为了捍卫中国政法大学的老师和学校尊严,我强烈呼吁关于方面将杀人凶手处以极刑!

 
200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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