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艳本身是受害者。敲诈案件中,敲诈者一般不是受害者。
2,法律已经确认精神损失。常艳遭受了精神损失。
3,精神损失本身包含人格的损失。即感情痛苦、名誉损害、性侵害。
4,赔偿数额是多少?中国现在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还不能充分承认人的价值。如果承认人的价值,常艳“敲诈得手”的金钱并不多。
5,常艳虽然自愿和衣老师发生关系,但是衣老师也不是被强奸,不是被诱奸。
6,常艳“敲诈”的本质是利用衣老师的恐惧达到自己的正当目的,即以威胁的方式迫使对方迅捷赔偿。而且常艳和衣老师决裂的时候,自己也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她“敲诈”不过是自保的手段。因此她“敲诈”实际不是敲诈,而是对衣老师的制约。
7,如果是遇到了一个省级官员,或者是山西的官家煤老板,常艳能够得到的赔偿或许能够达到数百万。衣老师可怜,也就被“敲诈”那么一点,也是读书人的悲哀。当然人性一样,读书人的可恶不见得低于比奸商的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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